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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伦理思想漫谈WanderinginWesternEthics第六讲:规则功利主义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陈真教授引言行为功利主义逻辑上蕴涵着许多对其不利的案例,这些案例成为证明行为功利主义不成立的论据和反例。如“器官移植”的诘难、“作弊者”的诘难、“没有时间计算”的诘难、“超道德要求”的诘难等等。为了避免这些诘难,不少哲学家提出了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符合我们的两个直觉:第一,一个行为的规范性地位(道德属性)是由规则所决定的。第二,正确的道德规则应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功效。在日常的道德生活和日常道德辩论中,我们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规则功利主义的思想。如,排队买票。如果有人插队,说:“请让我先买,就一分钟,不耽搁你们的时间。”人们往往会反问道:“如果每个人都像你这样,那我们怎么办?”或者“如果每个人都像你这样,我们等的就不是一分钟了。”等等。这些说法都包含了规则功利主义的思想。规则功利主义发展的三条思路1.保持功利原则不变,通过诉诸经验规则的办法来解决行为功利主义所遇到的问题。这类规则功利主义被称为“简单规则功利主义”。它和行为功利主义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也无法避免行为功利主义所遇到的根本问题。2.将功利主义和康德义务论结合起来,试图通过功利原则和义务论原则的互补,以避免行为功利主义的问题。3.将一个社会接受一种道德体系所产生的功效和接受与其竞争的道德体系所产生的功效相比较,能够产生最大的幸福或福祉的道德体系就是我们决定一个具体行为道德与否的根据。这种规则功利主义被称为“间接功利主义”(indirectutilitarianism)。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的区别区别:行为功利主义将行为看成是个别的行为,它只研究一个具体的个别的行为是否是道德的。一个行为道德上正确与否取决于时间、地点、条件等等,一切都需要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说谎”是否是道德的就要看在什么情况下说谎。规则功利主义则研究某一类行为而不是个别行为道德与否。比如,一个具体的“说谎”行为究竟道德与否取决于“说谎”这一类行为对社会所产生的总体社会效果是否更好。如果“说谎”这类行为比“不说谎”这类行为所产生的总体效果要差,则一个具体的“说谎”行为即使能够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它也是错误的。一、简单规则功利主义(primitiveruleutilitarianism)定义:一个行为在某个具体情景中是道德的,当且仅当:(1)它是一个正确的道德规则所要求的;(2)一个道德规则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在可供选择的规则中,普遍遵守该规则能够在社会中产生最大的功利或社会效益。“功利”或“社会效益”指的是一个社会的幸福总量或福祉总量。简单规则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不同:它不是直接根据功利原则来决定一个行为正确与否,而是根据得到功利原则证明的正确规则来决定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简单规则功利主义似乎可以避免行为功利主义所面临的种种反例。比如,“器官移植”的例子。虽然“器官移植”的具体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增加社会幸福或福祉,但它作为一个规则为人们普遍所遵守会对社会产生不利的后果。因此,按照简单规则功利主义,“器官移植”是错误的。许多西方哲学家对简单规则功利主义进行详细分析后认为,它其实并不能避免行为功利主义的问题。将简单规则功利主义应用于具体的行为时,它会产生和行为功利主义一样的结论。这个问题被称作“外延等值的问题”(theproblemofextensionalequivalence)。外延等值的问题从两个方面看,简单规则功利主义可以导致和行为功利主义一样的结论:第一,一个规则是否合理正确、是否得到证明,需要和其他的可以运用于当时情况的规则相竞争,看普遍遵守哪条规则能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而在任何情况下,任何道德规则似乎都要和功利原则(即行为功利主义的原则)竞争,而功利主义似乎必然认为功利原则将击败其他的原则。