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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湖南农经网2008-6-2716:36:30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2006年1月18日)湘办发〔2006〕2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政策法律法规,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性1994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农村土地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了以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为主要内容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以下简称土地延包),为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地方的工作还在一些偏差或缺陷,如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对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不明确,承包纠纷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对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重视,档案资料不全,管理不到位。有些地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随意调整、收回或流转农民的承包土地。少数地方至今未按规范化的要求开展土地延包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对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二、全面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总体要求全面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认真研究和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和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全面完成土地延包任务,纠正各咎侵权行为,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按照“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地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权属明晰、管理科学、职责明确、体系健全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制,实现农村土地承包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全面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强迫命令,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对尚未开展农村土地延包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证书规范的要求将土地延包到户;对已经进行了农村土地延包的地方,要全面做好完善工作。三、当前要突出解决的几个问题1.正确处理部分农民要求重新承包农村土地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政策法律赋予农民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利。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对因弃耕抛荒被村组收回承包地和按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当承包土地而没有承包土地的农户,应依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但均不得再弃耕抛荒。对开展土地延包后,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并书面通知发包方的,发包方应及时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承包方虽已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的,应允许其继续承包土地。2.坚决纠正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耕地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土地承包期。对耕地承包期没有达到30年的,要按照30年不变的规定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违背农户意愿、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必须予以纠正。确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批准。3.依法维护农村妇女等人员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乡规民约的名义侵害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对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没有落实承包地的,要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在校或待业的大中专学生、农村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原购买城镇户口的人员(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除外)、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人员、没有由乡村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和无承包经营能力户,都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举家已迁到城镇(设区的市除外)落户,本人要求保留其承包土地的,应予保留并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户口没有外迁,但长期在外的,应按原承包面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其承包土地。对家庭人口因婚嫁、出生或死亡、迁入或迁出而增减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户之间人均耕地差异悬殊的,应从实际出发,经村民会议协商,用村组的机动地、开荒地或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适当调剂平衡。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种养用地涉及到其他承包户承包地的,如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可维持不变。原承包户有异议的,可与原承包户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4.妥善解决“口粮田”和“责任田”、机动地、“化债地”、拍卖地、招标承包地等遗留瓿。对目前还在搞“口粮田”和“责任田”的地方,要对其做法进行纠正,并按土地延包政策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取消土地承包费;二是把土地承包期延长到30年;三是对农户之间承包土地不均衡的,要依法进行调整。预留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过去未预留的,不再预留;超限额多留的机动地,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或承包给新增人口;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优先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对有的村组用已发包到户的耕地以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抵偿债务的问题和将农户的弃耕地进行经营权拍卖或招标承包等问题,原承包户现在要求收回原承包土地的,应该还权于原承包户,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5.协商处理好农业结构调整中土地连片开发涉及的承包地调整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实施土地连片开发,并形成了一定生产规模,达到了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各地既要切实保护农业结构调整取得的成果,又要做好确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颁发承包经营权证的工作。根据这个原则,对原承包户的土地经营权问题,可通过民主协商,采取适当提高经济补偿标准或转包、出租、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解决。对过去由乡镇、村与外来企业、承包经营大户签订的合同,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法进行审核。凡未经承包户同意或承包(流转)期超过法定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属无效合同。乡镇、村应做细致的工作,通过协商,在保护原承包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由承包经营大户与原承包户重新签订合同,且承包(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农户的剩余承包期。如原承包户坚持不同意自己的承包土地继续流转,在不违背有关法律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但对乡镇、村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平调农民承包地搞开发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还权还地给原承包户。6.切实加强对现有集体林、果、园艺、茶、渔场的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农村工作政策,坚持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重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对现有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果、园艺、茶、渔场,要依法落实好承包责任制,规范承包合同,切实加强经营管理和承包收益的使用监督,让农民得到实惠。四、切实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工作1.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完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发、补发和换发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与农户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做好核发、换发、补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等工作。对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对已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重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各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基本完善,但已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未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承包方的证书加盖印章。至今未发放经营权证或经营权证已遗失损毁的,应补发。对不符合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换发。因平垸行洪、退耕还林、国家征收征用或集体占用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并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或注销手续。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改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不得借机调整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发放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核发、补发和换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林权证,必须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每本证书不得超过5元,不得加重农民负担。2.确保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承包农户,是保护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将基本农田的有关图幅、数据资料及时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要根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在新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将农户承包土地中属于基本农田的地块和四至单独标注,并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户承包土地中的基本农田档案。3.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等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乡镇与县市区联网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用的档案库房,确定专人管理;指导并帮助村组做好承包方案、会议纪要、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村级要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专用台帐。4.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既是确认承包户拥有特定权利的凭证,又是农户获得扶农惠农待遇的法律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审核发包方的申报资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准确规范,按时发放到户。在土地征用、占用、调整等工作中,凡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用途发生变化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对完全失去承包土地的农户,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注销工作;部分失去承包土地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工作;调整承包土地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要以当事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重要依据;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征地安置补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收益的事项,必须要求农户出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统一编码。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1.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统称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辖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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