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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教2011〔656〕号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各镇(街)教管中心,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为了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结合渝北区教育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本通知中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享受同等优待。2一、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1.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2.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3.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二、军人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1.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2.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区教委协调安排到部队驻地区域内,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3.驻乡镇部队军人的子女,由区教委按就近就便原则协调到镇(街)教育质量较好小学、初级中学就读。4.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3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中小学就读。三、军人子女初中毕业升学1.军人子女报考市级联招学校,按市教委制定的中学招生有关优待政策执行。2.报考区内普通高中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⑴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⑵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⑶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4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3.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四、军人子女转学、借读办法。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区教委和相关学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五、军人子女高中毕业升学按重庆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制定的高等院校招生有关优待政策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通知抄送: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2011年9月23日印
本文标题: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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