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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二0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自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范围内,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计生、卫生、治安及其它社会事务。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章村民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条实施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制度。第五条村民代表按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村民或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其推选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变更。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做决定以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第七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应当召开会议。按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一般为:1、讨论通过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庄建设规划、重大生产经营项目、耕地和宅基地调整、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2、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3、讨论和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财务管理制度。4、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实绩进行评议;对财务收支情况和村务情况进行审查;对村规民约等本村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5、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第二节社区村民委员会第八条社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受镇乡(街道)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第九条社区村民委员会职责:(一)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二)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三)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四)引导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其他副业生产,积极推广农业科学技术;(五)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行使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六)兴办和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带领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七)根据街道的总体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本村的村庄建设规划,美化村容,改善居住环境;(八)做好本村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民团结;(九)做好优抚、救灾帮扶、五保户供养和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十)组织村民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项任务,向各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包括学习制度、会议制度、任期目标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第十一条村务公开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外的人员中推选产生。监督小组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和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村务公开监督事项主要是: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2、村财务收支情况;3、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4、土地征用和宅基地审批情况;5、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6、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7、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执行情况;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9、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10、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一般事项每季公布一次。第三节村民小组第十二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本村划分为个村民小组,每组选组长一名(妇女组长一名)。组长的职责是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委汇报工作,反映村民意见。第四节村民第十三条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但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应尽义务。本村对社员资格另有规定的,依规定。第三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为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务财务,建立村务评议会议制度,成员由村党组织委员、村委会、社管会、村务民主管理监督小组组长及部分村民代表组成。会议由党组织召集。第十五条村务评议会议议事内容:1、村级财务预算安排和决算情况;2、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3、街道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方案;4、村集体和村集体的租赁、承包方案;5、村集体和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6、土地征用方案、征用费管理、使用情况;7、村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8、村政建设等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及承包方案;9、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及管理办法;10、村级救济、养老金、社会保险和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方案;11、村计划生育、义务兵役、殡葬改革等实施方案;12、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13、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程的制订、修改;1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代表会议或讨论决定的村务执行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议事程序。凡是村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基础上:1、提交村务评议会议审议;2、提交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3、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四章经济管理第一节土地管理第十七条本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买卖,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严格执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规定。第十八条严格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管理土地,每个村民都有保护土地资源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义务。村民建房严格实行审批制度。第二节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健全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具体细则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条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教育管理,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第三节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生产经营任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护村民的合法经营权益。第五章社会秩序第一节社会治安第二十三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第二十四条不搞迷信、赌博活动。相信科学,弘扬正气。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人人参与,如在本村暂住的,应督促其办理暂住证、计划生育证明。房屋出租者应领取房屋出租许可证。发现问题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上级公安、计生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爱护公共设施,保护公共财物,保护环境整洁,保护村中绿化。第二节计划生育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向育龄群众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每年1-2次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第二十八条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生育行为,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1、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每个村民依法登记结婚后,方可怀孕生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2、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必须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其申请理由,接受群众监督,然后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街道计生办审核,待上级计生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3、已婚育龄人员(除待孕外),应当落实适合自己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参加孕环情及妇女病普查。4、严禁计划外生育。凡出现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应自觉及时终止妊娠,一旦出现计划外生育,由街道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严肃处理。5、村民领养子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并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否则按计划外生育处理。6、15-49周岁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到街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二次回村参加孕环情检查或寄回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证明,间隔时间为6个月。村计生、治保共同配合做好外来育龄人员《婚育证明》核查工作,对无《婚育证明》的,督促其补办。7、房主应当配合街道、村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租借人出示《婚育证明》,并督促其遵守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对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出租;发现计划外怀孕或生育情况及时向村报告;拒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计生部门处以罚款。8、企业(包括私营、个体等)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进行登记,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手术费,协助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情况,禁止招用没有《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员,拒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计生部门处以罚款。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二十九条生活困难的村民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享受低保补助。本村对村民实施的养老、住院等公益保障有规定的,依规定。第三十条贯彻社会保险制度,鼓励村民积极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有关条款需要制定具体细则的,经村民代表会等相关组织讨论通过,作为《章程》附件,全体村民自觉遵守。第三十二条村民在享受本《章程》规定的义务同时,必须自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本章程或其他村规民约规定,拒绝履行村民义务的,村有权采取停止其享受权利的措施,以促使履行义务。第三十三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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