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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镜子,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中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主要实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等,以体现慎刑精神。本文将追溯会审制度的形式、论述会审制度的价值以及对现实司法制度的思考。关键词:会审三司推事朝审秋审一、会审制度的形式会审,广而言之,即指群体审议。我国古代朝廷,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先由群臣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对案件审议提出建议,最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裁决。究其根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杂治”,成制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到明代形成较大规模,主要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形式。清沿明制,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她始于周的“三刺”制度,成于唐,完善于明清。(一)汉代遇有重大案件,皇帝会派若干官员会审,这也称为杂治,甚至大案或某些案件经审判官独任或杂治审讯,确认犯罪事实后,还常常由皇帝命令公卿大臣进一步杂议,主2要讨论量刑问题,参加者可以就此各抒己见。隋唐州县审理普通刑民案件通常采取独任制,遇有重大案件,特别是贵族谋反、人命的案件,皇帝指派若干朝臣进行会审即所谓的杂治。这种会审不是固定的,是一种临时性的审判行为。(二)有唐一代,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中央或地方如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判;至于地方案件不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鞫审,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三)唐朝的三司推事,到宋明清时期,发展到正式的会审制度。(1)三司会审。由唐朝三司推事发展而来。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2)九卿会审。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故又称九卿圆审,是明代最高的联合审判和复议制度。遇特别重大案件,被告二次翻供不服,皇帝下令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六部尚书等九卿会同审理,最后将审判结果报皇帝圣裁。(3)朝审。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秋后对复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内容主要是审核死刑、慎刑宽宥。霜降录重囚,会五府、九卿、科道官共录之。矜疑者戍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候。也就是分别不同情况对死罪凡人作不同处理;情节可矜或可疑者,改为戍边或充军;囚犯翻供者,移调官府再审;情法无疑者,监候待决。但其结果最后均须奏请皇帝定夺。每年霜降后,由皇帝择定日期,将在京现监重3囚带往承天门外,由三法司会同五府、九卿各官署和锦衣卫堂上官以及御史、给事中等逐一复审,由吏部尚书秉笔。朝审之名亦于此时沿用。朝审在以后历朝遂遵行之。朝审的对象是在京死刑监候案件,中成化十四年关于朝审的规定较为具体。对朝审犯人《明会典》的处理分为情真、缓决、可矜、可疑四种类型。从明代中后期朝审的实际来看,朝审中的死囚大多可缓死或减刑。(4)大审。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囚徒的会审制度。五年一次,是明朝独有的由宦官指挥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明史·刑法志》成化十七年,二:(宪宗)(1481年)命司礼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5)热审。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于暑热季节审理囚犯、疏通监狱的审判制度。因夏天炎热,为及时疏理牢狱,农历小满后十余日乃令中央府、部、科协同三法司遣放或审决在押囚犯。始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初期止决遣轻罪,宪宗成化年间开始涉及重罪。初始于北京,后亦行于南京及在外审录。热审的决囚办法:对于重罪,死囚情疑可矜者免死,戴枷者暂时去枷释放,均奏请皇帝最后裁决;对于轻罪(徒流刑以下),分别减等处刑(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一般笞罪无干证者,即行释放。(四)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清代进一步完善了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它是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4立决、监候两种,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此种整理复核自下而上,由州县到省,对在押死囚一一复核,按其犯罪性质、情节,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四类。因可矜、留养者少见,故实际上主要是区分实、缓。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完毕,实为逐一唱名由会审官员共鉴共诺而已。此即秋审或秋谳大典。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后裁决。若是奉旨入于情实者,还要由刑科给事中向皇帝复奏。初为三复奏,乾隆改为一复奏。复奏后还要由各道御史奏请勾到。奉旨勾决者才下令处决。秋审列入缓决的案件,入于下一年度秋审,凡三经缓决者多例改为流刑或发遣。除秋审外,还有所谓朝审、热审。在秋审大典的前一天,对京师刑部狱中在监死囚进行复核,成为朝审。朝审与秋审基本相同,但需要将囚犯解至现场审录。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的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使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二、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价值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思想的体现,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对于正确解决疑难案件,监督司法官员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一,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公正是古今中外人类普遍追求的理念,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的共同追求。会审制度集中众多官员的智慧和力量解决疑难、复杂的案件,确保了司法公正。正如有学者对汉朝的“杂治”所评价的那样,“杂治”制度与独任制相比,更具合理性,它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防5止个人专断,主观片面和徇私舞弊;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对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积极作用。所以,汉朝“杂治”制度为后世王朝所继承。