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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企业文化·策略2011年3月157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战略宋佳佳(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太原,330013)摘要:我国政府坚持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使城镇登记失业率均保持在4.0%—4.3%的较低水平,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稳定。但是,在推动和保持城镇就业率的同时,要充分估计到失业率会随着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等情况的变化以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我国目前失业现象日趋严峻,城镇失业率急剧攀升,隐性失业大量存在,知识性失业成为我国失业的新现象。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已呈现出种种不足,需要针对相应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关键词:失业保险失业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3—0157—01一、我国失业保险现状及问题分析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作为社会“减震器”和“安全网”的功能,可见其总体是可行的,但是因其建立的比较晚,经验不足,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暴露出种种问题。(一)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实施范围过小我国的失业保险只是保失业者中的一部分,即城镇失业保险,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城镇劳动者,并未扩大到乡镇企业职工和城市农民工,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部分所占比例无疑会越来越大。而且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并不包括政府公务员和城镇隐性失业者,可见面对不断扩大的劳动大军,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范围俨然不再适用。《失业保险条例》虽然打破了所有制限制,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为各类所有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但却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近几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增加,是由于国有企业的实际参保率逐渐提高,但随着就业结构的日益多元化,国有企业吸纳就业人员比例下降,非国有企业就业比重提升,因此,提高这类企业的实际参保率,是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重要问题。(二)失业保险缴费缺乏激励机制一些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国有单位及其职工不愿意进入失业保险,或不愿意缴费,觉得交这一笔保险费纯粹是为他人作贡献。企业也不想参加失业保险,他们把失业保险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许多用人单位长期交费而没有裁减人员。对这些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现行制度没有对其予以支持的功能和有效的激励手段,不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三)失业保险资金筹措不足,救济水平低下。我国的失业保险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的缴纳和国家财政的补贴,由于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效益不好,导致拖欠失业保险金情况严重,再加上国家财政的困难,由此产生失业救济金的救济水平较低,只是当地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算下来不足百元,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需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低于当地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个标准理论上应能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但实际上各地规定的昀低工资标准都比较低,定位于维持劳动者昀低生活水平,失业保险金低于这个标准就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的意义。(四)立法不够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本身是一套完整的就业与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它包括参保人员的就业与收入情况、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人员参与就业促进项目情况、就业信息服务、再就业跟踪状况。但是我国目前仅有《失业保险条例》,没有正式的《失业保险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国失业保险的执行实施总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二、对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随着失业问题呈现的显性化、持久性和累积性的特征,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在我国可能成为一种常态,甚至有激化成社会风险的可能。因此要有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应对失业带来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一)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一个和谐的参保缴费环境,增强人们对于失业保险的意识,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地做好新时期的失业保险宣传工作,有效促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征缴,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其次要尽快使城乡所有劳动者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享受同等的权益。这就需要国家利用其特殊的身份,采用必要的强制手段保证当前制度中应该参保的就业者全部参保,逐步将失业保险范围扩展到整个社会的全体劳动者,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大批农村劳动者失业现象。当然也不能盲目地追求“扩大范围”,必须充分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考虑范围扩大的合理性问题。(二)建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激励机制美国在失业保险制度上实行“经验税率”的缴费制度。它是按照雇主解雇雇员的情况而确定的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税的税率。联邦政府规定,失业保险税率为应税工资总额的5.4%,但是为了鼓励企业尽量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的解雇行为,美国的大多数州都实行了按企业员工就业稳定的记录情况确定缴纳失业保险税率的办法;另外有少数州则根据企业解雇人数来决定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税率的办法。实施“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既可以起到鼓励企业尽量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的解雇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激励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积极性。(三)提高失业保险和救济的给付水平。首先,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要改变过去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企业缴纳这两个渠道的现状,实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失业保险金筹措方案。其次,将失业救济作为失业保险的重要补充。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是根据失业者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贡献而定的,对于有资格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如果在其领取期限内尚未再就业可以发放一定的失业救济金保障其基本生活,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的水平不宜过高,避免“养闲人”的现象。参考文献:[1]孙立.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的关系及现实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4,(7).[2]中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C].1999.[3]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本文标题: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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