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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肯德基“苏丹红一号”——东芝笔记本电脑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究竟何为产品李某新购一处楼房,装修完毕入住不久,即发现墙壁有裂缝,且与日俱长,遂请开发商来看,遭拒。李某无奈向技术监督局投诉,要求对该房进行技术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李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受理后,发现另有一案与此相关正在审理中,该栋楼房在建筑过程中,因塑钢窗在安装过程中突然断裂,致使安装工人周某、钱某等四人滑落到地面不同程度受伤。事后经鉴定,该塑钢窗质量不合格,为索要医疗费用,周某等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思考:这两宗案件涉及的楼房和建造楼房的过程中使用的塑钢窗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2、范围: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范围。只适用于生产、流通中的产品,即各种动产,不包括不动产。1、经过加工、制作的——改变了物的本质属性。不包括未经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也不包括初级农产品。2、用于销售的——即商品,排除了自产自用、赠与的物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或者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合格即符合相关标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合格产品包括:1、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2、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产品质量标准制度认证制度抽查制度召回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因产品瑕疵而发生的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是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他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最主要的依据之一。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代号为“GB/T”(空气净化器)案例:饮用水标准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实行自愿认证和强制认证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产品的认证由企业自行决定。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均属于强制认证的范围。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第一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等。至今,已发布多项产品,除第一批目录外,还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车产品、玩具等产品。产品质量抽查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药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12月《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在制定)缺陷汽车召回程序生产者主动召回质监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既不按照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作为的义务1、产品应该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作为与不作为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的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3、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二)不作为的义务(禁止性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1、进货时的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前的质量保持义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依法使用产品标识义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规定。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作为的义务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不作为义务(禁止性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民事责任因产品瑕疵而发生的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二、产品瑕疵责任性质为合同责任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产品瑕疵的诉讼时效:1年三、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案例对生产者而言: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符合特定的免责情形时,才能不承担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1990年某日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段某的手被炸伤,事后,段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原来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研制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品检验所)请求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宾客时使用,谁想竟发生此事故。[问题]若段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销售者的产品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销售者而言:过错责任原则2002年10月6日,消费者江帆家中电冰箱发生爆炸,因家中无人,爆炸后酿成大火,造成江帆家中的电器及其家具全部被毁,经济损失10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检验,该电冰箱安全使用期为10年,是因内在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爆炸。为此,江帆找到销售电冰箱的某电器商场,要求赔偿。该商场总经理认为,该电冰箱是在1997年5月份购买,早已超过保修期,因此商场对这次事故不承担责任。为此,拒绝了江帆的赔偿要求。本案涉及到产品质量的保修期与产品质量安全期的法律问题。以案说法根据这一规定,商场总经理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所谓保修期是指该商品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由生产厂家免费退货、换货、修理。超过保修期后,产品质量出现故障,厂家来维修是需要收费的。这里并不是指超过保修期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就不赔偿。只要该产品是在安全使用期内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产品责任事故是在安全使用期内发生的,因此,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责任。江帆应该找商场赔偿损失还是找生产商赠偿损失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责任形式分析四、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方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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