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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质量,提升管理水平,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舒适、美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豫交〔2009〕20号)及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以“降低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为基本思想,树立“预防性养护”理念,通过强化日常养护管理,科学实施预防性养护工程、中修(专项)和大修工程,恢复高速公路使用功能,节约养护成本,延长高速公路使用寿命。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全面推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倡运用现代化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通过路况检评、养护信息管理的及时搜集,为养护管理决策提供准确、详细、科学的数据支持。第四条养护管理应坚持“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涵)隧安全为重点”的养护方针,实行全方位养护。第五条集团养护工作实行“管理分公司、管理公司和集团”三级管理,各级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养护管理工作,成立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置专业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第六条养护工作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主要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等;附属设施包括绿化、交通安全、机电(供配电、照明、通信、监控、收费)、房建等。第七条养护工程的分类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附表一的标准划分。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经营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岳常公司、代管高速公路等参照执行。第九条养护工作的内容包括巡查、路况检查与评定(检评)、维修保养(小修和保养)、专项(中修)、大修工程。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集团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和办法,负责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全面监督和管理。2.制订并完善集团各项养护管理制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3.审批养护工程年度养护预算并监督执行。4.组织或参与养护专项(中修)工程、大修工程、预防性养护工程的立项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并监督执行。5.对已危及结构物安全的、高填方路基和深挖路堑影响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或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重大抢修工程抢修方案论证、施工协调和指导。6.指导和监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与管理公司联合对投资超过100万元,低于2000万元的小修保养工程、中修(专项)工程的招标人报价进行审查。7.对养护工程实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专项(中修)工程、大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等工作。8.组织或参与养护检查和评比,促进养护管理工作全面进步。9.加强养护技术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养护工程技术讲座,对养护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10.编制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中长期规划,及时收集、更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档案,应用和维护养护管理信息系统。11.组织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十一条管理公司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和办法,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全面监督和管理。2.依据相关要求,制订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制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3.组织所辖高速公路的年度养护预算的编制和初步审查。4.组织年度养护专项(中修)工程、大修工程、预防性养护工程的立项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和报送。5.组织养护施工单位处理突发事件、实施抢险、抢修工程,并做好防汛、除雪、防灾等所需物资储备。6.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7.按照年度批准预算,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组织或参与养护中修(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8.指导、督促和检查管理分公司开展养护管理工作。9.组织路况检评,并组织及时维护和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检测数据。10.组织对养护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第十二条各级管理单位要按照“专业化、技术化”原则,结合所辖路段实际需要配置养护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并贯彻落实。管理单位要重视桥梁工程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培训和学习。第三章养护巡查第十三条养护巡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病害并进行处理,确保高速公路良好的运营状态,既是日常维修保养的基础,也是编制月度、季度、年度养护计划的依据。第十四条养护巡查包括日常巡查、定期巡查、特殊巡查和专项巡查四类。第十五条养护巡查的方式和频率1.日常巡查可采用全程摄像监控设备或乘车方式,以目测为主,主要发现路面及沿线设施表面的病害、损坏和破坏。每天进行全线巡查1次,并做好记录。2.定期巡查可采用乘车或徒步的方式,是日常巡查的补充和细化。定期巡查以目测为主、辅助简单的检测工具判断病害位置、大小及产生原因。乘车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全程徒步巡查每3个月不少于1次。3.特殊巡查主要是发生暴雨、大风、大雾、冰雪、高温等灾害性气候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的检查。特殊巡查可采用乘车和徒步方式。4.专项巡查主要是对危害较大的路面、桥梁(隧道)病害,或道路状况发生异常变化的特殊路段进行较为细致的检查。专项巡查以徒步为主,使用仪器检测,它是专项(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之前的补充调查。在维修工程实施前,对病害位置应制定详细的巡查和监测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第十六条巡查的管理1.管理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并要在养护施工和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各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留存完整巡查记录。2.巡查结束后,应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照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组织维修。3.巡查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作业规程》要求执行。第四章路况检评第十七条路况检评包括检查和评定。