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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1、产品的概念自然属性:“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产品营销:产品是指市场上任何可以让人注意、获取、使用、或能够满足某种消费需求和欲望的东西。法律属性:“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各国立法中的产品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不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产品,经过加工的还是非经过加工的,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欧盟《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2、产品的构成要件(1)必须经过加工、制作。(2)必须用于销售。注意:不以是否采取销售形式为判断标准。(二)产品质量1、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它包括产品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两个方面。(1)产品的内在质量性能,指产品具有适合用户要求的物理、化学或技术性能。寿命,指产品在正常情况下的使用期限。适用性,人们购买某种产品的特定需求。可靠性,指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不发生故障的特性。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够迅速维修恢复其功能的能力。安全性,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人身及环境的安全保障程度。经济性,指产品经济寿命周期内的总费用的多少。(2)外观质量:即产品的外部属性,包括产品的光洁度,造型,色泽,包装等2、我国产品质量的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第26条3、产品质量标准产品的质量标准是根据产品生产的技术要求,将产品的主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从数量上加以规定。(1)国际标准(2)国家标准(3)部颁标准(行业标准)(4)企业标准二、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1、产品的范畴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以下产品除外:(1)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2)初级农产品;(3)军工产品;(4)建设工程。2、对事的适用范围(1)只调整生产和销售这两个环节(2)在仓储、运输当中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不和消费者发生直接关系。(3)生产者、销售者可向承运人或者仓储保管人追偿。3、对人的适用范围(1)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王某在某商店购得“幸福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不足1个月,就出现不制冷的故障。王某前往商店下属的维修部维修;没几日又不制冷,再送去修,往返三次,仍不能用。维修部认为冰箱制冷系统管线漏气,经过一番焊接、改造,待运回家时,发现冰箱的冷藏室也变成了冷冻室,整个冰箱成了个“冰柜”。王某心想,冰箱修理一次不容易,不仅搬上爬五楼,还要误工误时地请假跑维修部。时值盛夏,只要制冷就凑合用。数日后,该“冰柜”突然自行起火,当时正值家中无人,这场大火造成王某财产损失达10万元之巨,并证明火灾是由于“冰柜”所致。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所购“幸福牌”冰箱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严重。但维修部对冰箱进行焊接修理时,未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而是擅自对冰箱进行了改造,致使冰箱性能变化、负载加重,为日后发生火灾埋下隐患。法院判决:l、某商店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财产损失费8万元人民币;2、幸福冰箱厂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财产损失费2万元;3、诉讼费2800元,由某商店承担2000元,幸福冰箱厂承担800元。3、对人的适用范围(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3)消费者(4)受害者(5)用户(6)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4、对地的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不论是从事生产出口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进口产品的销售者,均受本法的调整。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自学)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述1、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作为的义务1、产品应该符合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2、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二)不作为的义务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作为的义务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二)不作为的义务1、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节产品责任与损害赔偿一、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概述1、概念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即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大意,造成产品缺陷,致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由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知道而不知道产品有缺陷,将产品投入流通,从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推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赔偿。(三)承担产品责任条件1、产品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1)设计缺陷定义:由于设计因素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A、原材料、零部件设计缺陷B、构造设计缺陷C、其他工艺设计缺陷案例分析某单位技术人员张某使用气筒给自行车充气时,突然“嘭”的一声,气筒拉杆及活塞弹出,手柄与拉杆脱落,拉杆顶部打在张某左眼下部的三角区,张即刻倒地。后经医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内出血,颅底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张某一直神志不清。造成此事故的气筒为外埠气筒厂生产,本市某商厦经销。张某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侵权损害进行赔偿。被告气筒厂认为,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切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理由一:该气筒系商业部的部优产品,完全符合ZBY89001一88《打气筒》行业标准的要求,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理由二:原告使用了一年的打气筒,远远超出“三包“期限。理由三:原告使用不当,导致损害发生。法庭审理查明:引发此次事故的是原告使用被告生产的气筒,在遇有气路不畅、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活塞及拉杆被反弹出气筒外,伤害了原告。该气筒在设计上未能增加保护装置,产品设计存在缺陷。(2)警示缺陷定义: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和产品使用危险未有适当说明和警告而使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A、警示内容有缺陷:指示作用缺陷:说明产品的基本情况,指导产品的使用警告作用缺陷:告知产品的内在危险、不当使用引发的危险和预防措施香烟警示语1、焦油含量低(中)2、吸烟有害健康1、吸烟有害健康2、吸烟会导致癌症3、吸烟会导致肺癌、心血管疾病及肺气肿4、孕妇吸烟易导致胎儿早产及体重不足5、吸烟害人害己长寿香烟外包装B、警示方式有缺陷:警示位置不合理未合理使用警示的文字、图形和标识案例讨论李女士前往某市肯德基用餐,在坐下取餐盘中的餐巾纸时,误将餐盘中的广告单一并带出,使得放在广告单上的整杯热果珍饮料打翻,因座椅固定,李女士来不及躲避,所以大腿两侧均被烫伤,造成Ⅱ度烫伤。李女士要求肯德基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5000元。双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各不相让。原告观点1、热果珍饮料温度偏高,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2、托盘内放广告单,热果珍放置其上,服务方式不对;3、座椅固定,导致原告躲闪不及。被告观点1、国家没有关于热饮温度的法定标准;2、果珍杯身“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的警示符合消法要求;3、广告单的放置方式和座椅等服务方式无任何缺陷;4、一切皆由原告自己疏忽造成。法院认定1、热果珍产品存在缺陷(1)设计缺陷:被告在出售果珍时应适当调低温度;(2)警示缺陷:没有明确表示产品的危险程度。2、已经发生了损害事实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警示缺陷认定的注意事项A、对公众通常知悉的危险未为警示是否构成缺陷?B、针对少数人或发生率低的危险未为警示是否构成缺陷?C、不可避免的危险未为警示是否构成缺陷?(3)制造缺陷A、材料、部件制造缺陷B、制造工艺缺陷制造缺陷的认定方法A、根据产品标准认定制造缺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认定有制造缺陷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认定有制造缺陷不符合高于强制标准的企业标准的,认定有制造缺陷B、制造缺陷的推定(针对产品灭失或不能鉴定品质的情形)构成要件:受害人按照通常、正常的方法使用了争议产品因争议产品的使用遭受了损害根据产品的设计目的,此类损害不应当发生其他推定情形产品无名称、厂址、生产日期、批准文号生产者无资质同批次产品均有缺陷先前有同类问题出现(三)承担产品责任条件2、有损害事实存在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案例讨论原告周某某头发原呈青黑色,无脱发现象。2007年3月22日。原告在单位洗澡时,借用了同事的洗发用品——由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号氨基酸型香波和某牌号柠檬护发素。第二天原告感到头皮瘙痒难忍,数日后原告发觉头皮出现小疙瘩,并开始脱发。同年3月27日起,原告去医院就诊后,诊断为“头皮接触性皮炎后脱发”;皮肤病防治所诊断为全秃(与外用洗发、护发用品有关)。5月份后原告的眉毛、眼睫毛、胡须全部脱落,腋毛、汗毛等体毛也近乎全部脱落。原告认为医院的门诊诊断足以证明系被告的产品导致其全秃的严重后果,故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的要求,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位皮肤科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原告全秃病因进行临床鉴定。得出结论:原告脱发、脱毛与使用某牌号香波及护发素无直接关系。(四)免责事由1、受害人的过错2、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3、其他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1)特异体质(2)不当使用(3)使用过期产品(4)第三人过错(5)自甘冒险二、损害赔偿范围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法649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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