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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管理体系,规范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提升制度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制度管理办法》(〔2015〕488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制度管理工作。第三条制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性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神华集团管理规定。(二)规范化原则。严格遵循制度管理流程、履行制度管理职责。(三)体系化原则。各项制度层级、边界清晰,相互协调,有机统一。(四)标准化原则。统一应用制度管理框架、制度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制度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制度管理决策者、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制度主责部门。第五条制度管理决策者包括会议(公司党委会、公司党委扩大会、总经理常务会、总经理办公会、其他会议)和公司领导。制度管理决策者负责制度的审批及制度管理工作的决策。第六条企管部是公司制度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公司制度建设与管理规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二)负责公司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三)负责制度规范性审核;(四)负责制度执行检查的督导;(五)负责制度规范化工具的推广、应用与反馈;(六)负责制度管理信息化工具的推广、应用与反馈;(七)负责制度管理工作评价;(八)负责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第七条各部门(包括公司机关各部室,行使公司专业系统管理职能的有关单位:运销公司、物资装备中心、通风救护中心、培训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是本业务领域的制度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的建设与优化;(二)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管理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三)负责本业务领域相关制度的专业性审核;(四)负责制度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工具的应用与反馈;(五)组织本业务领域各项制度检查工作;(六)协助进行本业务领域制度管理体系的规划、建设与优化;(七)负责本部门其他制度管理日常工作。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制度建设与管理规划要立足当前、展望未来,对公司制度建设工作基本性问题作出整体性、长期性的安排。第九条企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及各部门(单位)的反馈建议,制定公司制度建设与管理规划,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条公司对制度实施计划管理,包括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发布、执行、总结与调整。第十一条各部门于每年年底拟订本业务领域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于12月底送交企管部。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制度管理计划执行情况、制度回顾情况、制度培训情况、制度执行自查和检查情况,以及下年度制度新增、修订和废止计划、制度回顾计划、制度培训计划、制度执行检查计划等。第十二条企管部负责汇总、分析各部门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结合制度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及制度管理框架,制定公司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经公司批准后发布,并上报神华集团企管部。第十三条企管部于每年9月份组织各部门对当年制度建设计划进行一次年度内调整。第五章制定与发布第十四条制度制定与发布工作包括制度起草、制度审核与审批、制度发布。第十五条各部门拟定制度草案报送企管部。企管部负责分派到常设审核部门、专项审核部门进行审核。起草部门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报送企管部。企管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各部门取得一致意见的,形成制度定稿,经各相关部门和审核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审定;各部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上报公司审定时要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六条制度须经公司党委会、公司党委扩大会、总经理常务会、总经理办公会、其他会议或公司领导审定后发布。涉及公司章程审批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公司经营方针、体制改革、薪酬福利、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教育培训、员工奖惩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制度,须同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审议。第十七条业务流程与制度一同起草、审核、审定,与制度一同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发布。第十八条由企管部、法律部、审计部分别进行常设的规范性、合法性、风险性审核。(一)规范性审核是指从制度执行主体是否健全、涉及部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等角度进行审核;从是否符合神华集团相关管理要求的角度进行审核;从单体制度是否符合制度管理框架要求,与已有制度的勾稽关系、与标准制度模板及编写规范的符合情况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制度符合标准规范。(二)合法性审核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制度内容与现行的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发生冲突,并满足制度合法合规的要求。(三)风险审核主要从制度内容能否覆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制度能够满足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第十九条专项审核部门从专业角度对制度内容所规范业务的具体条款与本部门已有制度进行对比分析,避免制度内容重复或冲突的情况。第二十条各部门需启动计划外的制度新增工作时,应符合制度管理体系要求,并于启动前向企管部备案。