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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三品一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标志使用行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三品一标”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按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认定获得认定合格证书的农产品产地。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认证获得认定合格证书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按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获得标志使用权的食品。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经国家法定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加工品。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按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认证的农产品标志。第四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本2辖区内“三品一标”的申报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信息公布、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品一标”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职责,履行各自“三品一标”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三品一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三品一标”工作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三品一标”经济发展。加大“三品一标”资金投入,设立“三品一标”专项基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在“三品一标”工作中做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六条“三品一标”市场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品一标”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三品一标”产品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三品一标”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消费者“三品一标”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三品一标”法律、法规以及产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3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三品一标”生产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三品一标”信息,对“三品一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申报认证第九条市、县级“三品一标”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三品一标”产品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工作。第十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按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逐级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一条绿色食品申请人按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县级“三品一标”工作机构逐级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二条申请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的单位,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市级工作机构逐级提出书面认证申请,并提供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按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可以向当地工作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附报材料。第十四条申报“三品一标”的主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4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年检,到期未办理年检的,期满后不授理复查换证手续。绿色食品证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年检,相关要求按《云南省绿色食品年检实施细则》执行,规定期限未办理年检的,期满后不受理续展手续。无公害产地和产品证书期满后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复查换证;绿色食品证书期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续展;有机食品证书期满后按《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保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第十六条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三品一标”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在有效期内进行生产。第十七条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经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印刷单位才能在“三品一标”产品包装标签上按规范印制“三品一标”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三品一标”证书和标志;不得随意树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获得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认证标志。第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四)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第十九条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原料产地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等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三)申报产品在绿色食品标准目录范围内,并符合产品标准;(四)食品加工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五)包装、标签符合绿色食品包装与标签标准。(六)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肥料、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生产资料,应当符合生产绿色食品要求。第二十条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二)认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报告变更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三)建立有机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及生产、加工和贸易的档案;(四)进行有机食品销售宣传时,必须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五)对本单位从事有机食品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六)取得有机食品基地生产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划定地域6范围,标注地理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及时予以公告。(七)在生产、加工或销售过程中有机食品受到污染或与非有机食品发生混淆时,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通报原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对该食品停止使用有机食品标志,并不得再作为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或销售。第二十一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必须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二)必须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三)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四)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五)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六)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七)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第二十二条“三品一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三品一标”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三品一标”产品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二十三条“三品一标”经营者采购“三品一标”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7“三品一标”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三品一标”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三品一标”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三品一标”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三品一标”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三品一标”工作机构依法组织对“三品一标”的生产管理和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提供有关材料;(二)负责本行政区的“三品一标”的产地、产品认证审核、年检及换证工作;(三)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及配合上级机构对“三品一标”产品的生产和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三品一标”获证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四)对本行政区的“三品一标”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及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8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相关规定职责,履行各自“三品一标”监督管理职责:(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认定的产地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跟踪检查。(二)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三品一标”加工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三品一标”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三品一标”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五)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应当对“三品一标”标志印刷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三品一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三品一标”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证书、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三品一标”标准的产品,违法使用的产品原料、添加剂、“三品一标”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9(五)查封违法从事“三品一标”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二十七条“三品一标”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注册专业范围开展审查和检查工作;除委托方或受检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不向他人披露任何有关审查、检查的信息;现场检查实行检查员负责制。第二十八条“三品一标”信息实行每年定期公布制度。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从事“三品一标”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获得“三品一标”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省、部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部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三品一标“认定证书:(一)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二)使用的投入品不符合“三品一标“相关标准要求的;(三)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等不符合“三品一标“生产技术标准;(四)擅自扩大“三品一标”产地范围的;(五)食品加工过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10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在广告中以“三品一标”名义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三条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本办法由昆明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昆明市三品一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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