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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工作者培训专利基础知识许春明教授博导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微信号:ipthinkerEmail:xuchunming@shu.edu.cn主要内容一、专利制度概述1、专利、专利权、专利法2、专利权的法律特征3、专利制度的作用二、专利权的主体1、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2、专利权归属三、专利权的客体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4、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四、专利权取得的条件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取得的条件2、外观设计专利权取得的条件一、专利制度概述1、专利、专利权、专利法专利英文Patent,原意为一种“开口证书”。现代含义:1、专利权——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利;2、专利技术——依法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本身;3、专利文献——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1474年,威尼斯颁布世界第一部专利法雏形;•1623年,英国《垄断法》世界第一部专利法;•1898年,中国第一部专利法:《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85年《专利法》制定立法背景: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历经5年24稿,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起实施。•1992年《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背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美知识产权谈判1992年9月4日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修改的背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即将加入WTO加强专利保护力度优化、简化程序2000年8月25日通过、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修改背景:•(1)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WTO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WTO总理事会通过了落实《宣言》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2008年12月27日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专利权的法律特征专有性——指在法定范围内权利主体享有独占的而不予其他人分享的权利。地域性——指专利权只能依一国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时间性——指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即丧失专有权,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3、专利制度的作用激励创新——天才之火上添加利益之油技术传播——以公开换取专有二、专利权的主体•1.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1)发明人(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2)专利申请人——向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单位。通常发明人即专利申请人。发明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形:(1)通过合同转让取得专利申请权(2)通过继承取得专利申请权(3)法律直接赋予专利申请权(职务发明创造)(3)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获准后,专利申请人自动为专利权人(原始主体);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利申请人未必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必都曾是专利申请人(继受主体)。2、专利权的归属(1)合作和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A.8)权利归属的原则——合同优先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归完成或共同完成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2)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A.6)•“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应包括非法人单位;“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X.11-2)。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应不予考虑。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A.6)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A.17)取得物质奖励和报酬权——“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A.16)“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A.6-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A6-3)——合同优先应当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有书面的合同;不考虑发明创造的完成是“主要”还是“非主要”地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A.2)1、发明的概念“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A.2-2)2、实用新型的概念“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A.2-3)三、专利权的客体3、外观设计的概念“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A.2-4)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保护的对象不同外表的设计——技术方案•实现的目的不同美感——实用4、除外客体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5‐1)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5‐2)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A.2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A.22-1)(一) 新颖性(二) 创造性(三) 实用性四、专利权取得的条件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条件(一)新颖性新颖性(Novelty)的概念“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A.22‐2)现有技术抵触申请(1)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A.22‐5)(2)抵触申请——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相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A.24)(二)创造性创造性(Creativeness)的概念也称为“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进步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A.22-3)创造性的判断(1)以现有技术为比较对象;抵触申请不能用于判断创造性(2)判断创造性的人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3)判断创造性的客观标准: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实践中,在判断创造性时,常以下列辅助性判断基准作为参考:(1)开拓性发明(2)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3)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4)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5)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三)实用性1、实用性(Practicalutility)的概念又称工业实用性、产业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A.22-4)并不要求在申请时已经实际实施,由此来证明产生了积极效果也不要求已经高度完善、毫无缺陷•实用性涉及的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性质的判断,而不是一种比较性质的判断。•实用性的判断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是彼此独立的,无逻辑上的关系。2、外观设计的专利条件(一)新颖性(二)创造性(三)非冲突性(一)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A.23-1)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A.23-4)抵触申请(二)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A.23-2)(三)外观设计的非冲突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A.23-3)①合法权利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专利法第23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S.16)②相冲突的权利必须是在先已经取得的权利。③相冲突的含义根据在先权利的种类而有所不同。④新颖性和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都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但性质有所不同。敬请批评指正!Xuchunming@shu.edu.cn上大许春明ipthinker
本文标题:专利基础知识(专利工作者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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