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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水产养殖执法一、基本概念二、非法行为三、执法监管四、问题处置五、文书台帐第二部分水产苗种检疫一、基本概念二、检疫要求三、检疫主体四、官方兽医五、检疫程序六、检疫证明七、不合格处理八、监督检查目录第一部分水产养殖执法一、基本概念目的任务:依法养殖,加强监管,重点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要求:主体、种源、环境、生产、记录、销售各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知识:水产品质量安全、健康养殖、生态养殖、渔用药物、禁用药物与非法添加物、检验报告。一、基本概念(一)目的任务目的:规范水产苗种和养殖生产秩序、依法推进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强化水产养殖安全监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水产养殖生产水平、促进渔业资源与环境保护。任务:养殖证监督管理,主要检查持证生产、规定范围生产;水产苗种监督管理,主要检查持证、有效、规定范围种类生产,附证销售(许可证、检疫证、合格证);水产养殖生产监管(含育苗),主要检查种源、水源、投入品源和生产记录合法性,养殖用水和水产品监督抽检;水产品暂养、运输环节违法用药监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产、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其他。一、基本概念养殖主体:持有有效的《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用水:符合标准,定期监测,达标排放采购苗种:来源合法,质量达标,检疫合格养殖方式:健康养殖,控制用药,生态模式渔用饲料:合法生产,安全鲜活,合理使用渔药使用:证号齐全,杜绝违禁,休药销售产品销售:附具标签,检测合格,可追溯性养殖记录:三项配套,要素齐全,真实完整(二)生产要求有机农业生产是在生产中不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为手段,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机食品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水产品、蜂产品、调料等。水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包括养殖用水、养殖生产、苗种、渔药饲料、产品包装与标识均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无公害水产品是无公害农产品的组成部分。无公害农产品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经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是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技术标准和环境、产品一体化的跟踪监测,严格限制化学物质的使用,保障食品和环境的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并采用证明商标的管理方式,规范市场秩序。一、基本概念(三)相关知识水产品质量安全一、基本概念健康养殖是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把好苗种检验与检疫关把好饲料质量关把好养殖环境关(三)相关知识健康养殖生态养殖是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一是建立网围生态养殖监控管理系统;二是推进网围生态养殖和池塘循环水养殖模式,探索投入品限量制度,并结合培植水生植物,提高水体的自我净化生态修复能力;三是研究不同营养层级鱼类配套养殖的碳汇渔业模式。一、基本概念(三)相关知识生态养殖一、基本概念(三)相关知识渔用药物定义: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使用原则: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严禁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一、基本概念(三)相关知识渔用药物渔药分类:大体可分8大类:1、环境改良剂2、消毒剂3、抗微生物药4、抗寄生虫药5、生物制品6、微生态制剂7、中草药8、其它包括抗氧化剂、麻醉剂、防霉剂、增效剂、催产剂(激素)等药物。渔药特性:应用对象主要是水产养殖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药物与兽药以及人用药物的关系较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渔药在很多情况施放在水中,其药效受水环境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水质、水温等。兽药标识与说明要求GMP(药品生产质量规范)认证:(XXXX)兽药GMP证字XX号批准文号:兽药字(XXXX)123456789兽药执行标准:兽药典、进口标准、部颁标准、兽药规范、转正标准所有兽药必须标识汉字兽用主要成份:化学药品及抗生素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所有有效成份及含量;纯中兽药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五味以下的全部标注)主药成份,含量表示方法按照现行《兽药典》执行。中西复方制剂产品,必须标注成方中前五味主药成份和西药成分、含量。休(停)药期:以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停药期为准,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规定的,水产品执行500度日(水温×天数=500)停药期。有效期:以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的有效期为准。