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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清区村民自治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村民自治是村民通过合法组织与程序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三条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议事,在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依程序作出决策。第四条坚持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依法治村的有机统一,依据法律法规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第五条本章程以制度形式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办法。全体村民、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内社团组织、经济组织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责任。第二章村级组织2第一节村党组织委员会第六条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依照党章、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工作,领导推进村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第七条村党组织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履行党章赋予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三)领导村民自治组织、群团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四)执行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联席会议、村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协调和保障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第二节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第八条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力组织,由本村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第九条户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实现形式,由各户有政治权利的十八周岁以上的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代3表,共同组成。第十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采取其中一种会议形式。因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第十一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过半数村民会议成员参加,召开户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案、村民代表选举方案;(二)监督本条第一款所列章程、办法的实施;(三)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四)讨论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三条除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外,户代表会议拥有村民会议其他各项职权。第三节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的特殊实现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的常设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中的权力中枢,对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负责。4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两委”成员和具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本村村民共同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占半数以上。村民代表与其他组成人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村民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出现空缺或不能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时,在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指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出一名临时召集人,负责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在新村党组织书记产生后或原村党组织书记可以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时,临时召集人权力自行终止。第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决定村集体资产处置,集体林木砍伐申报计划,村干部报酬,宅基地使用方案,救灾救济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5案等;(二)审议通过按法律法规规章产生的村干部以外的其他村干部;(三)制定和修改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务监督小组工作规则、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规则;(四)审查和批准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财务预算等;(五)监督“两委”及村干部的工作;(六)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授予的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设立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两个小组受村民代表会议的领导。第四节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对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按照分工,执行并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两委”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二)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本村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6务和协调工作,保障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和其他财产;(四)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工作。第五节“两委”联席会议第二十四条“两委”联席会议是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商讨论村政事务的一种会议形式。第二十五条“两委”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第二十六条“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委员会召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第二十七条召开“两委”联席会议须有“两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议定事项须经“两委”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八条“两委”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二)研究拟定提交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定事项的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因灾害、事故等突发因素,村政事务需紧急处置,村“两委”可应急决策实施。应急决策和实施情况,应在事中或事后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履行程序。7(三)实施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并及时向作出决议决定的相应组织报告实施情况,向全体村民公开。(四)讨论决定“两委”可自主决定的村政事务。第三章村民委员会下属组织及群团组织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排查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卫生事务,做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及扶贫帮困、救灾救济等工作。各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干部兼任。第三十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是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最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小组的划分一般应与村民代表所在的选区一致,组长可由本选区村民代表担任。村民小组长可兼任本小组的调解员、治安员。村民小组长职责:(一)组织协调本组村民执行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二)配合上级部门和村有关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三)召集本组的各种会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四)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8求。第三十一条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工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设立,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第四章村民与村民代表第一节村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二条村民的基本权利:(一)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二)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有参与讨论决定村内重大事项的权利;(三)对“两委”等村内各类组织及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进行监督的权利;(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五)反映意见建议的权利。第三十三条村民的基本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公共秩序及社会和谐稳定;(二)执行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三)服从村“两委”及村民小组长的领导,协助其9做好工作;(四)讲法、讲理、讲公德,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五)明礼诚信,孝顺老人,团结互助,文明友善;(六)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移风易俗,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第二节村民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四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提出议案权。依照规定程序提出属于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二)反映意见和建议权。代表本选区村民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反映意见、建议。(三)表决权。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表决,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第三十五条村民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联系村民的义务。村民代表应同本选区村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二)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带头履行村民应尽义务,发挥宣传、引导、示范作用。(四)协助“两委”工作的义务。模范执行并协助“两10委”组织本选区村民实施村民自治组织的决议决定及“两委”布置的其他工作。(五)自觉接受本选区村民的监督。第五章民主决策第三十六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三十七条民主决策的程序:(一)提出议案。民主决策的议案可分别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二)受理议案。民主决策的议案由村党组织委员会统一受理。(三)“两委”研究。召开“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拟定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一般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四)乡镇(街道)备案。会议议程和议案决议草案上报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五)讨论决定。召开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议案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决定。(六)公布结果。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向全体村民公布。11第三十八条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决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由“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更改的意见或建议,并提交作出原决议决定的组织依程序更改。未作出新的决议决定前,原决议决定应继续执行。第三十九条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按照民主程序提交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越权决策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民主管理第一节管理组织与制度第四十条村民自治组织的设置遵循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依法依规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代表会议为权力中枢、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第四十一条“两委”应组织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成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村民自治制度,明确村内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等。第四十二条建立“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换届后工作移交制度。换届工作结束后,原“两委”和村民代表会12议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分别移交给新一届组织。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村民委员会公章移交后,一般通过规定程序委托乡镇(街道)代管或交由村会计保管。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印章。第二节财务管理第四十三条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决定本村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权力机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应由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负责对村集体财务行使管理职能。第四十四条村会计负责村集体财务的日常业务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职能。村会计的任用、调换、免职须遵循规定程序。第四十五条建立民主理财制度,由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村民对村集体财务问题出现较大争议时,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13第四十六条规范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两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
本文标题:村民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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