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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控制发行章拟制审核文件名称: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修订日期:01/06/2011批准文件编号:03-336-315版本:01页次:01OF021.0目的保障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切实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之要求。2.0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从员工招聘开始至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全过程。3.0定义强迫劳动: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4.0控制程序4.1公司在以下各方面作出相应承诺:4.1.1公司招聘员工以自愿为原则,严禁使用强迫的、担保的、契约或非自愿的员工;4.1.2公司在员工招聘过程中不收取任何形式的介绍费、押金等,不扣押员工身份证明、证件或其他法定之证明文件;4.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4.1.4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4.1.5工作时间内,各车间、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4.1.6员工因事、因病请假后,可自由出入厂区及员工宿舍。工作时间外,在不影响他人休息的情况下,员工亦可自由进出宿舍;4.1.7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自由申请提前离职;4.2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4.2.1对人事部在招聘员工过程中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压任何的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降级之处理;4.2.2对于工厂各级管理人员,如果发现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者提出类似非法之要求的,将对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通报处罚,对员工精神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受害人员进行道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文件控制发行章拟制审核文件名称: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修订日期:01/06/2011批准文件编号:03-336-315版本:01页次:02OF024.3针对员工受到强迫劳动的申述程序:4.3.1如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有受到工厂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的强迫劳动,可通过公司投诉电话、投诉电子邮箱或主任信箱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投诉、申诉,以寻求解决,或者直接向工厂高层领导进行直接的口头反映以寻求解决;4.3.2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确满意的处理意见,员工可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检举报报。
本文标题:禁止强迫劳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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