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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投资顾问协议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机构)/身份证(个人):地址:乙方(投资顾问):法定代表人:地址:丙方(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作基金投资顾问,为甲方投资于丙方设立的“深国融-保千里私募定增基金”和丙方运作管理该基金事宜提供顾问,于深圳市福田区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事项甲方聘请乙方作投资顾问,乙方为甲方和丙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和丙方处理投资事务,包括并不限于:(1)为甲方的基金投资事宜提供咨询和建议;2/3(2)为甲方推荐投资产品;(3)应甲方要求,讲授投资知识,解答甲方有关投资问题。(4)应丙方要求,为丙方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第二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限与甲方和丙方签订的基金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致,暂定为10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但以基金实际运作期间为准。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第三条服务费及支付1、经协商,服务费为元整(¥元)。2、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第四条甲方和丙方的责任1、甲方和丙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投资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2、甲方和丙方应当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交纳服务费;4、甲方和丙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乙方的责任1、乙方应当保证具备基金投资顾问资格并勤勉、尽责地完成甲方、丙方委托乙方的所有咨询顾问工作;2、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丙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3/33、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丙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4、乙方应根据甲方、丙方的要求与相关方进行接洽、磋商、谈判,并且进行全方位分析、论证,撰写、修改、审查或签署相关文件。第六条违约责任三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直接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甲方投资金额的5%承担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三方因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等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其他事项1、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由三方盖章签订后成立,与主合同《深国融-保千里私募定增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3、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盖章):授权代表:年月日乙方(盖章):授权代表:年月日丙方(盖章):授权代表:年月日
本文标题:基金投资顾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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