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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体系第一节环境标准体系简介第二节制定环境标准的原则第三节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第四节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第一节环境标准体系简介一、标准和环境标准的概念我国国家标准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中,将标准定义为:“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环境标准是由政府(环保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强制性的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它是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部分,是环境保护政策的决策结果。二、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标准体系,是根据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将各种不同的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有机组织、合理构成的系统整体。环境标准体系内的各类标准,从其内在联系出发,相互支持,相互匹配,发挥体系整体的综合作用,作为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和有效手段,为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服务。二、环境标准体系类别:按照性质、内容和作用,我国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控制标准)、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等五类。①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了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它反映了人群、动植物和生态系统对环境质量的综合要求,同时也标志着在一定时期内国家为控制污染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能达到的水平。②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它包括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标准。③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实现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分析,对采样、样品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过程进行规范的统一规定(是指对采样方法、分析方法、测定方法、实验方法、检验方法等所作的统一规定)。④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它是标定环境监测仪器和检验环境保护设备性能的法定依据。⑤环境基础标准:指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代号、指南、程序、规范等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为各种标准提供了统一的语言,是制定其他环境保护标准的基础。例如,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均属于此类标准。二、环境标准体系分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性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性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优先执行地方环境标准。二、环境标准体系效力:国家标准按性质可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一).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的环境标准应视同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必须执行。如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二).推荐性环境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推荐性的环境标准作为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指导,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实施。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如GB/T18834-2002《土壤质量词汇》。国家环境标准体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分类及代表号基础标准Z00-09方法标准Z10-39环境质量标准Z50-59排放标准Z60-71标物标准Z80-89其他标准Z90-99名词术语、原则导则、量纲单位、图式标志采样、布点、保存、测试、统计、评价方法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现行标准、超前标准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水、田、气)化学样品标准、物理实物标准我国环境标准标号的含义GB-国家强制标准HJ/T国家环保总局推荐标准HJ/Z国家环保总局指导性技术文件GHZB—国家环境质量标准GWP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GWKB—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国家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推荐性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强制标准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地方标准优于国家标准综合性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标第三节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一、环保标准发展概况第一阶段(1949~1973):环保标准零星的颁布阶段。(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第二阶段(1973至今):环保工作由宣传、教育、普及到法治的阶段;是由零星颁布到自觉朝着逐渐建立一套我国完整的环保标准体系的发展阶段。主要环境标准名录大气环境标准水环境标准噪声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其他主要标准标准汇总二、相关的大气环境标准二、相关的大气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a.功能区(三类)标准分类(三类)浓度限值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类区:居住区、商业居民混合区、一般区三类区:特定工业区长期接触,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长期和短期接触下不发生伤害不发生急慢性中毒,不影响正常生长TSP(日)值最小0.05∧0.150.25∧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环发[2000]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一、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二、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三、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〇〇〇年一月六日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①定义: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规定大气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监控浓度限值。②是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有现行或今后制定的行标、执行行业标准。③内容:指标准体系中有三项指标。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④时限: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现有污染源附表3(a)P4151997年1月1日起设立的新污染源附表3(b)P423新污染源严于现有污染源标准。其他规定排气筒高度规定:高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5米以上,否则标准严格50%执行。等效排气筒的含义和计算。排气筒高度位于表中两数值之间或之外时,采用内插法或外推法计算排放速率。排气筒一般不低于15米,否则标准严格50%执行。Q1Q2QaH1HH2xQaQQQQaxHHHQQQ//)(2121222121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三、相关的水环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各自行业的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如:《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二)标准分级排入GB3838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三)污染物分类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第一类污染物(13个),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时限:1998年1月1日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4.1.2.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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