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未规定的品种,企业可根据产品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临时有效期,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一、基本概念(三)相关知识渔用药物禁用药物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一、基本概念(三)相关知识禁用药物与非法添加物非法添加物一、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二、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三、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四、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食品与饲料非法添加剂序号药物或添加剂名称序号药物或添加剂名称序号药物或添加剂名称序号药物或添加剂名称一杀虫类二抗菌类三促生长类四加工类1地虫硫磷(大风雷)1硝基呋喃类药物包括呋喃西林(呋喃新)、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那斯等1喹乙醇(喹酰胺醇、羟乙喹氧)1敌敌畏2六六六2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2速达肥(苯硫哒唑氨甲基甲酯)2敌百虫3林丹(丙体六六六)3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3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硫酸特布他林。3碱性黄4毒杀芬(氯化莰烯)4磺胺噻唑(消治龙)4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炔诺醇、炔诺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4柠檬黄5滴滴涕DDT5磺胺脒(磺胺胍)5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及其盐、酯及制剂5亚硫酸钠6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6氯霉素(包括其盐、酯及制剂)6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7呋喃丹(克百威、大扶农)7红霉素7碘化酪蛋白8杀虫脒(克死螨)8氨苯砜及制剂8安眠酮、(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9双甲脒(二甲苯胺脒)9杆菌肽锌(枯草菌肽)9抗生素滤渣10氟氯氰菊酯(百树菊酯、百树得)10泰乐菌素10苯乙醇胺A11氟氰戊菊酯(保好江乌、氟氰菊酯)11环丙沙星(环丙氟哌酸)11班布特罗12五氯酚钠12阿伏帕星(阿伏霉素)12盐酸齐帕特罗13孔雀石绿(碱性绿、盐基块绿、孔雀绿)13盐酸氯丙那林14锥虫胂胺14马布特罗15酒石酸锑钾15西布特罗16溴布特罗17酒石酸阿福特罗18富马酸福莫特罗19盐酸可乐定20盐酸赛庚啶一、基本概念(三)相关知识禁用药物与非法添加物1、《检验报告》资质认定标志。2、《检验报告》封面和内容完整,各项元素填写齐全。如:抽样基数、检验结论、单项指标判定等。3、《检验报告》样品编号按规定,从封面到未页都有样品编号,且样品编号一致。4、相关人员的签字、时间、印章(注意《检验报告》要有骑缝章)等,防止换页或伪造。一、基本概念(三)相关知识检验报告二、非法行为水产养殖非法行为的定义水产养殖非法行为的分类水产养殖的主要非法行为二、非法行为(一)定义非法行为是与合法行为相对应,是未经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水产养殖非法行为主要指水产养殖过程中违反水产养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应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二、非法行为(二)分类•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二、非法行为(二)分类2、主要分类生产主体类:无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许可证生产及其超范围、过期生产;水产苗种类:生产或引进水产苗种不符合规定,来源不清,品种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养殖用水类:水产育苗、养殖、储运、加工用水水源不符合规定,水质不符合标准要求,尾水不达标排放;生产投入品类:采购、保管和使用渔药、饲料及添加剂、水质调节剂、保鲜剂等不符合规定;生产操作类:生产操作规程不符合标准要求,使用违禁药物或非法添加物,滥用抗生素或其他化合物,不执行渔药休药期规定,生产管理记录台帐不符合规定;水产品销售类:水产品包装标识(识别、可追溯)和初加工(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储运)不符合规定,销售七类禁止销售产品(江苏条例)。二、非法行为(三)主要非法行为水源:使用未经检测或不合格养殖用水;种源:生产、销售、引进三无(许可证、检疫证、合格证)水产苗种,省外引进水产苗种不按规定报告;投源(投入品):销售、使用禁用、三无(品名厂名、成分含量、生产期限)投入品(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质调节剂);不按规定销售、使用人用药、原料药、处方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出售水产品。其他:投入品采购票证、入库清单与使用记录不同步,水产苗种与产品出售不检验、不附证、包装标识不规范,生产管理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保存。三、执法监管合法性审查隐患排查执法检查抽检监督检疫检验三、执法监管(一)合法性审查渔业生产合法性审查对象主要是从事水产苗种生产与水产养殖的渔业生产企事业单位和合作经济组织;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种源、产地、投入品、产品和记录六个方面;审查要求、证明材料、处理办法等依据相关渔业法律法规要求。三、执法监管(一)合法性审查三、执法监管(一)合法性审查三、执法监管(一)合法性审查三、执法监管(二)隐患排查水产养殖安全隐患排查是基层渔政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是促进依法养殖、保障水产养殖安全和
本文标题:水产养殖执法与苗种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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