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解读(含工程案例)-ppt
新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解读主要内容1、《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修编背景2、《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修编内容3、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管道纳入管廊的技术规定4、雨水、污水、天然气管道入廊的管廊布置案例主要内容《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修编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及城市运行秩序。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提高基础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从2013年开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要求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修编背景推进综合管廊建设的主要政策和法规1、2013年9月1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2、2014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3、2014年12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4、2015年1月4日财政部和住建部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5、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2015年工作总体部署”修编背景推进综合管廊建设的主要政策和法规6、2015年4月10日住建部在珠海举办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培训班7、2015年4月28日财政部下发《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安排》8、2015年5月22日新版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颁布9、2015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修编背景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重视综合管廊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中提出了“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的要求。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启动实施“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城市地下管网等民生项目”的要求。7月2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会议指出,针对长期存在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落后的突出问题,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城市建造地下综合管廊,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张高丽副总理对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提出了工作要求。修编背景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进综合管廊建设2015年4月10日住建部珠海举办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培训班,陈政高部长指出,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事实证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国际上是一条成功的道路。综合管廊建设的意义在于充分地利用地下空间,节省投资,对拉动经济发展、改变城市面貌、保障城市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陈政高指出,要看到建设综合管廊的有利条件。第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连续发了两个基础设施和管线建设的文件。第二,地方政府有很高的积极性。各地主动请战搞地下综合管廊,这是真正的政绩观的转变。这是里子工程,不是面子工程。第三,我们国家和城市,具备了这个经济实力。第四,金融机构明确表态全力支持综合管廊建设。第五,企业有参与的愿望,也有参与的能力。第六,广大市民非常支持。第七,我们在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方面进行了许多积极的探索。修编背景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进综合管廊建设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在7月31日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介绍了我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发展概况、总体进展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措施。2015年,国务院研究制定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总体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共同确定了沈阳等10个城市开展试点,计划3年内建设地下综合管廊389公里(今年开工190公里),总投资351亿元;据初步统计,今年,全国共有69个城市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约1000公里,总投资约880亿元。五项举措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一是抓紧编制规划;二是明确建设要求;三是加强入廊管理;四是保障管廊质量;五是创新投融资机制。通过城市集约高效安全发展提升民生福祉。修编背景《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为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2015-8-3)”,明确,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指导意见》从统筹规划、有序建设、严格管理和支持政策等四方面,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1、编制专项规划。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2、完善标准规范。抓紧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3、划定建设区域。从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4、明确实施主体。鼓励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修编背景《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5、确保质量安全。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6、明确入廊要求。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7、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8、提高管理水平。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9、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积极引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投入。10、是完善融资支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列入专项金融债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修编背景综合管廊建设的推进过程2013年9月1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开始。2015年4月10日珠海举办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培训班拉开了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序幕、管廊建设工作全面启动。2015年5月22日新版(2015年版)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颁布,为综合管廊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2015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全面推进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修编背景《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修编工作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需要,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提高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标准,住建设部标准司和城建司在2015年3月组织开始对管廊规范的紧急修编工作,3月中旬就完成了修编稿,3月19日至4月20日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4月底完成规范修编,5月22日新版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颁布,6月1日新版规范开始执行。修编背景《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主要修编内容《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自6月1日起实施。新版规范主要增加内容:1、强调了综合管廊的规划规定,且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2、增加了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3、增加了综合管廊配备检修车的技术规定。4、增加纳入综合管廊管线设计的技术规定。修编内容新版《规范》强调了综合管廊的规划规定规范规定“3.0.2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明确指出: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严格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修编内容新版《规范》强调了综合管廊的规划规定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明确规定:综合管廊要“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修编内容新版《规范》强调了综合管廊的规划规定规范规定“3.0.6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明确指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修编内容新版《规范》增加了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规范规定“3.0.1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明确了雨水、污水、天然气和热力管道应纳入综合管廊。修编内容新版《规范》增加了综合管廊配备检修车的技术规定规范规定“5.3.3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m;当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2)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建议主舱设置检修车通道。修编内容新版《规范》增加纳入综合管廊管线设计的技术规定规范规定“3.0.9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6.1.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为确保综合管廓内各类管线安全运行,规定了纳入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均应根据管线运行特点和进入综合管廊后的特殊要求进行管线专项设计。建议纳入管廓的雨、污水管线的专项设计由管廊设计单位承担。修编内容雨水、污水管道管廊敷设的主要技术规定“4.3.9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方式。”“4.3.10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6.3.3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6.3.4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6.3.7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6.3.9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7.2.1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的通风方式。”技术规定天然气管道管廊敷设的主要技术规定“4.3.4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5.1.5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5.1.11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5.4.4-2敷设天然气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m”“5.4.7天然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6.4.2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6.4.6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7.2.1天然气管道舱和
本文标题:《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解读(含工程案例)-ppt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77940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