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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教育国际国内形势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动力和机遇,使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得到增强。国际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安全领域的非传统安全因素也逐渐增多。政治上,西方国家利用我人权、民族、台湾等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对我进行丑化、分化、瓦解在民族问题上,他们企图削弱或改变中国:一是以推进中国民主化为借口,支持中国的民运分子;二是以民族自决为旗号支持中国边疆地区的分裂主义运动。国家安全问题是每个国家的永恒话题。自人类社会产生了国家,就存在着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问题。为了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而展开的颠覆与反颠覆、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在我国,国家安全主要是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准设立国家安全部。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正式成立。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一、国家安全的含义是什么?答:国家安全是指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国家政治制度不受侵犯;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的机构不被渗透;人民生命、财产不受外来势力的威胁和侵犯。二、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内容?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三、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概念?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四、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典型案例】买加,男,1973年1月生,维吾尔族,1993年9月考入北京某大学,买加民族主义情绪严重,他在宿舍的墙上贴有维族人的头像,作为自己崇拜的英雄。入学以后,纪律性差,经常外出,夜不归宿,与校外人员来往频繁,几次在私人饭馆组织新疆人聚餐,与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经常接触。1994年8月,在新疆搞爆炸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艾×跑到北京与买加直接联系。艾×被抓获后,买加不但不引以为鉴,反而在分裂祖国的罪恶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由于参加非法活动,他已知道自己被有关部门“重视”。1994年底,他以学习跟不上为由离校出走。由于西方敌对势力分裂中国,打着建立“××××斯坦共和国”的旗号,企图把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买加正是迎合了西方敌对势力的需要,弃学归疆,更加肆无忌惮,与分裂主义分子打的火热。为了实现他们分裂祖国的不可告人的目的,他毅然加入“××解放组织党”,并成为该组织五名重要成员之一。1995年的某一天,正当他们做着黄梁美梦,肆无忌惮地四处活动时,被新疆国家安全部门抓捕归案,买加与他的同党均落入法网。【案例解析】境外一些敌对组织和敌对势力一直虎视眈眈地注视着中国,稍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迫不急待地跳出来,大搞破坏活动,利用国内一些激进分子,煽动闹事,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买加就是这些敌对组织的一个棋子,利用民族感情结党成社进行分裂祖国的活动。祖国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更不容许遭到破坏,等待破坏分子的只能是人民的审判。【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吉林省白城市人,2006年大学毕业后来连,应聘到某公司担任业务员。由于工资不高,个人经济上比较困难,于是王某便通过互联网发帖寻找兼职工作。不料,被网上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并以某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将其招聘为信息员。受金钱诱惑,王某在明知对方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的前提下,仍然不计后果,一意孤行,接受对方任务和指令,积极为之效力。2009年以来,先后多次以旅游的名义到我区某重要军事目标周边进行实地察看,秘密搜集该营区的地理位置和各种武器装备的型号、数量、位置等军事情报,通过电子邮件,加密传递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构成了间谍罪。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力3年,并处罚金5万元。【典型案例】一九九○年,吉林省某医学院学生金某被来校讲学的澳大利亚籍教师卡洛尔策反,加入了他们的情报组织,为其收集我国经济、军事、科技情报,后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案例解析】金某参加间谍组织,并为其收集情报,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任何出卖国家利益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金某意志薄弱,接受外籍人员的策反,并为其工作,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最终走向了可悲的下场。【典型案例】一九九二年,我党的十四大开幕前一周,江泽民总书记在大会上的报告(第八修改稿)被《香港快报》全文发表,一些国家报纸争相转载,使全世界都感到震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后经追查,出卖情报者是新华通讯社国内新闻部记者吴士深(35岁,副处级干部)和他的妻子马涛《中国健康教育通讯》杂志社编辑。他们夫妻二人为了二万美元和几千元港币,将十四大报告卖给了《香港快报》驻北京女记者梁惠珉。【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是“东突”恐怖势力中最具危害性的恐怖组织之一。其宗旨是通过恐怖手段分裂中国,在新疆建立一个政教合一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1998年初,该组织派遣12名暴力恐怖分子入境在中国境内秘密建立训练点10多处,培训恐怖分子150多名,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购买制爆化学原料20余种,301箱,重达6吨,预谋在新疆进行大规模爆炸、暗杀等活动。至1999年底,该组织在新疆和田地区秘密建立了多处制爆窝点,制造手雷、爆炸装置5000余枚,发展组织成员1000余人,先后制造了多起暴力恐怖案件,杀害无辜群众6人,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典型案例】外国人违反我国国家安全法律被驱逐出境。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空军联络官约瑟夫·陈和助理空军联络员德维纳·佛罗伦兹受美国军事情报机关派遣于1995年7月23日来到我国。潜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多处军事禁区,采取拍照、摄像等手段,非法窃取我军事情报,被我国值勤战士当场抓获。我国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国国家安全机关于1995年8月2日宣布在24小时之内依法将他们驱逐出境。【QQ空间转载反动文章构成犯罪】X男,甘肃省人,成年人,一日上网上到境外网站,发现有一篇攻击我国国家领导人、国体和政体的文章,由于平时对社会现状很不满意,X男于是对这篇文章很感兴趣,便认真看了起来,后来觉得这文章甚合已意,自已也有同感,于是便把它收藏下来,发表在自已的QQ空间里。这篇文章随后被访问到X男QQ空间的QQ好友们发现,于是流传开来,一日,甘肃省X市国家安全局找到X男,将其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归案并追究刑事责任。并称,这是由国家安全部督办的案件。X男大呼冤枉,辩解说自已转载该反动文章在QQ空间仅是好奇,自已观赏,并没有向他人散布。自已也没有向任何人发表过煽动攻击、污蔑国家领导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反动言论。我国国家安全机关主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第九条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第十条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辑、追捕。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第十三条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5、哪些属于“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情形?《国家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为了使这一规定更为明确具体,便于实践中把,《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此作了解释性规定:(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的七项义务:第一、是教育防范义务,就是教育、动员、组织群众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二、是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第三、是提供情况、证据的义务。第四、是发现、报告的义务。第五、是保守秘密的义务。第六、是不得非法持密的义务。第七、是不得非法持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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