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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04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1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第二节合议制度第三节回避制度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2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审判领域处于核心地位并发挥基础功能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是民事审判基本规律的要求和体现。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有哪些功能,对各项基本制度应如何进行理解和把握。本章教学重难点:我国合议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陪审员在合议庭中有哪些权利,回避制度的意义和理由何在,公开审判制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3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概念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它对于案件公开、公正审判,保障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高等教育出版社4二、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区别(一)前者是从法院的角度出发,规范的内容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而后者对法院和当事人均具有规范作用。(二)前者比后者在内容上更具体,即前者是具体的操作规程,而后者是对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抽象表述,并不规定诉讼程序的具体阶段和步骤。(三)前者的效力仅及于民事审判领域,而后者的效力贯彻始终,即在民事诉讼的全部或主要程序阶段起着规范和指导作用。高等教育出版社5第二节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独任制主要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和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案件。但是,重大或疑难的非讼案件以及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除权判决,应当组成合议庭。高等教育出版社6二、合议制度的内容(一)合议庭的组成与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和陪审员。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高等教育出版社71.第一审合议庭(1)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为单数。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为单数高等教育出版社82.第二审合议庭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3.重审合议庭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高等教育出版社94.再审合议庭(1)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2)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5.非讼案件合议庭(1)在特别程序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或疑难的非讼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除权判决的,应当组成合议庭高等教育出版社10(二)合议庭的活动规则1.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2.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实行民主集中制3.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11(三)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1.应落实合议庭的职权、强化其职责,使合议庭真正承担起法院的审判职能2.审判委员会虽然不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但它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定权,对其作出的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高等教育出版社12三、合议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引非职业法官参与审理案件的一项司法制度。1.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即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作为事实的认定者,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定,法官只负责法律的适用2.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由职业法官和非职业法官的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适用法律解决争议。高等教育出版社13(二)合议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法院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涉及群体利益、涉及公共利益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其他社会影响较大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高等教育出版社14第三节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15二、回避制度的内容(一)回避的情形和人员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高等教育出版社16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高等教育出版社17(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高等教育出版社182.审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高等教育出版社19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除外高等教育出版社20(二)回避的方式和程序1.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审判人员等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披露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2)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等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3)责令回避:审判人员等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高等教育出版社212.回避的程序(1)回避申请的提出自行回避:应当由审判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在知晓有回避原因后自动提出回避请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高等教育出版社22(2)审查和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如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3)复议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高等教育出版社23(三)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违反回避规定构成上诉和再审的法定理由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回避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高等教育出版社24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裁判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25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1.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2.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向群众公开3.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对社会公开4.宣判公开5.公众查阅裁判书高等教育出版社26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时,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也可以不公开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7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28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1.民事案件由第一审地方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再行上诉。3.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诉。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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