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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目录绪论2013版清单总体变革一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范与应对二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范与应对三2013版清单对支付与结算的规范与应对2①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20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前言3“两个凡是①”绪论2013版清单总体变革4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简介5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由10册规范组成:1册为《建设工程工程量单价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本册主要说明如何计价;其余9册为工程量计算规范,分别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变革1.2013版清单强制性全面升级6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涉及范围扩张。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这个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新清单计价规范取消了五条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不需再进行强制性规定,并且这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713版清单08版清单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取消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取消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取消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取消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取消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表1-1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一)813版清单08版清单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新增)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新增)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新增)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新增)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新增)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表1-2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二)表1-3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三)条款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08版清单强制性条文规定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1.6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8规费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6.1.4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4.3.2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文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应应应应应应9变革2.2013版清单打破了业主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101120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20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责任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2013版清单第7.1.1款规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变革3.2013版清单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1220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2013版清单第3.4.1款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13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14第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15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条款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条款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条款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括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条款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条款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第9.5.2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担的风险(1)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3)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16第四,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13版清单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1)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变更类风险。(2)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是工程量偏差风险;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3)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由此可见,13版清单对风险分担规定的原则如下:17变革4.2013版清单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183.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规范第11.2.6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重视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以工程期中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规范第11.3.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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