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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安全专项治理方案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金华路保障性住房项目北地块,工程地点为青岛市四方区金华路以北,金沙路以西,湖清路以南,瑞安路以东。建设单位为青岛市市南区开发建设局,代建单位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青岛恩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本工程总建筑面积为88181.65m²,地下共有二层,均为车库,地上有1#~7#共计七个塔楼。本工程建筑耐火等级一级,抗震设防烈度六度。车库底板、外墙、顶梁板均为C35P6抗渗混凝土浇筑,防水层为4厚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层高:地下二层4.2M、地下一层3.9M、以上标准层2.8M。结构形式:地下共有两层,其中地下第二层为人防设计要求,地下一层为车库。基础为条基、独基、部分筏板基础、外墙为钢筋砼剪力墙、内为框架结构。主楼地上部分为剪力墙结构,屋面为平屋面。2编制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2.4《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2.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2.6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7青建管字[2006]29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3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安全专项治理方案3.1成立金华路保障性住房项目(北地块)建筑施工现场高处坠落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后附)。3.2加强对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3加强对现场工人的安全教育,利用职工夜校对工人进行一次专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3.3.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3.3.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3.3.3所有架子工、油漆工、涂料工、升降机司机、吊篮及其他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3.3.4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3.3.5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出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3.3.6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3.3.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3.3.8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3.3.9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筋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3.4临边作业的安全防护3.4.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3.4.1.1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杆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3.4.1.2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3.4.1.3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3.4.1.4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以分隔封闭。3.4.1.5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3.4.1.5楼层临边防护采用钢管横杆和钢管立杆。3.4.2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4.2.1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3.4.2.2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φ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3.4.2.3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3.4.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3.4.3.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刷红白相间油漆,设180mm高挡脚板。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3.4.3.2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3.4.3.2.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3.4.3.2.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L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3.4.3.2.3当在砖或砌块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3.4.3.3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3.4.3.4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3.4.3.5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3.4.3.6基坑临边防护除应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砖砌挡水台300mm高。3.5洞口作业3.5.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3.5.1.1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及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3.5.1.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3.5.1.3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3.5.1.4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3.5.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3.5.2.1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3.5.2.2楼板面等处边长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3.5.2.3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3.5.2.4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3.5.2.5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应不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3.5.2.6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加盖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3.6攀登作业3.6.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3.6.2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做出规定。3.6.3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0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3.6.4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3.6.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3.6.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3.6.7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3.6.8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爬。3.7悬空作业3.7.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3.7.2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须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3.8操作平台的安全防护3.8.1吊篮作为外墙施工作业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3.8.1.1操作平台应由专业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3.8.1.2吊篮应由专业人员安装,吊篮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3.8.1.3操作平台的面积应符合规范规定,高度不应超过5米,并应进行稳定计算。3.8.1.4操作平台上应显著的标明容许荷载数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容许荷载,并应配备专人监督。3.8.1.5非吊篮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平台。在工作平台上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安全帽、穿防滑鞋。3.8.1.6用吊篮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对钢丝绳,工作平台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吊篮作为电焊接线回路,严禁将电焊机、乙炔发生器、氧气瓶、乙炔瓶等带入工作平台。3.9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3.9.1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的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3.9.2在使用吊篮作业时,下方不得有其它操作人员,3.9.3用吊篮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对钢丝绳,工作平台进行全面防护,不得用吊篮作为电焊接线回路,严禁将电焊机、乙炔发生器、氧气瓶、乙炔瓶等带入工作平台。3.9.4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米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双层防护采用双层50mm厚的木板,并有防雨措施。3.9.5操作平台应按施工方案要求进行变形观测,发现问题马上解决。3.10加强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3.10.1进行高处作业之前,由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有关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逐项进行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3.10.2对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按照类别逐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施工期间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抽查,确保安全有效。附件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杨锡武副组长:刘召龙成员郭文雷王道金耿俊杰孙仲伟何祺李斌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路保障性住房项目部201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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