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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践与思考为了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对排污单位的稳定达标实行长效管理,推动和深化排污总量控制工作,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海安县对“十五”期间如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全面调查、核准上一年度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情况的基础上,遵循“调查核实、摸清底数、分级发证、分类管理、按证排污、全面发证、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排污许可证动态管理系统,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十五”期间总量控制任务、实现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工作目标。2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技术培训目前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企业都在进行转制、改制、重组,企业的环保队伍很不稳定,人员变动大,另一方面从企业、乡镇环保人员队伍总体素质来看,应该说水平不高,一些人员缺乏环保专业知识。而排污许可证申请是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排污单位和管理的诸多方面,要搞好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做好技术培训工作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通过培训,可以使他们认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意义,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技术要求,掌握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程序、获得数据的原则和方法等等,有利于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开展。3推进全面发证,实行分类管理3.1全面发证“九五”期间实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仅对部分重点排污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这次推行的许可证制度由环保部门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排污总量计划,把允许排污的量层层分解到所有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排污,没有排污许可证,排污者被视为非法排污。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体现了管理上平等、公正,为加大环境管理力度开拓了新的道路。3.2抓住重点-2-3.2.1抓住重点企业按先重点后一般,先工业后三产的原则,先对重点工业污染源核发(换发)排污许可证,其它排污单位分期分批发证。3.2.2抓住重点污染物种类列入排污许可证的主要污染物有两类:一类是国家“十五”环保规划和淮河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要求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和工业粉尘、危险固体废弃物等;另一类是特殊行业的特征污染物。3.3分类管理排污许可证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两种类型。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或者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吊销原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实行年限有效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排污单位须按规定向原发证的环保部门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3.4分区域管理分区域管理也是海安县“十五”期间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一大特点。以乡镇(场)行政区域为控制单元,新增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原则上在区域内部平衡,不得突破区域内的控制总量。超过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不得建设增加排放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条件成熟时,将推行排污权上市交易。这一举措可促使乡镇通过控减低效重污染项目,给工业发展留足排污空间。4制定分配原则,严格发放程序4.1排污指标的分配环保部门根据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环境监测、监理材料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核查,按以下原则进行排污指标的分配。4.1.1维持现状原则-3-对已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以不高于排放标准为前提,按申请与核定的现状排放总量核定排污指标。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污指标不超过原核批的指标值。4.1.2环评审批核定原则新建项目、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在区域内互相调剂、有偿转让或向集中控制设施投资等的基础上核发排污指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环评审批量及试生产情况核定排污指标。4.1.3排污总量削减原则凡区域内排污总量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须实施排污总量削减,以生产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较差的单位为重点。达标排放单位并不免除污染物削减任务,以多排放多削减、少排放少削减为原则进行分配。4.1.4预留发展总量原则在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各排污单位时,原则上所有排污单位允许的排污总量不高于总量目标,并预留适量作为经济发展指标和调节指标。4.1.5不予分配原则发生以下情形的排污单位不予分配相应排污指标:不按规定利用城市集中供气、供热、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或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超标排放经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4.2严格按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4.2.1发证环保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逐一核实,核准排污指标,并按规定发放相应的排污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申请环保设施试运行时,须申领《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环保部门收到申报材料(扩、改项目的单位须同时提交原有的排污许可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4.2.2换证持证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须重新换领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收到持证单位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收到“三同时”验收项目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4-内,按要求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收回原排污许可证。凡排污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全或其他需要补充、改正的,不具备发(换)证条件的,环保部门以书面形式限时要求补充或改正。材料补充或改正期间,办理期限自行终止。5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5.1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2000年底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基本实现了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在进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时,继续加大达标排放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5.2监理监督制度县环境监理部门对持证重点污染源的污染防治设施及其排污行为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一般污染源的现场监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持证单位(三产等)的现场监理每年不少于一次。5.3排污监测制度5.3.1排污单位自测凡持有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污染源,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按要求对本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5.3.2监督监测县环境监测站须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污染源的排污情况实施监督性监测,对废水及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监测,每年进行一次一个生产周期的总量监测;对大气污染物每年不少于一次监测。对一般污染源废水排放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二次,废气每年不少于一次。持证单位、监测单位应建立监测台帐,并按环境监测报告的要求,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环保部门。5.4报告制度凡持有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污染源,须执行月报制度;其他持证单位执行季报制度。5.5审核制度-5-环保部门根据持证单位的年度排污情况总结、环境监理部门的现场监理报告、环境监测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和经审核的企业月报、季报报表等,对持证单位的排污总量进行审核,并建立持证单位排污情况动态数据库。5.6考核制度环保部门每年对持证排污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结合排污申报登记年审、企业环境行为公示、排污收费、清洁生产审计、污染治理等工作。对模范执行许可证制度的单位,予以表彰。6思考与建议6.1企业排污量的核定手段还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排污单位虽然已实施了排污口整治,但仅是初步的。废水排污量的核定,主要靠污水流量仪及监测站提供的监督监测数据,仅极少数重点源安装了COD在线仪。而且,目前的污水流量仪及在线监测仪的运行不够稳定。因此,污染源的实际排污量核定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否则,排污许可证制度只能留于形式。建议在已实现达标的形势下,应将污染源治理资金重点用于补助企业添置自动监控设备,或者制订政策,由社会化营运机构投资统一装备、统一管理。6.2以地区环境容量作为核定排污许可证的依据目前,核定排污许可证的总量依据,主要是上级政府下达的目标总量。随着总量控制管理手段的完善,要从目标总量控制过渡到容量总量控制。以区域环境容量作为核发排污单位允许排污量的依据。6.3排污许可证的作用要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证要彻底摆脱附属于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现状,控制项目也应从水、气、固体废物向噪声、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物领域扩展,不仅要将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满足污染物总量目标作为发证条件,还要将履行“三同时”制度、缴纳排污费、排污申报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纳入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发放排污许可证,实行“一证”对外,进一步规范环境管理行为,有利于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效能。6.4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地位必须加强。从“九五”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来,排污许可证对于约束企业的排污行为-6-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来说作用并不显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国家环保法律体系中对于无证排污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也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有所涉及。因此,应制订更明确的、便于操作的法律条款,以加强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地位。
本文标题: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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