因为这些熟知法律的官员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评议,可以一起见证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可以更全面听取当事人的供述和证人的陈述,然后根据经验剖析、审视和挖掘证据,准确分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也即这种集体审理与研究,可以较快地理清事实和法律关系,做出决断,弥补审判人员个人知识上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因而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会审制度从程序方面维护了司法公正。以致有学者认为: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使用程序上的方法来控制适用死刑的一种司法制度。程序公正被称为死刑公正的基石,很多人认为中国古代程序公正缺失,其实是一种误解,会审制度就是中国古代程序公正的典型代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知识全面、为人正直的理想法官并非普遍存在,所以采用多人参与重大和疑难案件的审判,集思广益,以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认识的偏差,作出准确裁判,这就是程序公正的制度设计。中国古代会审官员参与会审,在一定意义上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西周“三刺”定罪制度,可以弥补“五听”断狱的缺陷。“五听”断案注重的不是证据,而仅仅是被审讯人的外部表情和供辞,很容易错判错杀。“三刺”定罪虽不是以侦查确凿证据为出发点,但其已包含着调查研究的内容,有利于防止冤狱。第二,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对于司法权的约束,在个案中不能依靠司法权外部的力量来进行,而必须在司法权内部设计出一种原则或制度出来。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是职权主义的模式,司法任意性较强,因此,让其他行政机关的官员参与会审,6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司法权和抑制司法专横的作用。《周礼》载:疏为断案时,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在中国古代行政权力发达、审判技术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方面的权力制衡很有必要。但这并不是意味着会审审理的案件就绝对没有腐败,但至少有减少发生的可能性。由于多位官员共同参与审判,又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止有对案件作出不公正裁判的现象的发生,抑制专横的审判行为和判决结果,因此,会审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第三,有利于推进法律发展。在会审过程中,司法官员和非法律职业的行政官员通过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在法律知识、社会知识、思维方法等方面相互学习、相互启迪,共同增长知识和才干,最终推进法律发展。史实表明,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适用民事陪审团制度当中获得的。可以说,通过共同审理案件,有利于知识的增长和技能的提高。尤其是使行政官员在同司法官接触及共事的过程中,快速地学习、了解法律专业知识,并通过其广泛的社会联系将其普及到公众之中。而行政官员从其他领域的角度对案件所作的分析,也会弥补法律条文本身所存在的不足。参与会审的官员能把群众的生活经验、道德观念及法律意识带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加以运用,具有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并且,在法律缺乏或者法律存在缺陷的时候,适度地用社会观念来稀释法律的刚性也显得极为重要。同时,在法律上有许多案件,本身就是以社会观念作为基础的,例如“公序良俗”往往成为法律的原则和判决的依据。此外,对于一些案件,必须以所有能正确思考问题的人都感到适当,作为基本的标准来进行认定,以此促进具体诉讼规则、相关法律解释的完善,从而推进法律的发展。现今,我国学界几乎一致认为,7会审制度是近现代审判合议制度的前身。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找到会审制度的影子,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国家中,大部分诉讼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几乎都由法官和参审员组成合议审判庭,共同审理。三、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带来的思考中国古代历经数千年,改朝换代,更章迭制,积累了宝贵的法制经验。通过对会审制度研究,加深了对会审制度的认识。借古鉴今,这对我们促进司法制度改革、加强现代法制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要树立起现代司法观念。任何制度都是治国方略的反应,中国古代法制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其本质是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维护封建皇权官僚贵族利益。而现代法制建设是人民民主法制,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其本质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现代司法。现代司法强调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并借此来维护司法效果。司法独立要求司法与立法、行政分立,不受任何其他权力和个人干预。司法权威也要求司法执业者的专门化、精英化,审判结果必须受到广泛尊重和严格执行,任何有损司法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这一切与中国传统司法都相差千里,中国现代司法在很长时间内都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司法负面影响的结果。中国要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加强现代化法制建设,必须不断减少传统司法的不良影响。其次,司法制度改革应以完善整个法律体系,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为目的。“德主刑辅”法制原则是中国古代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封建法制的确立,是以“德化礼教”、“严刑峻法”的8方式来压制人民的自主法律意识,并藉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具体到制度层面,就是要加强司法体制改革。近年来,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卓有成效。从大的方面讲,诉讼法的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修改、律师法的出台、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审判方式的改革等;小的方面,公开排期、穿统一服饰、使用法槌等,对推行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都具有重要作用。此处特别一提中国的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这一改革只停留在审判方式层面,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司法,但意义深远。这一改革弥补了中国现行立法不足;唤起了人们重视、加强司法改革的意识;为以后相继立法、改革提供了经验,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突破。主要参考文献:[1]范忠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张晋藩:《中国司
本文标题: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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