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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伙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警部队伙食管理,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条例》、《军队伙食管理规定》、《军队伙食单位分餐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后勤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伙食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武警部队。第三条武警部队伙食保障实行以中队(连)为主的组织形式,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其他集约保障形式。第四条伙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科学管理、讲求效益,发扬民主、服务官兵的原则。第五条伙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落实供应标准,执行管理制度,科学调剂伙食,增强官兵体质,提高保障能力。第六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部队伙食,列入工作议程,经常检查指导。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武警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是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制度;(二)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规划;(三)指导武警部队基层单位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四)总结推广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五)指导武警部队炊事专业训练;(六)组织指导武警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总队(师)后勤部军需物资处(军需科)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领导下,在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二)制订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计划;(三)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四)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五)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六)组织指导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七)组织指导所属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八)负责本单位军粮供应管理的协调工作;(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九条支队(团)军需部门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并组织司务长集体办公。相对集中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集体办公,比较分散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司务长集体办公,统一核算账目,组织业务培训,汇报伙食管理情况,讲评司务长工作;(二)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三)组织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四)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五)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主副食品采购工作;(六)组织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和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各级军需、卫生部门应当加强部队饮食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中队(连)食堂、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及主副食品的卫生进行检查,督促做好饮食卫生工作,保证部队饮食卫生安全。第三章中队(连)伙食管理第十一条中队(连)是部队伙食保障的基本单元。应当按照伙食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主副食的采(领)购、加工制作和分发,并做好炊事员的岗位练兵工作。第十二条伙食管理应当坚持五项制度:(一)坚持订食谱制度。每周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根据供应标准、部队任务、市场供应等情况,运用《武警部队标准食谱系统》,按照营养配餐要求制订食谱,经经济民主组审查、本单位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由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统一采购主副食品的连队,要及时编报预约采购计划。(二)坚持厨房值班制度。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或本单位首长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负责实物验收和消耗登记、公布,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监督检查厨房、食堂卫生,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员饭和执勤、外出人员留饭。(三)坚持实物验收登记制度。主副食品由司务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验收,并与采(领)购人员共同在发票上签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炊事燃料,必须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称量,并落实给养逐日消耗登记。每月底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发现账物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四)坚持经济民主制度。每月月终结账后,必须由司务长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经过经济民主组和本单位首长审查盖章,于下月5日前张贴公布并报上一级军需部门。经济民主组应当每月组织一次账目检查,每季组织一次伙食管理民主评议。炊管人员应当经常征求就步人员对伙食的意见。(五)坚持饮食卫生制度。食堂必须保持清洁,厨具和餐具用后洗净、消毒,放置有序。官兵就餐应当实行分餐制。采购、存放、制作的食物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第四章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管理第十三条生产生活服务中心是机动师所属团为连队提供服务保障的实体。业务工作接受本级军需部门的领导,财务工作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基本任务是:对连队所属主副食品和炊事燃料,实行统一筹措、统一加工、统一供应、统一结算;负责部队自产农副产品的调剂供应;承担本单位物资采购任务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服务保障工作应坚持方便基层、服务官兵的原则。第十四条坚持预约采购制度。每周依据连队报送的主副食品预约计划,制订采购、加工、供应计划,并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征求连队意见。第十五条加强采购管理。军粮应当从地方军粮供应主渠道采购;副食品和炊事燃料从大型超市、批发市场、食品生产厂家和蔬菜生产基地等渠道采购。大宗副食品可实行集中采购。供应连队的副食品价格,一般应当低于当时当地市场需售价的10%以上,其中粮、油、豆和炊事燃料购销同价。第十六条提高加工能力。不断完善加工项目,改进加工工艺,增加花样品种,提高加工质量,保持运转正常,满足连队调剂生活的需要。第十七条落实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实物验收、出入库登记、盘点等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卫生制度。采购、存放、加工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禁止采购、供应腐烂变质和受污染的食品。自行宰杀的畜、禽等动物,必须经过卫生检疫。