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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殷洁主要内容•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一)产品的概念•1985年的《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指令》中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可见,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中所指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建筑工程(房屋、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等),以及军工产品。(二)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的对产品的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是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诸方面特性的综合状态。•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标准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适用性、安全性、耐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卫生性等。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经2000年、2009年修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日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已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5月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7月10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已废止。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多次机构改革,现在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国务院,并对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由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类。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予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纯羊毛标志•纯羊毛标志是国际羊毛局授权的纺织品商标,羊毛含量需达95%以上。•纯羊毛标志主要适用于精细纺呢绒及服装制品、毛线、毛衫、毛毯、毛装饰品等。但并不是所有羊毛产品都能挂此标志,只有用纯新羊毛制造、并达到严格质量标准的羊毛制品,并由国际羊毛局颁发有关执照后,方可使用。目前全世界共约有15000家厂商领有纯羊毛标志执照,每年使用纯羊毛标志4亿个以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颁行,2008年废止)规定全国对以下34类产品开展免检工作:•(一)2000年度及2001年度已公布的14类产品: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皮鞋、尿素、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水泥、微型计算机、微波炉、合成洗衣粉、吸油烟机、卫生巾、羊绒衫。•(二)2002年度新增加的20类产品:固定电话机、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陶瓷墙地砖、建筑型材、羽绒服、电饭煲、电风扇、节能灯、DVD视盘机、复合木地板、婴幼儿配方奶粉、灭菌奶、葡萄酒、瓶装饮用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火腿肠。•产品免检条件•(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此外,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具体的产品另定该类产品的年产最低规模。•但是,取得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仍必须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认证产品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如果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或者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销认证证书。此外,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认证产品采用的标准或者企业的质量体系已经改变,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典型案例:三鹿奶粉案(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四)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GB/T21118-2007小麦粉馒头——必须是圆形或椭圆要有小麦香•从2008年1月1日起,“小麦粉馒头”标准成为国家标准正式实施。•产品感官质量要求其外观形态完整,色泽正常,表面无皱缩、塌陷,无黄斑、灰斑、白毛和粘斑等缺陷,无异物。内部质构特征均一,有弹性,呈海绵状,无粗糙大孔洞、局部硬块、干面粉痕迹及黄色碱斑等明显缺陷,无异物。口感要求无生感,不粘牙,不牙碜。•滋味和气味要求具有小麦粉经发酵、蒸制后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这些感官质量指标要求都是对小麦粉馒头的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指标:大肠菌群/(MPN/100g)≤30;霉菌计数/(cfu/g)≤20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不得检出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5(五)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是指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介等对产品质量实施的监督。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标识符合法定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3.特殊产品包装符合法定要求。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4.不得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4.不得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为:(1)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一)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细小的缺点或存在一般的质量问题。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因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案例一•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与某电机厂签订了总经销该厂某牌号新型电机的合同。这种新电机是刚开发的产品,已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鉴定。然而,当首批100台电机送到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的仓库时,仓库的保管员却拒收。为此,电机厂派员与供应公司领导交涉。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电机厂遂以机电设备供应公司违约起诉至法院。电机厂诉称,这种电机经过部级鉴定,并领取了生产许可证。电机厂已经按照双方的合同交了货,供应公司的拒收行为违反了合同,要求供应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收受货物并依约支付货款。供应公司辩称,争执的焦点不在电机的质量,而在于电机上的铭牌。该铭牌上打着“中国制造”字样,却未标明电机厂的厂名和厂址,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厂方整改以前,供应公司不能收货并支付货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双方达成了一致,于是,电机厂撤诉。此后,电机厂立即制造了符合标准的铭牌安装在电机上。铭牌换好后,供应公司收货并支付了货款。(二)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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