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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一)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一致(二)各国民商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存在(三)内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四)内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国际法律冲突现象。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密相关。2、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3、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3、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一)涉外性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2、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是指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民事关系中标的物为外国人所有。3、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民事关系的内容涉外是指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二)广泛性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包括涉外民事关系、涉外商事关系、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4、什么是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法的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他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判断人法或物法可借助语词结构。5、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2、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际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和主张6、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创立的。他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认为: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应以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应以行为地为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本座等等。他还提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如果外国法违背内国强制性规定(如一夫多妻制)或为内国不承认的制度(如黑人奴隶制度),则内国不适用该外国法。7、简述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1、产生背景17世纪初,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荷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其内部17个省区仍有相当大的独立权,存在普遍的法律冲突现象;同时,荷兰面临着其周围的封建国家的干涉;法国学者博丹(Bodin)和荷兰学者格老秀斯(Grotius)提出的“国家主权”观点为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提供了理论启示。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是荷兰法学家胡伯。胡伯(Huber)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8、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1)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重要和最真实联系的法律。(2)“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英美的合同要素分析法大陆法系的特征履行说(3)“最密切联系说”与“法律关系本座说”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9、冲突规范的种类有哪些?请详细说明。冲突规范的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系属特点是直接指明应适用某特定的法律。具体的立法形式有:1、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2、直接规定适用外国法3、直接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二)双边冲突规范系属特点是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仅规定一个有待于推定的系属,法院要根据这个系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应适用的法律。双边冲突规范在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中,数量较多,并且最常用的冲突规范。(三)选择性的冲突规范系属特点是在系属中指出几个可共适用的法律,最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个。依选择的方法不同可分为:1、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可就系属中所指出的若干个法律,作任意选择。2、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只能就系属中所指出的若干个法律,作依次选择。(四)重叠性的冲突规范系属特点是系属中所指出的若干个法律,必须同时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10、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一)冲突规范的含义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规范。(二)冲突规范的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3、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后果,并没有将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明确分开,而是将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结构:即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11、冲突规范的结构怎样?请举例说明。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是由“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构成的。所谓“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则指出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某一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12、构成法律规避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是法律规避?其应具有的条件是什么?)法律规避的含义又称法律欺诈或窃法作弊,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动机,故意制造一种新的或虚假的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法律规避的构成条件(一)当事人的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主观故意(二)规避的方式上,一定是通过改变连结点的手段实现(三)规避的对象上,必须是强行性或禁止性的方式(四)规避的结果上,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法律的目的13、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上的效力如何?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上的效力(一)规避内国法、外国法一概无效(二)规避内国法无效、规避外国法有效(三)仅仅规定规避内国法无效14、简述反致产生的条件反致产生的原因(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冲突规范中使用的连结点不同;(2)对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认为包括了外国的冲突法。15、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是什么?(1)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2)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授予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3)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和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4)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是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16、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有那些?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法律适用A、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即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管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其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则以内国国籍为优先,即以内国法作当事人的本国法。B、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在国外的,则采用:其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为优先。这项原则往往适用于多国籍非同时取得的先后顺序比较明确的情况。其二,住所地国籍为优先。其三,实际国籍为优先。实际国籍,在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才能确定。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当事人出生地、住所地、惯常居所地、行使政治权利和从事职业的所在地或场所等。17、什么是国家财产豁免权?其内容是什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含义及内容是什么?)(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含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未经主权国家明示同意而免受别国管辖与执行的权利。(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1、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主权国家明示同意,不得对该主权国家提起诉讼或以该主权国家的国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2、诉讼程序豁免:无论主权国家作原告或自愿作被告,未经主权国家明示同意,不得对主权国家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特别是不得以诉讼保全为由,查封、扣押主权国家的财产。3、强制执行豁免:未经主权国家明示同意,外国法院不得依据判决对主权国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8、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A、以无国籍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即以其住所地法作为其本国法;B、住所无法确定的,则以当事人的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为准;C、居所也无法确定的,则其他方法解决。19、简述自然人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限制。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以本国法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而英美法系国家和丹麦、挪威、冰岛以及拉丁美洲的一部分国家,仍以住所地法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不过依当事人属人法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时,有两个例外或限制,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20、法人国籍的确定方法有哪些?(一)法人国籍的确定1、法人注册地说2、法人住所地说3、法人综合标志说历史上还出现过“自然人国籍说”和“资本控制说”。2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1、动产和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客体的范围3、物权的分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5、物权的保护方法22.简述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综观各国的理论和实践,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点:1、不动产和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2、权利财产和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23、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有哪些?(简述物权法则的适用例外)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1、运输途中的物品2、水上、空中等运输工具3、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动产物权4、外国法人财产的清算5、外国国家财产6、无主土地上的物24、合同自体法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莫里斯在1967年第8次修订的《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中,全面界定了合同自体法的定义,指出,契约是一项承诺,是当事人各方在承诺的条件下选择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契约条款、案件性质和案件的全部情况来推断当事人意图选用的法律,实际上也是承认默示选择的法律;如当事人意图不明,也无法推断时,在契约应适用其有真实联系的法律。25、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如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1]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2]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根据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理论提出来的,首先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法国学者杜摩兰。
本文标题:国际私法简答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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