第二,任何规则似乎都要允许有例外。但怎样决定一个规则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例外,什么情况下不能允许例外,按照行为功利主义的思想,必须诉诸功利原则。这样,任何规则都可以表述为:“遵守该规则,除非不遵守该规则可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即,我们随时可以违反已有的规则,只要违反它可以增加社会的幸福总量。如果简单规则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在运用于实际情况时没有任何区别,则后者所无法避免的问题,前者也无法避免。简单规则功利主义也可称为“弱规则功利主义”或“伪装行为功利主义”。二、强规则功利主义简单规则功利主义无法避免行为功利主义同样命运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它没有说明经过证明的规则和功利原则之间的关系。行为功利主义的一个致命的弱点则是许多无法反驳的道德要求和行为的后果或效果无关。约翰·霍斯伯斯(JohnHospers,1918-2011)试图从这两个方面来改进规则功利主义。霍斯伯斯试图将效果论(功利原则)和康德的义务论结合起来,即通过对一个行为所隐含的原则,进行功利主义的普遍化,然后将其看成是独立于功利主义和效果主义原则的规则,从而避免行为功利主义、简单规则功利主义乃至所有效果主义的问题。霍斯伯斯说:在道德生活中,每一个行为都受某个规则的支配。而我们判断该行为正确还是错误,不是根据该行为的效果,而是根据它的普遍化的效果,即根据采纳支配该行为的规则的效果。按照霍斯伯斯的规则功利主义,为了决定一个行为道德与否,我们总是要问这样的问题:“如果每个人在此种或类似的情况下都采取这样的行为,效果会如何?”我们可以将霍斯伯斯的规则功利主义重新表述如下: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当且仅当:(1)它是一个被证明正确的道德规则所要求的;(2)一个规则被证明正确,当且仅当人们普遍采用和遵守这个规则的社会效果比不采用和遵守这个规则的社会效果要好;(3)一旦一个规则被证明正确,它可以为一个行为提供独立的道德依据,无须考虑该行为在具体情况下的社会效果。能否避免行为功利主义的问题?假定在一场棒球比赛中,击球员三次击球不中,按照规则,他应该出局。那么击球员能不能对裁判说,“让我再来一次,就这一次,下不为例”?这个要求显然是荒唐的。假定击球员能够向裁判证明:如果让他击这一次,他会更高兴,观众也会更高兴,他的对手及其支持者也不会有太大的不满,因为他的对手最终会赢,这件事也不会对今后的棒球比赛产生任何影响。但即使这些都是真的,我们还是认为他的请求荒唐。这个例子是想指出行为功利主义也犯有类似的错误。规则功利主义者:如果棒球比赛允许第四击确实能增加大众的欢乐,那么我们就应该改变棒球比赛规则。但在改规则之前,我们必须遵守目前三击不中,立刻出局的规则。悔棋的例子也是一样。霍斯伯斯能否避免行为功利主义的问题?以“检察官扣留证据”为例。“扣留证据”的行为是错误的,不是因为这样做的后果不好(因为“扣留证据”的行为本身是秘密进行的,且其后果总体是好的),而是因为实践这一类行为的后果不好。换言之,将这一行为变成一个让人们普遍遵守的规则的后果不好,即“隐瞒证据,如果你认为这样做能够增加社会的幸福”作为一条让人们普遍遵守的规则的后果不好。因为这样做会动摇我们对法律制度的这一根本信念:无辜的人不应受到惩罚。也就是说,不采取这一规则,或者说采取“不要制造冤案”的规则,比采取“不要制造冤案,除非这样做能增加社会幸福”的规则,其效果要好得多。能否避免外延等值的问题?由于规则一经辩护就可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功利原则的制约,因此,似乎可以避免简单规则功利主义的外延等值的问题。如何处理例外?霍斯伯斯的办法是将这种例外表达为一个人们普遍应遵守的规则,如“不许杀人,除非正当防卫”。这种具体条件下的“例外”的行为是否能表达为一条规则取决于它是否能够普遍化。人们根据这一行为普遍化后的效果,而非根据其具体条件下的效果,按照功利原则,来判断是否可以将这种行为表达为一个普遍的规则。“不许杀人,除非正当防卫”是满足这一要求的。按照霍斯伯斯的说法,这不是“不许杀人”这条规则的例外,而是另一条规则,这条规则说明了在什么情况下,“不许杀人”的规则不适用。在具体的情况下,规则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比如,“遵守承诺”和“不要见死不救”就可能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规则功利主义该如何处理?