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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入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各教育办公室、各级各类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干部师资均衡配置,激发队伍内在活力。根据重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的指导意见》(渝教人〔2014〕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着力破除影响和制约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区管校聘”的教师管理和师资均衡配置制度,推动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促进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流动。到2017年,基本实现全区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制度保障。二、基本原则(一)促进均衡与激发活力相结合。针对学校发展和教师-2-队伍建设需求,促进优质师资在城乡、校际之间流动,均衡合理配置师资,推动城乡教育协调发展。遵循校长教师成长和教育教学规律,建立正常流动机制,激发队伍活力,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二)政策兜底与激励引导相结合。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渝教人〔2014〕75号交流轮岗政策,明确制度约束,推动刚性交流。同时,强化政策导向,健全配套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校长教师主动参与交流。(三)统筹规划与因校制宜相结合。区教委统筹制定规划,加强督促指导,把校长教师交流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同步推进,保障交流轮岗稳妥有序。各学校从自身发展水平和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出发,着眼教师队伍均衡优化配置,科学实施交流轮岗工作。(四)以人为本与培养提升相结合。关心交流校长教师的实际困难,制定完善配套政策,确保交流校长教师立足新岗位、作出新贡献。三、范围及对象(一)交流轮岗范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公办,下同),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主,片区内和片区外学校之间交流相结合。(二)校长交流轮岗对象:校(园)长(含正、副校园长,正、副书记,下同)50周岁以下、在同一学校任职满9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3-(三)教师交流轮岗对象: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学校任教15年及以上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教师任教2年后,应到农村学校支教。中层干部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交流到其他岗位或学校任职。超编学校超编人员属于刚性交流对象,不受年龄和同一学校任教时长等限制。经工作单位同意自愿交流的人员或因工作需要须进行交流的人员,也可纳入交流轮岗对象。四、比例及期限(一)交流轮岗比例。2016年每学年交流轮岗人员不低于全区符合交流条件人员的7%。到2017年,每学年交流轮岗人员不低于全区符合交流条件人员的10%。特级教师以及各级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优质师资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二)交流轮岗期限。学校校(园)长及教师交流每学年初组织一次,校(园)长每次交流轮岗的年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教师每次交流轮岗的年限为1—3年,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初审,教办审核,区教委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轮岗:(1)当学年内系妊娠期、产假期或哺乳期的;(2)个人身患疾病,经区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3)妻子(丈夫)或子女、父母长期患-4-病卧床不起或长期住院的;(4)近5年内已有支教、交流经历,时间累计达到2年(或二学年)及以上的;(5)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教师。以上六种情形的教师一年一认定。五、交流办法及管理(一)校长交流把校(园)长培养使用与轮岗交流、上挂下派结合起来,有计划地安排校(园)长在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进行交流,增强校(园)长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提升校(园)长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能力。(二)教师交流1.教师常态交流(1)校内常态交流,由各学校统筹安排。健全中心校与村小间的“走教制”,有计划地安排中心校教师轮流到村小任教,切实保障村小师资需求。鼓励富余学科教师培训转岗,缓解农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不足的问题。(2)校际间点对点交流,主要由教办、有关学校统筹安排,交流时间原则上为2年。鼓励强校带弱校,推进优质学校(学科)与薄弱学校(学科)之间交流。主要通过“手拉手”“领雁工程”、捆绑发展和校际联盟等方式,建立校际间点对点交流,促进教师、教学资源优化配置。(3)城乡学校之间交流,在区教委组织下,有关学校统筹安排,交流时间原则上为1年。主要采取城镇学校教师到边远农村学校支教、边远农村学校优秀教师到城镇学校顶岗学习-5-的方式,促进农村学校教师业务水平的提升,推动城乡学校教师队伍均衡配置。2.优质资源交流共享(1)依托我区现有的名师工作室、特级教师和各级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建立“名校长流动站”“名师流动站”,定期组织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指导教学、献课讲学,或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远程教学”“优质课堂”“微课”“慕课”等形式,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分享优质学校教育资源,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本土化培养。(2)发挥副高级女教师、正高级教师延迟退休的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延迟退休的副高级女教师、正高级教师到农村边远学校、薄弱学校任教。3.区内外交流根据有关要求,开展区内外教师交流。(三)交流人员的管理1.变动人事关系的交流管理。即交流校长、教师通过调动的方式进行交流。由接收学校负责管理、考核。鼓励超编学校教师通过调动方式交流到缺编学校工作。2.不变动人事关系的交流管理。即交流校长、教师的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学校。交流期间,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派出学校按月发给,在接收学校参与考核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交流校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统筹管理、考核。交流教师-6-交流期间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交流期满后,交流人员原则上回派出学校工作,如因工作需要且接收学校有空余编制,经本人申请,双方学校同意,可按相关程序办理人事调动手续(顶岗学习交流人员除外)。