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检查与评定是养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年度专项(中修)、大修、中长期养护计划和制订养护技术方案的重要依据,也是养护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管理公司必须依据部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对所辖路段进行检查(包括调查和检测),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制定相应的养护对策。第十八条路况检评数据采集要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要求执行,检测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为保持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检测咨询单位的合同期应不少于三年。第十九条数据采集的频率和时间: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集团管理实际情况,路况评定中数据采集的建议频率如下:(1)桥梁定期检查,每2年不少于1次,特大、特殊和特别重要桥梁定期检查应为1年1次;出现三类及以上构件的桥梁,在维修前的定期检测应为1年1次。对已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桥梁,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专项巡查的规定执行。(2)特大型、大型桥梁应设立永久性观测点,定期进行控制检测。(3)跨河桥梁长期处于水下的基础检测,需采用特殊检测手段和河床线丈量的方式检测,水中基础检测建议2年1次。桥梁所处河流遭遇5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后,应进行专项检测。(4)道路状况检测频率应不低于《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规定,为了养护工程立项审批和实施的需要,可增加对局部路段的检测。(5)年度路况检评预算应按照年度检测计划据实计列。第二十条路况检查工作应遵循“三固定”原则频率,即路段划分、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应相对固定。第二十一条路况评价和报送1.按照省内已建立的路面和桥梁养护管理系统的需要,各管理公司应依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的规定,及时组织检测,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调查、检测的数据及时录入两系统。2.各管理公司应对检测数据在录入前对检测数据与日常巡查情况进行核对,确保录入数据客观、真实。第五章维修保养(小修和养护)工程第二十二条维修保养(小修保养)工程是指为保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而实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维修保养工程的目标是保持原有道路状况和使用品质不下降。第二十三条维修保养年度预算编制应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程费用标准(试行))》(豫交文﹝2013﹞673号文)执行,其中维修保养工程监理和路况检评预算要根据实际使用监理情况和检评需要单独计算,并入维修保养预算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维修保养施工承包人必须具备公路工程三类甲级养护资质;高速公路维修保养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第二十五条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单位人员、设备和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监督人员、设备进场。其中管理公司要结合路段长度、通车年限、结构物数量等情况,制订本单位维修保养监理人数的使用规定,原则上年度维修保养监理预算不超过1万元/公里。第二十六条维修保养工程应充分体现及时性原则。第二十七条管理分公司应建立维修保养施工质量和时限性评价管理办法,并在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二十八条合同期满的交接管理1.维修保养工程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管理公司要完成下一合同期的维修保养单位的选定。新中标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要提前进驻维修保养工程施工现场,参与养护工程的验收和交接工作,确保按期正常开展养护工作。2.合同期满的验收工作由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细则应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并严格遵照进行验收。第六章专项(中修)工程第二十九条专项(中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修理、加固、更新和完善的作业,以及按照公路养护新理念为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和提高服务水平进行的预防性养护。第三十条专项(中修)工程分为工程立项、设计审批、施工组织和竣(交)工验收四个阶段。第三十一条立项条件1.立项条件满足《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立项条件”规定条件的。2.集团联合管理公司对下一年度专项(中修)工程立项报告进行审查。3.立项报告要有充分的数据支持,达到技术方案合理,工程量估算基本准确,第三十二条设计和审批1.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主线绿化工程应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中修(专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可采用一阶段设计。2.专项(中修)工程立项批准后,设计单位应对拟实施路段进行更加详细的检测或调查,优化、完善处理方案,并编制施工图预算。3.集团将采取联合审查的方式对施工图进行审查,不再单独组织设计审查。第三十三条从事中修(专项)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第三十四条专项工程的造价管理1.管理单位在年度预算中增加中修(专项)工程前期工作费,费用按照2万元/百公里的标准列入年度维修保养预算。该费用仅用于未批准立项的养护中修(专项)工程前期咨询费用。2.专项工程立项批准后,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立项批复金额的90%-110%之间,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3.养护工程费超过施工图批复预算20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由管理公司负责审批,并报集团备案。2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应报集团审查;若因故中止,应履行报批手续。4.中修(专项)工程立项后2年内必须实施完毕,未能按期完成的,应重新履行立项审批。第三十五条从事高速公路专项(中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公路工程二类甲级养护资质。第三十六条养护中修(专项)招投标管理按照高速公路新建工程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工程实施期间,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加强合同、质量、安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养护中修(专项)工程须申请政府监督。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养护中修(专项)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实行台账管理制度,按照《关于对所属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实行台账管理的通知》执行。养护中修(专项)工程的验收组织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章大修工程第三十九条大修工程是指对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全面综合修理,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局部改善、改建。第四十条大修工程分为工程立项、设计审批、施工组织和竣(交)工验收四个阶段。管理公司为大修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大修工程的立项、招标、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第四十一条大修工程的立项1.立项条件应满足《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立项条件”的规定。2.集团联合管理公司对下一年度大修工程立项报告进行审查。3.立项报告要有充分的数据支持,达到技术方案合理,
本文标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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