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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支付结算工具三、支付结算的支付工具(种类)按照结算工具的特点和组织形式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方式。1、票据结算:支票、本票、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2第三节支付结算工具2、非票据结算: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证)3第三节支付结算工具3、按照使用的区域分类4第三节支付结算工具4、各种结算方式的概念(1)票据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及第1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114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付结算办法》第97条规定: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5第三节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办法》第72条规定: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支付结算办法》第55条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支付结算办法》第55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6第三节支付结算工具款项解付不同《支付结算办法》第55条规定: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108条规定: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有效期不同《支付结算办法》第57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支付结算办法》第103条规定: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7第三节支付结算工具(2)非票据结算:《支付结算办法》第168及第169条规定: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办法》第181条规定: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办法》第198及第199条规定: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办法》第130条规定: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8【例题1】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包括()。A.银行汇票B.股票C.商业汇票D.支票【答案】ACD《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及第1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案例分析9【例题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签发支票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A出票日期B收款人名称C用途D票据金额【答案】C《支付结算办法》第12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案例分析10【例题3】判断: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答案】对《支付结算办法》第13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案例分析11【例题4】判断: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答案】对《支付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案例分析12票据无效小结(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2)票据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4)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本节注意事项】13第三节支付结算工具我国规定的支付结算方式票据结算非票据结算支票(重点)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重点)银行本票信用卡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汇兑(重点)信用证14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15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1、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2、票据的种类: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即银行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6(二)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灭。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的保护。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17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三)票据的功能18(四)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的基础关系: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是票据的基础关系。(2)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如果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19(五)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20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2、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21注意事项1、票据上的非基本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所以,同一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2、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3、不同票据上可能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也有所不同。【例题2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A.出票人B.收款人C.付款人D.背书人【答案】D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22(六)票据的权利与义务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票据主债务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23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24(2)票据权利的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25(3)票据权利的行使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承兑提示付款26【例题21】下列有关票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B.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付款人支付C.票据都有付款提示期限D.任何票据都可以用于办理结算或提取现金。【答案】D如转账支票不得提取现金【例题22】判断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到期日的,该记载也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答案】对【解析】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案例分析27(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5)票据权利的保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①不履行约定义务的;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④记载有“不得转让的”而贴现或质押的。第三节票据结算方式28(6)票据权利的抗辩。(5种)①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②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③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④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⑤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注意:如果持票人是以无对价方式
本文标题:支付结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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