六、实施步骤(一)制定方案。区教委、各教办和学校要对照交流轮岗对象的条件进行排查摸底,统计掌握交流轮岗人员情况,结合实际,于每年4月制定出下一学年的校级干部、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方案。(二)个人申报。每年5月初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校级干部、教师都必须申报,并填写校长、教师交流登记表。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校长、教师名单在学校内公示7天。(三)学校推荐。每年6月底学校根据交流轮岗工作方案、个人申报情况和本校干部教师队伍实际,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交流轮岗初步人选,学校应将推荐结果告知相关人员。(四)组织调配。每年7月,根据各校推荐的交流轮岗人选,区教委会同各教办、学校进行双向选择后,仍未能完成计划的,由区教委指定交流学校。校级干部交流轮岗由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编制调控,合理使用学校编制-7-区教委会同区编办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统筹管理,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要求,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区教委会同区编办根据学校布局、生源情况和教师交流需要,在编制总量范围内,每学年进行动态调整。(二)加强岗位动态管理,优化岗位结构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规模、编制情况和交流需要,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结构比例,确保中、高级岗位不低于50%,适应和满足校长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三)加强评职、晋岗、评优管理,注重政策导向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和要求。从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交流到条件相对较差的学校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人员,在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称时,免考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每年对未变动人事关系的交流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人员进行表彰。交流服务期未满1年或交流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等次的,在评职、晋岗、评优时,不享受以上优惠待遇。(四)落实激励措施,保障交流人员待遇-8-交流人员按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施办法和村小教师津贴办法享受有关待遇。农村学校要预留一定的教师周转房、空余住房优先保障交流人员使用居住。从2017年起,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须有在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于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其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时必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任教经历;学校校长、教师参加评选特级教师、名师和骨干校长时,原则上须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新提任城区学校校级副职的、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任教(职)经历或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五)强化教育管理,严格纪律约束校长教师应服从组织交流安排,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五年内不得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同时,对超编学校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的,可采取组织程序,安排待岗学习,且当年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并备案的未变动人事关系的交流(含)支教教师,每学年由接收单位所在教办牵头组织考核,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参评优秀交流教师或优秀支教教师,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评为当学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交流规定时间结束后,由派出学校妥善安排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当-9-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3年内不得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教委组织待岗学习,待学习结业后,返回原单位工作。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八、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教委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和指导工作,并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具体实施,为交流工作和交流人员提供服务,确保交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各教办、学校要切实加强校长教师交流的政策、纪律宣传力度,通过会议、网络等多种方式,传达到全体教师。要认真贯彻落实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施办法,注重政策引导,做好宣传解释。积极组织动员校长教师参与交流,充分调动校长教师交流的积极性,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三)创新措施,提高交流质量。各教办、学校要积极引导交流人员适应环境,在教学安排上注重衔接,对于优秀骨干教师,要大胆任用,发挥学科优势,切实发挥引领作用;对于交流到城区学校、优质学校的农村教师,可采取跟岗学习、顶岗任教等方式,帮助尽快熟悉情况,进入角色。(四)关心交流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建立校际协商制度,组织交流学校间定期联系,切实帮助解决交流校长教师的实际困难,使其安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交流工作取得实效。-10-(五)加大督导力度。区教委要把校长及教师交流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作为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每年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人员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同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确保交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本文标题:关于深入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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