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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质量监督*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四、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教学片“保鲜膜质量标准问题”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实施)、《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计量法》。(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2、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3、消费者、用户、其他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系。(三)立法目的:NO.1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四)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1、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3)用户。(4)消费者。(5)受害者。(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认证机构。(7)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主体。**2、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1)产品的含义。——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根据本法的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人为加工、制作;•其次,必须用于销售。•例:原告罗某于2001年6月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粒,存放在当地火车站粮食仓库,准备销售。这批玉米经过火车长途运输,已发生霉变。其立即又从本地购进少量好玉米进行搀和,然后进行销售。7月24日,被告该地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即派员前往该火车站检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库内的玉米外观有大量霉变,工作人员对此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之后,该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当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仓库内用于销售的剩余玉米按照法定程序,抽出四样样品送检,并将抽样后的玉米全部进行了封存,同时制作了封存决定。原告不服诉之法院,认为玉米属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被告赔偿因违法封存玉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注意:A、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质量是否由该法调整?B、本法所称的产品,包括药品、食品、计量器具等特殊产品。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1)未经加工的天然物品,如原煤、原油、水等;(2)初级农产品;(3)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4)建筑工程;(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6)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等(2)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即产品质量应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3、对事的适用范围:本法只调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两个环节的质量问题。4、对地的适用范围二、产品质量监督(一)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是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制度的统称。(二)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政府宏观管理产品质量的职能:1、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2、鼓励与奖励。3、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三)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是实现国家宏观管理调控职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商品检验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的职权(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1、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NO13);2、负责产品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调工作;3、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NO14);4、参与优质产品的审定,监督检查名优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志的使用,打击制裁假冒行为(NO15);5、处理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NO17、18)*(四)产品质量监督制度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1)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2)检测主体——企业自我检验和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A、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B、作为中介机构设立的,即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3)(NO1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合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见NO26):“标准”:就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性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A、法定标准——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或选择适用的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IB、地方标准QBB、约定标准——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产品检验标准。C、企业标准Q/BD、按性质的不同,还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4)“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处理品劣质品2、产品质量检查制度。(NO15)(1)监督的主要方式是进行抽查。(2)抽查方法---随机抽取(3)抽查结果应当公布,以保证抽查的公正与权威(4)抽查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由国务院专项列支(5)实行一事不二查(6)对抽查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抽查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检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NO14)(1)企业质量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的总称。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GB/T19000-ISO9000),经过独立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性检查和评定,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体系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A、认证管理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B、认证机构是指具备认证条件、资格并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企业质量认证的技术机构C、认证原则——自愿原则D、认证标准——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1)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2)基本内容:A、认证对象:部分实物产品(不包括非实物产品如服务、劳务等)B、认证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C、认证方式: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第三方认证制度D、认证原则——自愿原则为主。E、认证种类:我国对产品质量实行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F、认证的条件:G、办理产品质量认证的程序:H、认证的法律后果:PRC认证长城认证方圆标志标样标志SG标志QS标志3C标志申请受理检验审查批准(3)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A、认证对象上:B、获准认证条件上:C、认证结果上:D、证明方式:E、认证标志的使用上:F、性质:例:A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的执法人员在进行认证执法检查中发现A地某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标注了“本产品通过了ISO9001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经检查,该企业确实获得了依法设立的B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针对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执法人员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构成违法,请问: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并说明理由,若构成违法,该如何处罚?5、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1)公民个人的监督权。(2)社会组织的监督权。(3)公众的检举权。(五)奖惩制度*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对照《消法》)作为义务:1、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NO.26):A、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默示担保义务B、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默示担保义务C、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义务。[瑕疵]与[缺陷]:共同点:A、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B、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区别点:A、在程度上,轻重不同;B、对于瑕疵,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缺陷则不应接受;C、瑕疵是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基础,缺陷是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基础;D、索赔上,瑕疵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再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缺陷既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E、赔偿方式和标准上,瑕疵由销售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缺陷则以损害赔偿为原则,以实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造成缺陷产品本身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为赔偿标准;F、诉讼时效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为2年。2、要遵守质量表示制度(NO27)A、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C、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D、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E、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3、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NO29-32)——不作为义务A、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B、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C、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D、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与生产者的2同)4、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与生产者的3同)*四、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1、合同责任——买卖合同的卖方违反产品质量担保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2、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它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特殊侵权责任。•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无契约无责任”原则)•1932年的“蜗牛案”(侵权责任原则)•“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麦克弗森从别克汽车公司的零售商处购买了一辆汽车,其驾车外出途中因车出了故障而受伤,经检验,是轮胎有瑕疵所致。轮胎并非别克汽车公司所造,而是从另一制造商那里购得。有证据显示,经过适当检查,本可发现这一瑕疵,但别克公司未这样做。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A、产品有缺陷B、有损害事实存在C、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D、对于过错原则则还要具备主观过错这个要件。产品责任的形式和范围:A、产品责任的基本形式为损害赔偿。B、赔偿范围:a、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损害。b、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并且对于赔偿总额没有限制。产品责任的免除: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我国未就销售者的免责情形作出确切规定。例: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接到消费者陈某的起诉,状告上海某品牌化妆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其脸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该化妆品厂赔偿其3万元的损失。在法庭上,化妆品厂承认陈某使用的化妆品确为该厂生产,但该产品是正在研制过程中的实验品,并没有投入市场,不清楚陈某是从哪里得到该化妆品的。陈某向法庭陈述:其使用的化妆品是其男朋友刘某送的,刘某是这家化妆品厂的产品检验员,并告诉她该化妆品下月将在市场上出售。法院传唤了刘某,刘某向法庭证实:一,他是该化妆品厂的产品质量检验员,产品是从成品
本文标题:产品质量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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