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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简要分析应吸取的教训汇款人B(购票人)收款人A(持票人)我国某出口企业A与另一国的进口企业B之间签定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合同中规定: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汇出行(出票人)付款人(受票人)票据托收行C汇款人B(购票人)汇出行(出票人)收款人A(持票人)付款人(受票人)票据托收行C但是,在后来的履约过程中,B方延至装运月中才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并声称货款已汇出。汇款人B(购票人)汇出行(出票人)收款人A(持票人)付款人(受票人)票据托收行C为保证按期交货,我出口企业于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C银行代收票据。汇款人B(购票人)汇出行(出票人)收款人A(持票人)付款人(受票人)票据托收行C1个月后,接到C银行通知,因该汇票是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物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进口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我出口企业A进行了追偿,但进口方B早已人去楼空,我方承受了较大的损失。我方在本案中有三个失误:1、第1个失误:买卖合同中已规定“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但是后来进口方B却拖到装运月中才从邮局寄给我出口企业A银行汇票一张,我方对B方的这一更改行为(即将电汇改为票汇)未引起重视和怀疑。简要分析2、第2个失误:进口方B从邮局寄给我出口企业A银行汇票一张,我出口方A于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根本没有对B方寄来的汇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所以也就没有采取措施去鉴别汇票的真伪,并且最要命的是还赶紧发运了货物,以致最后落个钱、货两空的境地。3、第3个失误:我出口企业A是第一次与进口企业B做交易,在合同的磋商过程中,轻易相信了B方的吹嘘,而对B方的资信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并且,还使用了风险很大的汇付支付方式。1、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有一方若对支付条件作了更改,这是一个应诊引起另一方高度警惕的行为。本案中,我方对对方的更改行为没有引起注意。一般情况下,对方若更改了支付条件(特别是作出了有利于更改方的支付条件时),很有可能是更改方在策划着一场骗局,若另一方未引起重视,就有可能上当受骗。应吸取的教训2、本案中,对方已将电汇改为了票汇,也寄来了银行汇票一张;即便我方已认可了这一改动,但也要特别注意:一定要审核对方寄来的汇票的真伪性。在进出口业务中,采用票汇时,为保证收汇安全,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并经我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并委托其通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取货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对外发运货物,以防止国外不法商人伪造票据、出票行破产倒闭、或其他原因收不到票款而蒙受损失。应吸取的教训3、使用汇付方式时,一定要注意对方的资信情况如何,同时也应知道汇付方式有其适用的范围。在出口业务中,要注意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或新客户,应尽量避免使用票汇方式。同时,在进出口贸易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过程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据此,汇付实属商业信用性质,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应吸取的教训Thankyou!
本文标题:汇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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