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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合作社理论与实践授课人张敏目录第一讲合作社思想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讲我国农业合作社实践第三讲支持农业合作社政策建议第一讲合作社思想的产生与发展一、合作社思想的产生1、空想社会主义中的合作社思想萌芽•空想社会主义奠基人-------英国得到托马斯.莫尔,1516年出版《乌托邦》,设想一个消灭私有制的的理想社会---乌托邦•1623年,意大利的托马斯.康柏内拉出版了《太阳城》虚幻地描述了人们过着幸福生活的理想社会2、空想社会主义中的合作社思想•19世纪初,出现了三个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法国的昂利.圣西门、沙尔.傅立叶和英国的罗伯特.欧文二、近代合作社思想的演进1、以蒲鲁东为代表的无政府合作社思想2、以路易.勃朗和婓迪南.拉莎尔为代表的的国家社会主义合作社思想3、以威廉.金为代表的基督教社会主义的合作社思想4、以季特为代表的尼姆学派的合作思想三、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合作社理论1、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社理论•对于小农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第二,通过合作社改造小农应遵循的原则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第三,引导中农、大农入射,逐步消灭雇工剥削;•第四,剥夺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权。2、列宁的合作社理论-------《论合作制》•合作社性质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合作社适合农民的特点;•国家要从各个方面帮助合作社发展,在经济、财政、银行给与合作社优先权,单靠农民力量发展合作社是不够的;•完成合作化,要进行文化革命。四、当代合作社思想的流派1、改革派•社会主义学派•合作联邦学派2、进化派•竞争尺度学派•萨皮罗学派•美国学派五、农业合作社的观点1、合作社的社会制度观点•德国经济学家李弗曼认为合作社是以共同经营业务的方法,并以促进社员家计或生产经济为目的的经济制度。•德国经济学家戈龙菲尔德认为合作社是中小经营者基于自己意志的结合,由于共同对私有经济利益的追求,已实现社会政策目标。2、合作社的企业观点•美国经济学家巴克尔认为合作社是社员自有自享的团体,全体社员有平等的分配权,并以社会远对合作社的利用个为依据分配其盈余,合作社是与私人企业、公司制企业不相同的一种事业•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二讲我国农业合作社实践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历程•1、农业生产互助组。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互助合作组织的初级形式,特点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个体经营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产品归农户自己所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相互交换中使用,因数量和质量不等不能完全相抵的部分,根据当地的工资或当地的习惯以实物或现金的形式补足。这种形式符合中国农村传统的劳动互助习惯。•2、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特点:土地私有,耕畜农具部分也是私有,但土地和主要的生产资料交给合作社统一使用,实行有计划经营,产品统一分配。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由合作社统一掌握、统一使用,分配给社员的收入,一部分按入社时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取得股份分红,一部分按社员投入的劳动多少取的报酬,也就是说,在分配上采取了按资按劳相结合的方式。•3、农业生产高级合作社。特点: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共同占有,但不是采取自愿的原则,社员完全失去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听命于领导者的统一安排,实行完全的按劳分配。高级社是以生产资料公有、集中统一经营为特征的产权结构和组织制度安排,农户除保留少量的自留地(占土地的5%)的使用权外,土地和生产资料完全实行集体化,农户基本上失去了私有产权。4、农村人民公社。•1958年,中国政府决定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制度,该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一平二调;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二、农业合作化的经验与教训1、严重违背了自愿互利的合作原则如果说一开始的互助组还尊重农民意愿的话,那么后来的初级社,特别是各高级社严重的违背了自愿互利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就完成了农业合作化,农业合作社在全国都是一个模式,侵犯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2、否定了农业的家庭经营。•当时所搞的农业合作化是要限制和消灭商品经济,否定了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不仅如此,由于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需要从农业中积累大量的资金,这样农业合作社最终演变成了一种从农民手中获取农业剩余的组织,在缺乏合作意愿和经济动力的情况下,通过超经济强制来迫使农民加入合作社。3、农业合作化演变成了农业集体化•从1956年以后,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已经变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业集体化运动,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是集体化的最高形式。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人民公社制度不适合中国的实际。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与实施•1978年之后,随着农业家庭承包制全面推行,原有的人民公社制度迅速解体,代之而起的是家庭、集体的“双层经营”体制。•20世纪80—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发展水平迅速提高,农民迫切需要联合与合作,于是各地出现了许多所谓的股份合作制。各地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所谓合作社,但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一直处于不规范发展状态。•2006年2月18日,率先打破人民公社“大锅饭”,开启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性变革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酝酿一场新的革命,农民以土地入股、成立“小岗村发展合作社”,重新把土地集中起来,发展集体经济,“承包制能解决温饱,不能带来富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实施。