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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福家居建材城管理制度万家福家居建材城为家居、建材产品专业商场,所有人及经营管理人为万家福家居建材城管理处(以下简称建材城或管理处)。建材城为入驻经营商户(以下简称商户)提供经营商铺。本经营管理办法由建材城管理处制定,管理处拥有随实际情况调整本管理办法的权利。商户与建材城签定租用合同的同时,视为双方均认可并承诺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所有内容。第一章商铺管理第一条、商铺租用权利归建材城所有建材城将拥有的可经营商铺租给商户使用。商铺分配的权利归建材城所有。商户无权自行将所使用的商铺另行划分转租、转包给他人。第二条、各项费用及收费方式1、商铺租金按年度定价,双方签定经营合同的同时,商户向建材城按合同一次性付清租金费用及管理押金5000元;2、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由管理处代收。3、商户应自行负责依法交纳经营中国家机关征收的税、费。建材城不承诺办理相关税、费的减免事宜。第三条、关于续签合同商户应在原合同期限截止前三个月向建材城管理处提出续签申请,经管理处同意后,管理处告知商户续签单价、续签期限,方可续签。商户未按期提出续签申请的,视为商户自动放弃,原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管理处收回该商铺使用权。第四条、关于场内装修1、入场经营时,商户必须对所持经营场所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须事先经管理处审核认可后方可施工。商户对商铺内的装潢、电路等设备,如需变更、整修维护、增设或移动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管理处,并附装潢平面及施工配电图等,取得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概由商户承担。正式施工期间,商户应派人员监工,以维护建材城内的安全,并由管理处随时检查,装修完工前须经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场经营。2、如商户未按装修方案装修,或装修中出现违规行为,管理处有权拒绝商户入场经营并责令商户进行整改,超过10日未整改完毕的,管理处有权终止双方签定的入场经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3、商户的铭牌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甲方的整体布局。未经管理处许可,商户不得私设标牌及广告。4、管理处有权对建材城内的,商户所持经营商铺以外的空间进行调整、改造、装修,商户无权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第五条、关于退场1、如商户租用合同到期,商户须在合同终止前付清应付款项并将所持商品及装修物撤离出场,将商铺恢复原状,管理处验收后返还管理押金。合同到期之日起,商铺内所有遗留物品、装修物全部无偿归管理处所有。合同到期的,管理处不负责另行提供商户用于清理库存、甩货的时间,因商户合同到期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管理处概不负责。2、因商户违反本管理规定内容,造成管理处终止双方所签定的租用合同的,在管理处通知商户终止合同后5日内,商户须撤离出场,商铺使用权由管理处收回,管理押金不予退还。超过5日起,该商铺内所有遗留物品、装修物无偿归管理处所有。第二章经营秩序管理第六条、管理押金由管理处负责保管,但管理处不承担有关利息等连带费用。如商户在经营中发生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管理处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并在管理押金中扣除。扣除押金的,管理处采用认为合适的方式通知该商户,商户需在得到通知后5日内向管理处交纳所扣款额以补足管理押金数额,5日内未补足的,管理处有权按扣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每日计收滞纳金。第七条、所有入场参与经营的人员,须在管理处登记,由管理办公室发放统一营业身份标识、统一服装后方可入场经营。未经登记的、无营业身份标识的、未着装的,管理方将按闲杂人员处理。商户如更换入场经营人员,须重新登记并得到管理办公室核准认可。第八条、商户应服从商场的统一规定;按照管理处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第九条、商户经营人员如有违反管理处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处有权要求商户在3日内撤换该人员,如情节严重须在24小时内撤换该人员;因商户经营人员的行为影响信誉或损害建材城合法权益时,商户应负连带责任。第十条、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商户或其代理人、授权人、受雇人的行为,因非管理处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在场内受到伤害,商户应承担责任,并赔偿建材城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他费用。第十一条、商户经营人员或商户来访客户、来访亲友发生下列任何一种行为,管理处有权对商户进行罚款处理(每人次50元),累计三次以上的,管理处有权终止租用合同,管理处终止合同的,所有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①在场内打麻将、玩扑克牌,或其它形式的娱乐行为,经劝阻无效的。②在场内饮酒,经劝阻无效的。③在场内吸烟,经劝阻无效的。④在场内大声喧哗,经劝阻无效的。⑤在场内与客户争吵,经劝阻无效的。⑥擅自在营业时间停止营业,经劝阻无效的。⑦在商铺内使用明火、电加热设备,经劝阻无效的。第十二条、商户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经相关行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建材城处销售。第十三条、商户承诺在建材城销售商品的品质及其服务应高于当地其他建材店,其商品实际销售价与当地其他建材店同期销售价差价不超过5%。第十四条、如入住商户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则管理处对入住商户按以下标准处罚:①每发生一次,管理处对商户至少给予一万元罚款;累计三次的,管理处有权解除租用合同。②如因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产生对顾客的赔偿由商户承担,管理处有权在不必事先征得商户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对顾客进行赔偿,赔偿金从管理押金中扣除。③双方合作的前提为正规的、高品质、享有声誉的品牌商品,因此管理处杜绝任何来路不明的商品进入经营场所,如商户违反,经管理处劝阻无效的,管理处有权终止合同,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第十五条、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商户应付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建材城的信誉受损,商户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在租赁期内,商户连续五日或在一个月内累计七日不营业的,管理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商户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迁出商铺,如商户拒不迁出,视同商户同意管理处将其经营的商品在它处保管,同时管理处有权将此商铺另行出租给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商户自行承担。第十七条、管理处负责商场内的夜间巡逻、电视监控,如有需要,管理处可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商户存放于商铺的商品、装修物,由商户自行负责管理,如发生丢失、人为损坏等案件,管理处只承担协助查找、协助侦破案件的责任,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关于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①管理处负责组织、策划、实施有关建材城的整体形象的宣传。商户无权自行对建材城进行宣传。②管理处有权对商户商铺内的宣传物进行审核,管理处有权拆除未通过审核的商户宣传物。③商户如需在户外对自己的商品、店铺进行宣传、举办促销活动,须事先征得管理处审核同意;商户自行在户外进行的宣传活动,不能出现有损建材城形象的内容。④建材城所有外墙、屋顶、通道梁柱、商场门内外上部、内侧部、公用空间的使用权,归管理处所有。业户无权在未经管理处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张贴广告或作他用。⑤由管理处发起举办的宣传促销活动,原则上以统一策划、统一监督执行为主。费用由建材城召集所有商户,双方协商应缴纳交纳的相关费用。⑥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在其他建材市场有折扣特卖活动时,应事先通知管理处,并使其设置于建材城的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第十九条、商户因以下情况所受的损害,管理处可以免赔偿之责:①商场为维持、保全工程的施工,必须暂停营业。②火灾、水灾、地震、风灾、爆炸、战争或者劳工纠纷。③入住商户因不遵守本管理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所致损害。④紧急停电、停水或其他非商场人员故意或过失所发生的故障。注;未尽事宜待以后再补充。
本文标题:家居建材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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