第六章培训与考试第二十一条制度发布后,须进行制度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制定制度的培训组织工作并承担具体培训任务。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将制度培训计划报培训中心。制度培训采取自培和集中培训两种方式。集中培训须在培训中心进行。第二十三条新制度首次培训工作须在制度发布后3个月内完成。第二十四条制度中涉及的各部门,须安排本单位执行该制度人员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后须签署书面确认,声明其将遵守制度并承担违反制度的后果。第二十五条新员工入职后,所在部门要对其进行相应的制度培训工作。第二十六条制度培训结束后,由培训中心统一组织考试。采取闭卷机考形式实施考试。试卷满分100分。考试得分80分(包括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在公司范围内通报考试成绩。对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安排一次补考。各部门不得安排制度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从事与所考内容有关的工作。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度考试题库建设工作。按制度条款数量确定题库容量,30条以下的须建立容量不少于30道题的题库,30条以上的须建立容量不少于50道题的题库。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第二十八条将制度培训考试情况报企管部备案。企管部协调解决制度培训考试工作中的其他事宜。第七章执行监控与检查第二十九条各部门严格履行已发布制度的各项条款及要求。各部门负责督促本业务领域制度的执行。第三十条制度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对有关组织或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并根据需要对制度内容进行修订。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根据制度所辖业务的周期及风险控制要求,确定各项制度监控活动的周期或关键监控点。第三十二条各部门根据制度控制目标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按时进行制度检查。对新发布的制度各部门须在制度生效后6个月内进行首次制度检查。各部门完成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并送企管部备案。检查报告可包括检查形式、检查内容、被检查单位的制度执行情况、违规情况、整改要求等内容。若问题情节严重,且需要对相关责任人、组织进行处罚,各部门应将相关处罚办法纳入检查报告,在提交公司审批后执行。第八章回顾与修订第三十三条制度发布后各部门须定期对制度进行回顾,根据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业务发展的情况,归纳出制度须修订的内容。制度回顾周期应至少一年一次。第三十四条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且所规范业务以后仍存在时,各部门需要对制度进行修订:(一)因有关法律法规的订立、修正或者废止而引起制度合法合规性问题的;(二)相关业务的管控模式、管理职能等发生变化涉及制度变化的;(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或制度相互间存在冲突的;(四)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第三十五条在回顾过程中若发生修订需要,由各部门对制度进行修订。修订稿的起草、审核、审批、发布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制度修订时,无论修订内容多少,都视为整个制度的修订,并须即时发布制度的最新完整版本。第九章版本管理与制度废止第三十七条制度具有试行、暂行、正式三种版本,在存续期内具有同等效力。“试行”意为尝试施行,强调试验性,通常在某一项制度正式发布之前,使用试行版本作为一种过渡状态,并根据施行过程中收集的意见进行修订,为正式施行做准备。原则上试行期为1-2年,具体期限由各部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以及制度执行情况确定。“暂行”意为暂且施行,强调时效性,是在某一时间阶段内施行的管理制度。暂行版本的施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具体期限由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正式”意为正式施行的版本,可以是从“试行”版本优化修订而来的制度,也可以是直接发布的制度。第三十八条新增制度发布时,须根据发布目的及适用时效判断作为“试行”或“暂行”版本发布。试行制度在试行期结束后应进行修订,而后发布正式版本。第三十九条制度的新版本发布时,制度的旧版本从新版本生效日起废止。制度的版本变更及修订信息须记录在制度附则和制度信息总览表中。第四十条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且所规范业务以后不再存在时,各部门须启动制度废止流程:(一)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更;(二)相关外部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更;(三)公司的体制、机制、机构或相关业务的管控模式、管理职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四)其他触发制度废止的情况。第四十一条除由于制度版本变更引起的原制度废止的情况外,其他制度废止情况出现时,须由各部门向企管部门提交制度废止申请,经公司审批通过后予以正式废止。废止申请须包含制度废止时间、废止原因等信息。第十章制度管理信息化第四十二条依托神华集团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制度管理各项工作。制度的新增、修订、废止要在系统中同步完成;并运用制度计划、制度培训、制度回顾、执行检查等功能模块实现制度的日常管理。第四十三条通过系统可在线查阅本部门发布的所有制度,可查阅上级单位允许查阅的所有制度;在线查阅制度时,可发表制度意见,查看制度信息总览表、制度历史版本。第十一章公司所属各单位制度备案管理要求第四十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九章,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制度建设工作。第四十五条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公司制度主责部门应对各单位已发布的制度内容进行事后专业性审查。若发现各单位制度存在明显不当,或与公司制度存在冲突,由制度主责部门向各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抄送企管部。各单位在收到意见后,应尽快完成相应制度的修订。如公司某部门对各单位制度发布有事前审核要求的,各单位应于制度发布前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各单位将通过专业性审查的制度文本报企管部备案,录入公司制度管理系统。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
本文标题:公司制度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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