第十九条实行司务长值班制度。值班司务长由各连队轮流派出,接受军需部门领导,代表连队参与、监督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采购、加工、供应工作,并在各类票据上签字,每周轮换一次。落实好司务长集体办公制度。第二十条坚持群众评议制度。每月征求一次连队意见,每季召开一次经济民主会,定期报告工作,按照公布账目。第二十一条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应当逐步实行供应管理信息化。第五章分餐管理第二十二条分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餐、文明就餐、安全卫生的原则。第二十三条武警部队伙食单位就餐实行分餐制。分餐一般采取配餐和自助餐形式。没有条件实行配餐和自动餐的应当使用公筷、公勺餐具分餐。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分餐管理荛的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秩序,改善就餐条件,确保分餐工作落实;经常对官兵进行文明就餐教育,形成文明就餐风尚。第二十五条伙食单位应当根据军人膳食营养素供给量、食物定量、伙食费标准,按照便于分餐的原则,科学制订食谱,合理加工制作,确保饭菜种类、数量符合分餐需要。第二十六条实行配餐和自助餐的伙食单位,一般应当有保温分餐台、消毒柜、分餐具(分餐盘、碗、勺),有条件的还应当有保温分餐车、不锈钢操作台和洗碗机等设备。第二十七条各级后勤机关军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伙食单位分餐管理的监督检查。支队(团)每半年、总队(师)每年组织一次,武警总部适时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评比先进食堂的重要依据。分餐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分餐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二)伙食质量与服务保障情况;(三)分餐设备管理情况;(四)饮食安全卫生情况。第六章伙食费管理第二十八条伙食费包括灶别伙食费、各种伙食补助、客饭费、军粮差价补贴等,只能用于粮食、副食、燃料开支。第二十九条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计划开支,严密手续、合理使用,做到“十无”,即:无挤占挪用,无错领错报,无虚报冒领,无贪污浪费,无非伙食性开支,无少交欠交,无变相私分,无超标准退伙,无用伙食费请客送礼,无伙食费向生产费倒流。第三十条中队(连)必须依据供应标准和实力,按月如实编报伙食费、粮秣决算,经军需部门初审、财务部门复审后,按月核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挤占、拖欠或挪用伙食费。财务、军需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供应和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标准制度,认真审查伙食灶别实力,加强对干部和士官伙食灶别补差、各类伙食补助、夜餐、客饭等经费的管理。第三十一条生产生活服务中心采购主副食品和炊事燃料的开支,采取预借款的形式向财务部门预借,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预借款总数一般控制在所供伙食单位当月伙食费总额的80%左右。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管理费从服务收益中提留,提留额由单位后勤财务、军需部门在主副食品供应总额的2%内核定。服务收益扣除管理费后的净收益,主要用于补助连队伙食,每半年返还连队一次。第三十二条中队(连)食用的自产农副产品必须严格进行实物验收,按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农副业生产收益按规定的比例定期补入伙食费。第三十三条地方政府、单位补助官兵伙食费一律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在“代管经费—地方保障性经费—生活补助”科目下核算,不得变相挪用。第三十四条中队(连)应按照食物定量标准设置科目,依据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分类记账,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反映生活水平。第三十五条中队(连)在保证官兵吃到食物定量标准的前提下,历年累计节余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伙食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规定节余指标。节余伙食费由中队(连)自主支配,主要用于调剂改善伙食费执行特殊任务需要;严禁用伙食费弥补其它超支经费。第三十六条对伙食费使用管理情况,支队(团)一般每半年、总队(师)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武警总部适时进行抽查。第七章炊管人员管理第三十七条炊管人员包括中队(连)的司务长、给养员和炊事员,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主任和其他人员。炊管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军政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业务技术熟练,善于当家理财。第三十八条加强炊管队伍建设。按编制岗位配齐炊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中队(连)司务长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主任的调离、选配,应当征求所在单位军需部门意见。离任时,应当接受军需、财务部门的经济审计。选改炊事员士官,应严格执行编制,由军需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考核。第三十九条开展专业技术训练。中队(连)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应当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野炊训练和岗位练兵。充分发挥厨师培训机构作用,确保中队(连)保持一名以上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第四十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炊事员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初级士官原则上应当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中队士官应当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士官应当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严格个人卫生。炊管人员应当勤洗后、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操作时应当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不得有妨害食品卫生的行为。炊事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第八章炊事设施设备管理第四十二条中队(连)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应当相对统一,齐全配餐,合理布局。中队(连)食堂应当有厨房、饭堂和主副食库等。厨房布局符合生进熟出一条龙的要求,有水磨石(贴面砖或不锈钢)锅台、厨具柜、工作台、不锈钢厨具、常用炊事机械、消毒和抽油烟设备以及排污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不锈钢油、气两用灶。饭堂有制式餐桌、凳、碗橱(柜)、流水洗手洗碗池、保温桶、降温或取暖设备以及防蝇、蚊、鼠等设施。主副食库有冷藏柜(冰箱)和盛放主副食品的柜、缸、架以及验收秤、食物留验盒等。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设施一般应有主副食供应、加工间、小菜腌制间、生猪屠宰间、食品卫生检验室和司务长之家等。设备应当按照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炊事机械设备建设标准配备,并不断完善,满足供应保障需要。第四十三条严格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熟悉炊事机械性能,正确操作使用,确保使用安全。各种设备应当定位摆放,放置有序,精心维护保养,用后清洗,保持整洁,尽量延长使用年限,并建立使用维修档案。第四十四条实行责任制管理。中队(连)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对设施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单价在1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应当建立账目,实行计价挂账管理。第四十五条保持清洁卫生。中队(连)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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