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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upl西南政法大学叶世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LawofProtecting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swupl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主权与消费者法法律上的消费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1234提纲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5消费者组织的职能67法律责任的承担规则swupl重要概念和术语消费者;消费者主权;消费者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经营者义务——…标明主体名称、“三包”、限制格式合同、出具单据…消费者组织;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惩罚性赔偿(双倍赔偿);工商部门;公益诉讼swupl•保护消费者的最有效方法是国内的自由竞争和遍及全世界的自由贸易。——美国著名经济学家、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swupl一、法律上的消费者消费者的概念(一)如何认定消费者(二)swupl1.欧洲理事会《消费者保护宪章》:…是使商品和服务供个人使用的那些合法人。2.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1978年5月10日召开的日内瓦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3.《布莱克法律辞典》:…是区别于制造商、销售商而言的,包括购买、使用、维护种类物品和服务的个人。4.我国《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一)消费者的概念swupl从大多数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的内容及实施情况看,消费者定义中应含有下列四个层次的意思:2主观目的:指生活消费,包括生存型、发展型及享受型消费。1主体:限于自然人或家庭。3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4客观行为: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接受服务。swupl◎男孩请女孩吃烧烤,结果女孩呕吐,女孩是否可以向男孩主张消费者的权利?◎买米回家做饭与买米做米糕出售在性质上有区别吗?◎商业馈赠与人道援助的接受者之间有区别吗?◎乘客是否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消费者权利?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呢?◎在街头散步时摔倒、在银行取款后出门即被抢、在旅馆住宿被伤害之间有区别吗?◎购房居住者与购房后出租有区别吗?◎野外露营时向农家买西瓜与水果市场买西瓜有区别吗?◎在消费场所受到损害,可否向经营者主张消费者权利?(二)如何认定消费者swupl(二)如何认定消费者◎单位是否可以成为消费者?◎农民购买农药、化肥、种子可以成为消费者吗?消法附则第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注意: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不是消费者,但是,可以享受消费者的权利。热点问题思考:1.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吗?2.学生是否可以向学校主张消费者权利?可以向“新东方”主张消费者权利吗?3.黑哨事件中的球迷能否双倍索赔?4.患者是否可以向医院主张消费者权利?swupl热点问题1:“王海现象”与“另类王海”(1)“王海现象”的背景swupl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案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错误等问题。在这类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欺诈”。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经营者欺诈案件成了人们议论、争论不休的对象。消法第49条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swupl(2)王海走过的“路”王海,1973年出生于山东青岛,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总裁,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项目研究员,著有《我是刁民》、《王海忠告》、《当头棒喝》、《物业维权一日通》等。1995年,成为第一位中国保护消费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的获得者;1996年,被媒体评为中国新闻人物,并参加CCTV《实话实说》第一期节目;1997年,与朋友共同组建了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开始了帮助企业打假维权的新业务,被《南方周末》称为“脚踏实地的爱国者”;1998年,在上海举行的“构筑21世纪的中国”座谈会上,与克林顿夫妇对话,克林顿称王海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1999年,以真实面目出现在CCTV“经济半小时”的“3·15”节目中;2000年,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入选《新周刊》新锐企业排行榜。同年,王海宣布退出个人打假。2003年,王海参加北京朝阳区人大代表竞选,以失败告终。swupl南宁事件王海南宁“发疯”事件内幕迷雾重重2000年9月20日上午,王海因未付账就退出下榻的南宁国际大酒店,与酒店保安发生激烈冲突,被警方带回派出所后,突然又脱下外裤只穿着小内裤冲出所外,后被干警送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随后,媒体传出王海精神失常的消息。swupl(3)王海现象的终结?沸沸扬扬的“南宁事件”所引起的轰动与王海当年出山打假引起的轰动一样。2003年,上海高院明确表示不支持知假买假者的双倍索赔主张。2005年,东北一位顾客在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有问题后,以“不给赔偿就在媒体曝光”为要挟,要求企业对他退一赔一,共3000元钱。该企业假意同意,同时暗中向公安机关举报。最后公安人员在交钱现场一举将顾客拿住,并以敲诈罪对顾客进行起诉。王海现象真的终结了吗?swupl“王海现象”仍在继续……随着个人打假行为越来越不受到法律部门的支持后,曾经的打假英雄大多已淡出了人们的视线,而打假幸存者现在的打假方式与先前已大有不同。1.叶光——1997年4月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联手对重庆的假酒进行了打击。现在,叶光不仅在央视的“每周质量报告”栏目中以记者的身份打假,还以自己的名字开办了重庆叶光商品咨询有限公司。2.刘殿林——河北人,1995年因购买商品房被骗,带领本小区41户居民将开发商送上法庭。1996年5月,受“王海现象”影响走上职业打假路,打假足迹遍布大江南北,被媒体称为中国职业打假人“第二号人物”。2001年在广州注册“广州笑面狼调查公司”,先后接受国内外近百家企业委托,为其进行假货窝点侦查、侵权产品的市场封杀和商标、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3.郭振清——石家庄人,从1994年开始,郭振清义务帮助消费者维权。2004年底当选CCTV2004法治年度人物。很多公司、商场都找到郭振清作代言人、监督员或法律顾问。swupl(4)关于“另类王海”•杨鸿,于1999年出道。在不到两年的时间打了173场官司,因而获得“另类王海”的绰号,其中就“昂立一号口服液”夸大宣传问题,他两次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最终直接导致卫生部在保健品功能中取消了“延缓衰老”这一项。