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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课前导读:在我国,随着旅行社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从业人员不断增加,经济体制不断创新,经营环境不断改善,旅行社已成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的重要服务行业之一,在旅游业中的龙头地位日益显现。作为旅游产业中最具代表性的行业,旅行社的法制建设也最为完备,我国也不例外。本章从旅行社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入手,对旅行社法的产生、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类别、设立条件、管理制度、经营原则、经营规则、法律责任作较为系统的阐述。2第五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旅行社的设立、经营规则和相关管理的法规制度。教学内容:第五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旅行社概述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第三节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则第四节旅行社相关管理制度教学重点:旅行社管理制度教学方法:讲述、案例分析与实践授课课时:4课时3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了正式的《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根据我国旅行社业务新的需要,国务院对《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适应性修订.2009年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5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4《旅行社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实施主管机关《旅行社条例》的适用范围《旅行社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旅行社条例》实施的主管机关《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5第一节旅行社概述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旅行社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6旅行社的法律特征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2、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代办出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并接待旅游者;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业;7旅行社有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经营旅游业务是旅行社的能力范围,请分析下列行为是否为旅行社行为:1、李某每年夏天都会和学校联系夏令营活动,负责组织学校的学生到北京旅游。2、携程网()在网站发布旅游产品并销售。3、某公司向社会发布广告,组织人员到欧洲、北美等地进行“商务考察”并收取组织费用。8二、旅行社的分类及其经营范围除出境旅游业务需要另外取得许可外,旅行社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国际旅游业务。9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某大学后勤部门欲单独设立一家旅行社,开展出境旅游业务。其注册资本达到了150万元人民币,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了30万元质量保证金,学校为其腾出一间房,并购买了电脑等办公设备。于是他们准备向武汉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希望能得到湖北省旅游局的最后审核批准。问:1、欲设立的旅行社是否具备了设立的条件?2、欲设立的旅行社在申报审批的程序上是否正确?10一、旅行社的设立: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必要的经营条件固定的经营场所旅行社设立的条件11申请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1、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2、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12二、旅行社的设立程序: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工商登记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企业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经营场所证明6、经营条件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3申请设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4三、旅行社变更事项的管理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获得许可的,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15四、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旅行社分支机构,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务网点。(一)旅行社分社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第14条的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16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还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可以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分社的《营业执照》;(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17(二)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管理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名称格式统一为:“旅行社名称+地名+门市部(营业部)”,地名一般为区县、路、街道等名称。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18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可以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3)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19服务网点的性质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能以设立分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服务网点的服务范围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并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得以服务网点的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不得为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招徕游客。服务网点的财务管理旅行社服务网点由设立社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服务网点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旅行社对所属服务网点使用的发票、收据、印章等进行统一管理,服务网点使用设立社统一的税务发票和收据。20五、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与管理双重行业管理——双重审批211、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2、向商务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向国家旅游局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4、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能力限制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23参考:关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四》框架下港澳资旅行社设立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07〕44号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商务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稳定繁荣的方针,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旅游交流,确保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四》在2008年1月1日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年经营额要求,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8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二、允许在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设立的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具有该省、自治区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三、试点经营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省居民赴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应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特此通知。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二○○七年八月十日25第三节旅行社行业管理制度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制度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三、旅行社公告制度四、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五、旅行社外汇管理制度六、旅行社监督检查制度26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的含义:是指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许可证的吊销:旅行社违反《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27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一)质量保证金的概念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依照法定的数额缴纳而形成的专用款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款项进行管理,并在法定的情形下用该款项先行偿付旅游者损失。28(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29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30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该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旅行社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2)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31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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