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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教学课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保险系制作人:段文军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三章保险合同重点、难点[目的和要求]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重点和难点]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主要内容及形式。[教学形式与方法]讲授为主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保险关系双方为了实现保险的目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相同之处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合同必须合法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保险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费义务;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性的双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一)、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件。射幸:侥幸,碰运气。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注意: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性对于财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加以补偿,而不能使其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以及保险合同约定标的范围外的损失。..\高压锅一爆三赔.doc..\狮子大开口.doc(三)、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doc..\家财被盗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doc(四)、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附和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都由保险人事先起草印就,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五)、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高度相关,因此保险人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与投保财产的状况作出承保决策。..\保险学案例.ppt二、保险合同的特性(六)、保险合同是个人性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五、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两者的区别:(一)合同主体不同(二)理论依据不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一)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多采用定值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案例: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万元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在此类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案例:某企业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90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40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100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解:这种情况属于不定值保险的不足额保险方式,应使用比例赔偿方式。即: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施救费)×保险保障程度(或者保险金额/保险价值)=(400+50)×900/1000=405(万元)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定额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注意:此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来说的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一)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通常来说,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如果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则保险人对此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以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赔付的保险金数额。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服务等形式作为保险赔偿的方式,保险人于赔偿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或者当修复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掉给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二)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二)不足额保险合同一般来说,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属于第一种赔偿方式。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案例: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了火灾,损失额为40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为6000万元。试计算其赔偿金额,并指出该保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为什么?解:该保险公司的赔款=(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4000×(5000÷6000)=3333(万元)该保险不足额保险。因为该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小于保险价值6000万元。李某200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2年2月26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解:(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5万元。(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20万元。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该企业于2001年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2001年4月23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2001年12月12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解:(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80×100/200=4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4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32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1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解: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32+10)×40/80=22万元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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