杨鸿现在打假的身份已经改为经营者,并向工商、质检等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发起了挑战。杨鸿还曾多次向“上海王海”王海东建议提高打假层次,增加投资,以经营者的身份去打假。但是王海东说:“我对目前每月几千元的收入很满意,不想冒那么大风险了。”swupl热点问题2: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服务关系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背景资料:新疆大学一学生以消费者名义投诉母校2003/12/0812:02光明日报“上大学属于教育消费,取消我的学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近日,新疆大学2003级中文系学生小姜将就读的学校投诉到工商所。新疆大学表示,小姜自2003年10月底至11月19日共旷课70节,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开除。小姜认为,自己缺课事出有因,他在校上学是一种教育消费,自己是教育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有选择地听课,校方无权让我退学,否则就是侵权。”小姜投诉学校的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各界人士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swupl西政学生以消费者名义状告母校实例分析——自编教材案swupl热点问题3:裁判吹黑哨,球迷能否主张双倍索赔swupl制裁黑哨有法可依球迷可以双倍索赔《重庆日报》2005年5月31日:专家陈志点评黑哨事件2005年,在重庆隆鑫队与北京国安队的足球比赛中,部分球迷认为有黑哨,重庆球迷除抗议之外,还选择了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3名球迷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在享受观看足球比赛的服务中遭受欺诈为由,状告中国足协,要求公开道歉、退还票款并赔偿每位看球者精神损失费200元。swupl热点问题4:医患关系中的患者是不是消费者?患者隐私部位能否当作教学“标本”?——全国首例因患者被医院当作教学对象,而起诉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案。阿静因未婚先孕到医院检查,大夫在为其检查时叫进20多名医学院实习生,以阿静为“标本”现场讲解,阿静羞愧难当。2001年10月8日阿静向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疆石河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当事医生侵犯其隐私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swupl医生、律师、职业运动员等的提供的专业服务与普通的商品有别吗?swupl二、消费者主权与消费者法swupl(一)消费问题消费问题——消费不足与消费者权益受损害。1.消费不足问题◎收入不足、不稳定——扩大就业、提高劳动所得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资本与劳动的博弈:集体谈判与最低工资制)◎收入差距过大——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如垄断行业的收入,打击非法收入◎公共消费品供给不足——落后地区的水电气、道路等公共物品均等化◎社会保障制度不足——强化公民消费预期◎消费环境差——减税(房产税、消费税),农村消费财政补贴,鼓励信用消费(银行按揭贷款利率过高,存款利率过高),消费是否方便(外卖、配送、售后服务),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惩治假冒伪劣)……swupl2.消费者权益问题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其财产、人身等合法利益所受到的忽视和侵害。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如假冒名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虚假广告等。◎强制交易。如经营者欺行霸市、搭售。◎商品价格虚高。如短斤缺两、漫天要价等。◎服务质量低下。如旅游、娱乐、通讯等领域忽悠、宰客、敲诈。◎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swupl主要原因1经济实力的悬殊2信息不对称3消费风险偏在4经营模式的复杂化swupl爆炸电池假药大头娃娃swupl5垄断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剥夺6格式合同问题7维权成本的考量8“搭便车”问题……等等swupl1.背景消费者问题的日益恶化,促使消费者从自我保护,逐渐发展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消费者保护运动——社会关注的“焦点”从生产者群体到消费者群体,消费者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不断上升,消费者问题成为政府公共政策的一个部分。(二)消费者主权1消费品的数量从稀缺到过剩2人们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3消费需求从物质满足发展到了更高的精神享受swupl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提出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1981年春,中国外交部接到联合国亚洲太平洋经济社会理事会将于1986年6月在泰国曼谷召开“保护消费者磋商会”的会议通知。中国派朱震元同志以中国商检总公司代表的名义参加此次会议。这一次会议开阔了中国代表的眼界,了解了消费者运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争取社会公正、自发成立的、有组织地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社会运动。1983年3月21日河北省新乐县维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成立,1983年5月21日正式定名为“新乐县消费者协会”,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8月广州正式成立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1985年1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之后,各省市县相继成立各级消费者协会。相关资料swupl2.消费者主权——消费者的意志、需求、偏好等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最终决定权。swupl3.消费者主权与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主权——公共政策、内容广泛、对社会的影响消费者权利——法律术语、内容确定、对义务主体的要求公共政策是在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的临时性、政治性的对策。公共政策如果为立法者、法官所采纳,就成为法律规则的一部分。但是,法学家们担心:太多的“公共政策”是否会对一个国家的“法治”构成一种威胁和挑战?swupl1.狭义与广义的消法狭义的“消法”: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的“消法”: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有《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
本文标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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