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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06章-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第六章管辖制度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第二节级别管辖第三节地域管辖第四节裁定管辖第五节管辖权异议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本章主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管辖权是国家赋予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管辖制度是管辖权的落实。科学地确定管辖,有利于当事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诉权,保证法院及时、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本章教学重难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裁定管辖。第一节民事审判权与管辖一、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案件的权力民事审判权的特征:法定性、独立性、公开性、权威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管辖的概念和作用概念: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种属关系管辖的作用:1.有助于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2.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两便原则(二)保障公正审判原则(三)兼顾各级法院职能和均衡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原则(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五)维护国家主权原则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最高法院法院“金字塔结构”高等教育出版社四、管辖的分类(一)法律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理论分类法定管辖(原则)裁定管辖(例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移转体现了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以管辖的确定依据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高等教育出版社强制管辖任意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以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高等教育出版社共同管辖合并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高等教育出版社五、管辖恒定(一)管辖恒定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恒定,又称管辖固定,是指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管辖恒定有利于保持诉讼的安定性,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高等教育出版社1.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3.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4.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再审或重审;5.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撤回的,不影响本诉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6.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一般不再变动管辖法院,但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除外。(二)管辖恒定的内容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传统标准: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缺乏确定性与稳定性,在实践中易流于形式司法实践的标准诉讼标的金额1999年《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2008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15年4月30日《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3)著作权纠纷案件。(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高等教育出版社(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主体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7)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8)公司强制清算案件。(9)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等教育出版社(二)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法院一般定位为上诉审法院,而非初审法院,对其初审管辖权的规定,尤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规定,应当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位于司法金字塔的顶层,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使命是统一法律适用和创制指导性案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行使初审管辖权应当持极为慎重的态度高等教育出版社小结:目前我国四级法院系统在级别管辖权上,每一级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审案件,即使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例外;在功能设置上,自基层法院开始,每一级法院都可以作为终审法院。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节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分类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一种管辖制度。思考: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区别于联系分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一般地域管辖(一)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和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便于判决的执行。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1条《民诉法解释》第3条和第4条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对于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诉讼;(6)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追索赡养费诉讼;(7)一方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对方提出的离婚诉讼等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一)一般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保险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票据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在签发、取得、使用、转让、承兑等过程中,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上所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高等教育出版社(四)运输合同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运输合同既包括货运合同也包括客运合同。运输始发地,是指依合同规定货物或者旅客出发的地点。运输的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最终到达地。高等教育出版社(五)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特别规定:知识产权领域、产品质量领域高等教育出版社(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事故发生地:发生陆上、水上、航空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结果的地方;最先到达地:车辆、船舶发生事故后最先抵达的地方;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事故发生后,航空器最先降落的地方或坠毁的地方。高等教育出版社(七)海事海商纠纷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其他海事海商纠纷诉讼的管辖,遵行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高等教育出版社(八)公司纠纷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四、专属管辖(一)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排他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专属管辖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高等教育出版社五、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再审和重审的案件。2.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3.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须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高等教育出版社依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高等教育出版社六、应诉管辖应诉管辖,也称默示的协议管辖或者默认管辖,是指原告起诉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项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诉法解释》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高等教育出版社七、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一)共同管辖共同管辖,也称管辖权竞合,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诉讼主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另一种是因诉讼客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二)选择管辖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这就是选择管辖。选择管辖与共同管辖实际上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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