•该法吸纳了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立法经验,并考虑了中国的具体国情,使该法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9章56条,包括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和管理制度、扶持政策等基本内容,是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它的出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四、农业合作社的作用1、农业合作社有助于促进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2、农业合作社有助于减少农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3、农业合作社有助于减少农产品和农业专有资产的损失4、农业合作社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寻求规模经济5、农业合作社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完善五、农业合作社的作用基本特征1、经营目标的双重性,即服务性与赢利性的统一2、经营结构的双层次性,即约定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3、管理的民主性,即自主与自愿的有效结合六、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及问题•2008年初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15万家,农户成员3486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2009年10月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1.16万家,农户成员8000多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超过30%。农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处于发展初期,不仅发展水平低,功能不完善,而且在组织制度上存在明显缺陷,与国际上规范的合作社比较,有较大差距。1、对农户的覆盖面小。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缓慢、规模狭小,主要集中在沿海和有合作基础的省区2、发展不规范。目前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绝大多数是以会员业务联合为基础的松散型合作,而已社员劳动联合和资产联合为基础的紧密型合作组织数量不多。据农业部统计,比较规范的、规模较大的、管理较好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国仅有14万个左右,占各类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1%。3、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组织机构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对外部组织依赖性强等诸多问题。4、服务功能和市场竞争力不强。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规模较小,资金不足,服务项目单一,缺乏必要的社会联系,多数仅局限在周边几十户经营同一种农产品的农户,跨行业、跨地区的组织不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生存威胁。七、新疆农民合作社发展问题•截至2008年末,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2103个,其中专业合作社1072个(其中按《登记条例》登记的836个),专业协会1029个,专业联合社2个;专业合作组织成员达到367698户,其中专业合作社成员139680户(其中农民成员128269户,团体成员339户),专业协会成员226920户(其中农民成员226920),专业联合组织成员1098户。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一)数量少,带动能力有限。根据自治区统计局社会经济普查资料显示,2007年末有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乡镇数232个,仅占全部乡镇数的27.2%。2103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会员人数达139680户,仅占新疆农户的6%,要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2010年全区30%以上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显然相距甚远。(二)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集中度不均匀。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77%在北疆,23%在南疆。昌吉、伊犁、塔城、阿尔泰及喀什等地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比较快,其他地区发展慢。从行业发展来看,主要集中在畜牧业,而粮食产业仅占合作社总数的2.1%。从经营内容看,主要集中在产销一体化、购买服务和技术信息等服务,加工服务仅占合作社总数的1.1%等。(三)合作社自身功能缺陷,没有形成长期发展的合作机制。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绩主要体现在外部效应,如免增值税、所得税,财政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政府直接参与其管理与操作,受益群体偏向大户、富户等。农民合作社目前只停留在与市场联系紧密的产品生产与经营上,没有形成合作社全方位多元功能效应,如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经营、服务全方位服务。(四)发展不规范,自身管理有待完善。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收入、分配等管理存在的问题比较多,特别对财政投资形成资产、社会捐赠资产、收益分配形成的资产的管理。第三讲支持农业合作社政策建议一、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趋势•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统计,2006年全世界有56.8万家农业合作社,4.08亿社员。在欧盟50%的农业人投入品和60%的农产品是由合作社提供的,在加拿大64%的粮食和73%的林产品是由合作社提供的,在乌拉圭90%的牛奶是由合作社提供的,在韩国的农产品市场份额中合作社占了40%,在布基纳法索77%的棉花是由合作社提供的。1、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的支持和保护在加强2、农业合作社的运行越来越注重效率的提高3、农业合作社的专业化、纵向与横向一体化4、农业合作社管理的专业化和现代化二、我国现行政策•法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宗旨和目标:1、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3、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4、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政策(一)财政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自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拿出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2008年起,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开始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适当给予奖励。(二)税收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
本文标题:中国农村合作社起源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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