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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运用在行政法领域,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两大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当今社会,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最近几年出现的一系列冲突现象,往往表现为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出现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表现在行政行为不能体现公平和正义。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在社会事务行政管理中拥有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涉及治安、交管、出入境等各个方面,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使用将直接对公民日常生活产生影响,从而,公安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就倍受社会关注。在公安行政的相关规定中,使用了大量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从而导致在日常执法中公安机关选择权过多,幅度过大,行政相对人很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处罚。下面用具体案例谈谈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运用。2017年9月初,一段53秒的视频在网上疯狂流传。视频起初,在一辆编号为沪A8440的警车旁有一个怀抱小孩的女子和一名警察在争执,争执过程中,民警突然用过肩摔将怀抱小孩的女子摔倒,女子怀中的小孩也直接摔落在地上。此时从警车下来的另一名警察配合之前的警察一同将女子制服,并没有照顾被摔倒的小孩。随着舆论的不断发酵,网友在对小孩的同情之时纷纷谴责警察暴力执法。9月2日深夜,上海松江交警支队在其官微公布了事情大致经过:经查:9月1日上午10时30分许,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朱某带领一名辅警在松江涞坊路、九杜路路口东200米处,对一辆停留在人行道上的小轿车开展违法停车整治。朱某按规定拍照取证、开具罚单时,车主张某怀抱一儿童过来阻止。在朱某继续开出罚单后,张某开始纠缠民警,并将张贴在车上的罚单撕下捏在手中。朱某告知张某如不服处罚可提请行政复议,后带领辅警驾车欲驶离现场。张某追至警车旁,采取扒车门、拉扯后视镜、用身体顶住副驾驶车门等形式阻止警车驶离。朱某即下车警告张某不得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张某不听劝告开始威胁并推搡执法民警。民警朱某警告未果,在张某第三次推搡民警时,未顾及张某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采用粗暴的方式将其控制,致使张某怀中的儿童跌落在地。朱某和辅警合力将张某控制后,朱某才抱起跌落的儿童。事后,警方即将儿童和张某送医,经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和闵行区中心医院医生全面检查,儿童手臂表皮擦伤,张某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通过公安机关微博发布的公告可以看出,这是一起即普通又不普通的案例,普通的是民警发现违停车辆帖罚单,车主阻挠执法被公安机关控制,不普通的是车主怀抱儿童,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未考虑到儿童的安全。这个案例同时衍生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何把握限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这个案例从法律角度看,是警察执法的问题,就应当遵循行政法的一般原则即比例原则。那么,此案例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角度来看,车主干扰警察执法,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控制车主,符合公安机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目的。然而,女车主虽然使用了不听劝告开始威胁并推搡执法民警等恶劣行为,但其怀抱儿童且其违法行为没有较高的人身或社会危险性。然而警察却使用了一个对儿童导致伤害的行为来制止一个不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面对现场情况,警察完全可以使用一个更为安全的手段制止这个违法行为。从这个层面来看,警察现场采取的强制手段和现场的危险情况是明显不相符的,明显不符合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原则。总之,警察在依法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情形,此时,就应当在权力、目的和手段三个要素中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力求自由裁量行为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本文标题:行政合理性原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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