霍斯伯斯认为这不是一件简单和容易的事情。当规则出现冲突时,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详尽的调查研究,才能弄清那一条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情况。功利原则能不能直接参加和具体道德规则的竞争呢?能不能将功利原则转变成某种具体的规则,如,“不许杀人,除非杀人可以增加社会的幸福”?霍斯伯斯认为,即使我们允许功利原则以这样的方式和其他具体道德规则相竞争,功利原则也未必能够取胜。霍斯伯斯认为“不许杀人,除非杀人可以增加社会幸福”的规则和“不许杀人”,“不许杀人,除非正当防卫”,“不许杀人,除非……”等规则相比较,后面的这些规则能够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强规则功利主义的问题霍斯伯斯采取了一个功利主义的普遍化原则:“如果每个人在相同的情况下都采取这样的行为,效果会如何?”问题是,天下没有两片树叶是相同的,各种具体行为的情形也不可能完全一样。这样,通过这种普遍化所得到的规则很可能仅适用于一种特殊的情况,而不适用于其他情况。如此,所得到的规则就无法推广和运用。在决定一个行为正确与否,在决定一个规则(义务)是否是一个义务的时候,在很多情况下和行为或规则的效果无关。比如,“遵守承诺”之所以成为一个义务似乎是和行为者过去所做的事情有关,而和“遵守承诺”的行为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无关。三、布兰特的间接功利主义(indirectutilitarianism)简单规则功利主义不能避免“外延等值问题”的原因之一是将具体的规则和功利原则竞争,从而导致事实上和行为功利主义一样只注意单个具体行为的效果,从而犯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即从局部看,将效益最大化了,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的整体功效却反而小了。霍斯伯斯的规则功利主义在某种程度上也有这个问题,即仅仅考虑具体规则的辩护问题,而具体的情形千差万别,如果想尽述这些规则就会导致规则太多的问题。布兰特试图从总体上考虑一个道德体系的功利主义辩护,他希望这种整体主义的考虑可以避免以往功利主义的种种问题。间接功利主义试图避免这样一种诘难:如果每个人都按照行为功利主义的原则行事,从长远的观点看,对整个社会而言,其结果可能更糟,即不按照功利原则行事的社会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会更大。将一个社会的整个道德体系,而不是将每一条道德规则,按照功利原则加以检验,似乎可以避免上述诘难,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在具体行为中将功利原则当作行为的最高原则。布兰特的规则功利主义的三个特点第一,它和前面的规则功利主义不同,它不比较具体的可以替换的规则的功效,它比较的是整个道德习俗或道德体系(moralcode)的功效,即一个可能的道德体系和另一个可能的道德体系的功效。第二,它和一般的功利主义也不同,它所讲的功效是一个道德体系在一个社会普遍接受的功效,而不是一个社会普遍遵守的功效。前者称为“流行功效”(currencyutility或prevalenceutility),后者称为“遵守功效”(conformanceutility)。第三,它和相对主义不一样,它不以人们事实上认可的道德体系来决定行为的正确与否,而是以某种理想的(假设性的)道德体系来决定行为的正确与否。能够获得最大普遍接受的或流行的功效的道德体系就是这个社会理想的道德体系。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它是否为它所处的社会的理想的道德体系所允许。一个理想的道德体系应该满足如下几个条件:第一,它是一个“理想的”道德体系。功利主义都追求某种最终的社会效益,某种“善”(thegood)。布兰特的理想规则功利主义所要确立的不是一种主观认可的善或仅仅由人们的习惯所决定的善,而是一种客观的内在的善。由于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几乎不可避免地受到他们所处的环境、所受的教育、所获得的信息的影响和限制,使得他们看问题不可能完全客观,因此,为了确定某种客观的“善”,我们不得不假定我们处于某种理想的状态,也
本文标题:西方伦理思想漫谈06-规则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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