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PPT
2018年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言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1严肃党的纪律2坚持从严管党治党3通过作用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都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此次修订《条例》,就是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划出纪律红线。认真学习领会修订的内容,可以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新修订《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并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本次对《条例》作出修改,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党章的新规定新要求细化具体化,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转化为纪律要求。作为规范450多万党组织和8900多万党员行为的党内基础性法规,《条例》对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党内基础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两个维护”,不仅是对党员思想认识上的强化,更是在政治上、纪律上的明确要求。这是继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后,写入“四个意识”的又一部党内法规,体现了党内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历史背景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01早在1997年2月,中央就曾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0402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需要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所以根据新形势修订《条例》势在必行。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032015年版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历史4次修改纪律处分条例制定的意义及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个思想条例修订后的八大亮点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两个坚决维护条例修订后的八大亮点二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三个重点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条例修订后的八大亮点三“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四个意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四种形态条例修订后的八大亮点四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五处纪法衔接条例修订后的八大亮点五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条例修订后的八大亮点六“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条例修订后的八大亮点七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条例修订后的八大亮点八本次《条例》修订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这在总则部分体现得尤为明显。《条例》第二条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条例》第三条还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表述。纪律建设“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违犯”“违反”搭配有讲究,多处修订有新意。“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在第17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39条第2款的内容,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另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是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在廉洁纪律部分,第88条、89条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中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第94条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第95条增加了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纪律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到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此外,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五种党纪处分经梳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条款,大体可以归纳如下: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次年,参加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评等。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六、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相关规定理。处分的影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委组建后,与各级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既执纪又执法。新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方式,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提出了相应的修改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变化和要求体现在党内法规中,把实践经验凝练为纪律条文,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成为本次《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着眼点。对于监察法中规定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情形,《条例》都有所呼应。如在第二十七条党员违法犯罪表现中,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表述。纪法贯通,首先是坚持纪严于法。《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是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干部进行纪律处分的程序性规定,避免出现“带着党籍蹲监狱”等情况,体现了党规党纪是国法的先导,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只要不违纪就不会违法,要通过抓纪律执行解决从“好同志”沦为“阶下囚”的问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一些工作实践中的变化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也得到体现。如“政务处分”全面代替“行政处分
本文标题: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PPT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73507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