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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搅拌桩有关规范摘录了四本规范有关内容: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三、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DL/T5024-2005;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定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05。对于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等和很便利的参考价值。水泥搅拌桩有关施工规范摘要2009-10-8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1水泥土搅拌桩地基4.11.1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完好程度(主要是水泥浆流量计及其他计量装置)。4.11.2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4.11.3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地基承载力。4.11.4进行强度检验时,对承重水泥土搅拌桩应取90d后的试件;对支护水泥土搅拌桩应取28d后的试件。4.11.5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4.11.5的规定。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11水泥土搅拌法11.1一般规定11.1.1水泥土搅拌法分为深层搅拌法(以下简称湿法)和粉体喷搅法(以下简称干法)。水泥土搅拌法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与淤泥质土、粉土、饱和黄土、素填土、粘性土以及无流动地下水的饱和松散砂土等地基。当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小于3%(黄土含水量小于25%)、大于70%或地下水的pH值小于4时不宜采用干法。冬期施工时,应注意负温对处理效果的影响。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县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运用性。11.1.3水泥土搅拌法形成的水泥土加固体,可作为竖向承载的复合地基;基坑工程围护档墙、被动区加固、防渗帷幕;大体积水泥稳定土等。加同体形状可分为柱状、壁状、格栅状或块状等。11.1.4确定处理方案前应搜集拟处理区域内详尽的岩土工程资料。尤其是填士层的厚度和组成;软土层的分布范围、分层情况;地下水位及pH值;土的含水量、塑性指数和有机质含量等。11.1.5设计前应进行拟处理土的室内配比试验。针对现场拟处理的最弱层软土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固化剂、外掺剂及其掺量,为设计提供各种龄期、各种配比的强度参数。对竖向承载的水泥土强度宜取90d龄期试块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对承受水平荷载的水泥土强度宜取28d龄期试块的立方林抗压强度平均值。11.2设计(部分)11.2.1固化剂宜选用强度等级为32.5级及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掺量除块状加固时可用被加固湿土质量的7%~12%外,其余宜为12%~20%。湿法的水泥浆水灰比可选用0.45~0.55。外掺剂可根据。工程需要和土质条件选用具有早强、缓凝、减水以及节省水泥等作用的材料,但应避免污染环境。11.2.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证值应通过现场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荷载试验确定。11.2.4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11.2.5竖向承载搅拌桩复合地基应在基础和桩之间设置褥垫层。褥垫层厚度可取200~300mm。其材料可选用中砂、粗砂、级配砂石等,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mm。11.2.6竖向承载搅拌桩复合地基中的桩长超过10m时,可采用变掺量设计,在全桩水泥总掺量不变的前提下,桩身上部三分之一桩长范围内可适当增加水泥掺量及搅拌次数;桩身下部三分之一桩长范围内可适当减少水泥掺量。11.3施工11.3.1水泥土搅拌法施工现场事先应予以平整,必须清除地上和地下的障碍物。遇有明浜、池塘及洼地时应抽水和清淤,回填粘性土料并予以压实,不得回填杂填土或生活垃圾。11.3.2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进行工艺性试桩,数量不得少于2根。当桩周为成层土时,应对相对软弱土层增加搅拌次数或增加水泥掺量。