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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几种?: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籍冲突解决方法?1、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人为该人的本国法。2、在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三种:(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与当事人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简述国际民事管辖权在国际私法的重要意义?解决了民事司法的不同国家的冲突;有利于国际民事交流;保护不同国籍的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平等权利36.什么是外国法的查明?简述我国对外国法查明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外国法不能查明时,各国实践一般如何解决?答: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需当事人举证;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中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2)、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故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辨。(4)、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5)、适用一般法理。(6)、辅助连结说。37.什么是识别?识别冲突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4)、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有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有:(1)、法院地法说:依据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进行识别。(2)、准据法说。(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4)、个案识别说。(5)、功能识别说:按各个制度在法律生活中的功能来定性。39.简述《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的日内瓦公约》有关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内容。答:(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中国立法采取自动承认其在本国的主体资格的政策,在程序上属于一般认许。(2)、在中国直接投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为外商投资企业均为中国法人,故不存在认许问题。(3)、在中国进行连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国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中国法律规定不甚祥尽,散见于行政法规之中。中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的是特别认许程序,即必须先经批准,再行登记,而后才能以外国法人驻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名义在中国境内进行活动我国加入此公约作出保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P406答:公约第5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若干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即可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即不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明):(1)、裁决的事项不能以仲裁方法处理;(2)、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两项重要保留:(1)我国也只在互惠基础上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时适用该公约;(2)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包括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争议。36.简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国内判例37.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一、积极冲突解决:1、内国住所优先;2、均为外国住所时,以当事人最密切联系或以最后取得住所为住所。二、住所消极冲突解决: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无居所或者居所不明时以现住地为其居所简述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1)以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简述胡伯“国际礼让说”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驶,并且约束其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和临时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3)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再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简述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相互认许制,一般认许制,特别认许制,分别认许制。简述我国关于司法文书送达的规定(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领事馆代为送达(4)向有权代理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邮寄送达(6)公告送达论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1)行为地法说(2)法院地法说(3)最密切联系说简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行为地法说,法院地法说,最密切联系说。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继承开始和开始的原因;什么样的人能够成为继承人;继承财产的范围及转移权;继承开始的效力;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和解决原则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积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有两处或以上住所;消极冲突指一个人无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解决原则为:以内国住所优先,如果是外国住所以最后取得住所优先,同时取得以最密切联系为其住所。消极冲突解决办法以居所代替住所,没有居所的,以当事人现所在地为住所。我国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几种情况。(1)判决尚未发生效力的(2)做出判决法院无管辖权的(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和未得到传唤下作出的(4)该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在第三国作出判决且为中国法院承认的(5)危害中国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简述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有两种情况,1、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2没选择法律时根据冲裁地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授权仲裁庭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适用国际惯例试述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1)主要主张以意思自治为主,以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2)当事人选择法律时间和范围,可以在开庭后审理前选择,不需要所选择法律必须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客观联系,但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必须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4)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于除合同形式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其他方面行为地法的种类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立遗嘱地法简述中国涉外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1)定居国外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2)定居国外公民行为发生在国内,适用我国法律(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的民事活动,如果本国法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则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4)无国籍人适用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住所地法对于国际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应适用的法律,在国际私法有哪几种主要学说?适用缔约地法;适用属人法;多种法律中选择简述域外调查取证方式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请求书方式试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就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所涉及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在现实生活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所涉各国民法规定不同;司法权的独立;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依本国冲突规范解决;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依照统一实体法解决。什么是法律规避,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避开本该适用的法律,使自己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构成要件有:必须出于故意;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法律;是通过改变连接点或制造连接点实现;达成了对自己有利的目的简述各国有关公共秩序立法的主要方式有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和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试述我国有关涉外合同法适用的相关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法律选择的方式必须处于当事人的一致明示;时间和范围最迟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审理之前,但必须是实体法;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只能选择中国法律;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除了合同形式和当事人缔约能力之外的争议;合同形式只能使用一方的本国法;缔约能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行为地法承认有行为能力的也应当认为有行为能力。如果有其他规定不相同的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简述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法人属人法是指确立法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法人的解散;法人的合并和对债务继承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有哪几种主张分割制,即将动产和不动产分为两部分,适用不动产地法和动产指引的准据法。单一制,即都依其属人法支配。1.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当自始至终加以贯彻执行的根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主要在立法及司法方面;(2)平等互利原则:包括国家间及私人间的平等互利;(3)有约必守原则:包括条约和合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2.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答:间接调整方法,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国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方法。起间接调整作用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范”。直接调整方法,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3.简述公共秩序保留?答:在英美法中称公共政策(publicpolicy),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它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况:(1)依内国冲突规范原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与内国关于道德、社会、经济、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基本准则相抵触,或者与内国的公平、正义观念或根本的法律制度相抵触,则不适用该外国法;(2)一国民法中的一部分法律规则,由于其属于公共秩序法的范畴,在该国有绝对效力,从而不适用与之相抵触的外国法。(3)按照内国冲突规则应适用的外国法,如果予以适用,将违反国际法的强行规则、内国所负担的条约义务或国际社会一般承认的正义要求时,也可以适用该外国法将违反国际公共秩序为由而不予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三种立法方式(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即规定某些国内法律具有绝对强制性、必须直接加以适用,从而当然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性。(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即在国际私法中明文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否则不得予以适用。多数国家采用此法。(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即在同一法典中兼采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两种方式。提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采纳,如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4.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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