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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取证注意事项探讨[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逐渐进入民事诉讼,并起到专家证人的重要作用。产品质量的司法鉴定工作随着人们质量意识不断提高,而被当事双方重视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但是,做为执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主体的质检机构,由于长期从事产品质量的法定监督和委托任务,对监督和检验某类产品的质量是轻车熟路,但对司法鉴定所要求的法律法规以及如何保证鉴定证据的证明能力方面则比较欠缺。[关键字]:司法鉴定产品质量[论文正文]: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鉴定逐渐进入民事诉讼,并起到专家证人的重要作用。产品质量的司法鉴定工作随着人们质量意识不断提高,而被当事双方重视并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但是,做为执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主体的质检机构,由于长期从事产品质量的法定监督和委托任务,对监督和检验某类产品的质量是轻车熟路,但对司法鉴定所要求的法律法规以及如何保证鉴定证据的证明能力方面则比较欠缺。有时,由于不慎造成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不服,法庭不采信等现象,致使鉴定结论失去其应有的作用,给相关各方造成不良影响。也使质检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严肃性受到挑战。本文想通过作者近几年来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失败和成功的实践,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过程中容易发生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望引起同行的注意。一、基本概念符合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证据,应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从事实认定的角度,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证据,必须与所鉴定的案件有一定的联系,既所谓的相关性或证明能力。庭审法官可根据产品质量鉴定的证据来分析、判断事实发生和结果;第二:经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要求,即所谓的证据能力和可采性。证明能力:是指证据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它争议事实有实质性的联系,即一种证据在某种案件中可以适当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倾向。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是指证据的代表性。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做为诉讼证据的资格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力。此能力不是指证据本身具有的品质,而是法律和外界强加给证据的特征。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是指证据的符合性。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使用产品时出现对质量认知的不同而发生争议,因此其证据除应具备对产品的质量状况的代表性之外,更主要的应该是产品的符合性。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明示承诺和质量约定的要求,同时,在制造和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是否会出现缺陷。二、获得鉴定证据应该具备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为保证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来源,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代表性,使用环境、质量约定,以及机构自身的证据收集程序等,同时应对庭审前所收集的证据以及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固定,以保证开庭审理时能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从证据的证明能力来看,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证据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鉴定机构的法定人员,是经司法机关专门培训在某项专业领域具有相当资格的检验鉴定人员,该人员应熟悉产品的质量状况,使用情况以及涉及的相应法规和产品标准,只有这样,才可以在千头万绪的证据碎片中找到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代表证据完成鉴定工作。2、鉴定证据的收集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由于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证据大量是实物证据,存在证据的个体差异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合法的程序,具体要求是:(1)司法鉴定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出具合法的证件,明确取证的对象,最好能与争议双方共同取证;(2)应详细记录取证的全部过程,并聘请二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取证过程并在记录上签字;(3)取证方案应事先经当事双方约定后,由司法鉴定人员拟定取证方案,以固定取证的过程和证据;(4)检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尽可能收集并且现行有效;(5)对违反法定程序且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或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证据不予采纳。三、获得鉴定证据应该具备的过程(一)、鉴定的受理;(二)、鉴定资料的整理;(三)、鉴定项目的确认;(四)、鉴定技术要求的确认;(五)、鉴定证据的收集、保存;(六)、检验方法的确认;(七)、检验数据的审查、复核;(八)、庭审的质询。四、判断证据真实性的方法: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在收集鉴定证据时,应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就必须对证据的形式和来源进行审查,首先:应审查从鉴定的受理到鉴定结论(或意见)整个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定程序,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鉴定内容是否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第三:证据来源是否客观、真实。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对象是否合法。证据的取得过程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在进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同样要注意所用的鉴定手段,必须是符合法定要求。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并授权的司法鉴定人员。鉴定的方法必须是科学的和合法的,鉴定结论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因此:以下司法鉴定证据可以认为是真实的。1、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向法庭提交和出示的书面物证,以及提交的实物证据并经法院封存后交鉴定机构的证据。2、经公证机关等有权部门证实并封存的实物证据。3、使用、保存良好,鉴定机构现场提取后,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证据。4、经合格的专家鉴定的证据。随着近几年人们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纠纷不断增多,做为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在加强自身的建设,完善各种条件,更好的为社会服务的同时,应不断探索,鉴定的方法,思路和程序,以保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科学性。链克交易全文完!转载请署名,谢谢!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取证注意事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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