11.3.3搅拌头翼片的枚数、宽度、与搅拌轴的垂直夹角、搅拌头的回转数、提升速度应相互匹配,以确保加固深度范围内土体的任何一点均能经过20次以上的搅拌。11.3.4竖向承载搅拌桩施工时,停浆(灰)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300~500mm。在开挖基坑时,应将搅拌桩顶端施工质量较差的桩段用人工挖除。11.3.5施工中应保持搅拌桩机底盘的水平和导向架的竖直,搅拌桩的垂直偏差不得超过1%;桩位的偏差不得大于50mm;成桩直径和桩长不得小于设计值。11.3.6水泥土搅拌法施工步骤由于湿法和干法的施工设备不同而略有差异。其主要步骤应为:l搅拌机械就位、调平;2预搅下沉至设计加固深度;3边喷浆(粉)、边搅拌提升直至预定的停浆(灰)面;4重复搅拌下沉至设计加固深度;5根据设计要求,喷浆(粉)或仅搅拌提升直至预定的停浆(灰)面;6关闭搅拌机械;在预(复)搅下沉时,也可采用喷浆(粉)的施工工艺,但必须确保全桩长上下至少再重复搅拌一次。(Ⅰ)湿法11.3.7施工前应确定灰浆泵输浆量、灰浆经输浆管到达搅拌讥喷浆口的时间和起吊设备提升速度等施工参数,并根据设计要求通过工艺性成桩试验确定施工工艺。11.3.8所使用的水泥都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泵送必须连续,拌制水泥浆液的罐数、水泥和外掺剂用量以及泵送浆液的时间等应有专人记录;喷浆量及搅拌深度必须采用经国家计量部门认证的监测仪器进行自动记录。11.3.9搅拌机喷浆提升的速度和次数必须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并应有专人记录。11.3.10当水泥浆液到达出浆口后,应喷浆搅拌30s,在水泥浆与桩端土充分搅拌后,再开始提升搅拌头。11.3.11搅拌机预搅下沉时不宜冲水,当遇到硬上层下沉大慢时,方可适量冲水,但应考虑冲水对桩身强度的影响。11.3.12施工时如因故停浆,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浆点以下0.5m处,待恢复供浆时再喷浆搅拌提升。若停机超过三小时,宜先拆卸输浆管路,并妥加清洗。11.3.13壁状加固时,相邻桩的施工时间间隔不宜超过24h。如问隔时间太长,与相邻桩无法搭按时,应采取局部补桩或注浆等补强措施。(Ⅱ)干法11.3.14喷粉施工前应仔细检查搅拌机械、供粉泵、送气(粉)管路、接头和阀门的密封性、可靠性。送气(粉)管路的长度不宜大于6m。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11.3.16搅拌头每旋转一周,其提升高度不得超过16mm。11.3.17搅拌头的直径应定期复核检查,其磨耗量不得大于10mm。11.3.18当搅拌头到达设计桩底以上1.5m时,应即开启喷粉机提前进行喷粉作业,当搅拌头提升至地面下500mm时,喷粉机应停止喷粉。11.3.19成桩过程中因故停止喷粉,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灰面以下1m处,待恢复喷粉时再喷粉搅拌提升。11.3.20需在地基上天然含水量小于30%土层中喷粉成桩时。应采用地面注水搅拌工艺。11.4质量检验11.4.1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控制应贯穿在施工的全过程,并应坚持全程的施工监理。施工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施工记录和计量记录,并对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对每根桩进行质量评定。检查重点是:水泥用量、桩长、搅拌头转数和提升速度、复搅次数和复搅深度、停浆处理方法等。11.4.2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质量检验可采用以下方法:1成桩7d后,采用浅部开挖桩头(深度宜超过停浆(灰)面下0.5m),目测检查搅拌的均匀性,量测成桩直径,检查量为总桩数的5%。2成桩后3d内,可用轻型动力触探(N10)检查每米桩身的均匀性。检验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1%,且个少于3根。11.4.3竖向承载水泥上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11.4.4载荷试验必须在桩身强度满足试验荷载条件时,并宜在成桩28d后进行,检验数量为桩总数的0.5%~l%,且每项单体工程不应少于3点。经触探和载荷试验检验后对桩身质量有怀疑时,应在成桩28d后,用双管单动取样器钻取芯样作抗压强度检验,检验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0.5%,且不少于3根。11.4.5对相邻桩搭接要求严格的工程,应在成桩15d后,选取数根桩进行开挖,检查搭接情况。11.4.6基槽开挖后,应检验桩位、桩数与桩顶质量,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应采取有效补强措施。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定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521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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