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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第四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履行本岗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并对本岗位工作任务负责。第三章业务执行第五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第六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且当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弥补程序缺失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逐级汇报批准,由项目负责人协商委托方终止评估业务。第八条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第九条本单位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是全面负责某项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第十条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本单位是否具有足够的从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三)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或表露出明显的利益倾向。(四)委托方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否仍有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明显倾向。(五)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由于管理缺陷或诚信缺失等可能影响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六)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七)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是否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应不得承接评估业务。(一)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无法保证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或评估报告按时出具。(二)影响评估程序的适当履行,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无法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三)评估报告被不当使用的可能性较大,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可能涉及法律诉讼或相关检查。(四)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作为评估依据的相关资料具有明显的虚假可能,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无法合理的设定和使用评估假设,影响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五)其他导致本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第十一条签订业务约定书后,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当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方及时协商相关内容,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第十二条现场调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必要的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如下事宜:(一)编制评估计划,其内容应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评估计划制定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二)根据资产的规模和结构及特点、完成时间要求等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从业人员构成项目团队。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三)根据项目特点,向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出评估的工作要求和具体计划。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当现场调查遇有障碍无法履行程序时,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进行协商,提出问题内容和解决意见,保证现场调查程序的适当履行。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进行评定估算。分析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对所搜集的评估资料进行整理,充分分析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按照工作底稿索引进行归集。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评估结论。项目负责人应将评定估算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第十六条评估报告提交前,评估项目应当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对评估报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工作底稿等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编制的评估报告应当清晰、准确,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的必要信息。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出具后,项目负责人应对评估报告的使用、经济行为的实施等情况进行后续追踪。第四章职业道德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保密原则,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第二十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守则》。第五章技术委员会第二十一条为提高本单位执业水平及效率、做好质量控制,成立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疑难问题的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审核、共性问题的总结、内部质量的检查、技术争议的判断等重大事宜的组织实施。第六章签字盖章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由包括该项目负责人在内的两名以上该项目的经办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签字。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在所编制的工作底稿上签字。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并在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目录上签字。第二十五条逐级审核人员应当在各自审核责任范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相关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目录、评估报告发文稿中签字。第二十六条各签字人员对属于本岗位应履行的工作任务负责。第七章逐级审核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及相应的工作底稿应当实行严格的逐级审核,逐级审核人员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对其负责的审核内容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履行逐级审核时,可以同时采用的审核方式包括:内部交叉检查、专业技术审核和重大问题技术委员会审核。(一)内部交叉检查是由项目组内具备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进行互相检查。(二)专业技术审核是由本单位确定的具备某类资产丰富评估经验和较强技术能力的人员,对某类资产评估情况进行专门审核。(三)重大问题技术委员会审核一般是针对新兴业务或重大项目中的特殊技术问题,由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核。第二十九条审核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一)评估工作是否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和《员工岗位责任制》及《职业道德规范守则》等相关规定执行。(二)从业人员执业过程中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三)评估程序是否适当履行,评估计划是否正常实施,工作目标是否已经实现。(四)采用的评估依据是否充分、适当。(五)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是否进行了关注和恰当披露。(六)使用的评估假设是否合理,法律上是否适应、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七)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适用和恰当,是否适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八)评估中选用的数据、参数是否可靠、相关、可比、客观、真实。(九)形成的工作底稿是否完整,数据内容是否准确。(十)形成的工作底稿是否能够充分支持评估结论,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合理。(十一)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及清晰准确、格式是否规范、数据是否无误、各组成部分数据和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了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的必要信息。(十二)审核意见是否已进行了正确的处理。(十三)其他影响评估结论成立及合理性而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三十条从业人员对其履行的本专业评估的业务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分派的业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逐级审核人员对其审核内容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一条履行逐级审核程序中出现的技术争议,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技术委员会进行判断。第八章业务总结第三十二条评估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相关当事方关于评估项目的意见记录表》和《项目后续追踪记录表》,及时总结经验,全面归纳分析评估报告质量的优缺点,将存在的问题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与建议,并形成总结,交技术委员会审阅。第三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对总结出的共性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并制订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与建设计划,使评估质量、水平和成效不断提高。第三十四条评估业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技术分析,整理、分类、统计有共性的相关技术指标,作为常用的评估技术资料归档,形成共享资源。第九章人员考核第三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和实施评估项目的内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年度考评内容。第三十六条本单位于年终对单位员工进行考评,综合项目逐级审核、客户反映和内部检查的情况,奖优罚劣,以激励员工保质按时的完成工作任务。第十章教育培训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按行业有关规定参加各级评估协会组织的后续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内部业务交流和学习,从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专业胜任能力、职业良知和荣誉、职业纪律等各个方面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第十一章工作底稿质量要求第三十九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编制、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第四十条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第四十一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结论明确。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第四十二条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形式。电子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重要工作底稿,如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现场勘查记录、询价记录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等,应当同时形成纸质文档。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贵州磐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7月6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评估工作底稿撰写、复核、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本公司与全体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形象,保证执业质量,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实事求是地搞好资产评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二、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系指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提高执业技能,确保执业质量。四、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实事求是地为委托方提供客观、真实、合法的审计、评估报告,正直、诚实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五、接受委托方委托鉴证业务时,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本公司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本公司不承接该鉴证业务,本公司注册会计师也不允许发表鉴证意见。六、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直接或重要间接利害关系,应及时向所内声明,并实行回避。注册会计师不允许兼任与其执行的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等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
本文标题: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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