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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部分一般性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本省律师依法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保证律师在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江苏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主体与责任】律师是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承办主体,负责具体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律师事务所是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本所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管理,督促本所律师依法勤勉、尽职。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造成顾问单位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各级律师协会负责组织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培训、指导工作,促进律师不断提升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水平。第三条【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关系】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或顾问团是政府设立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建,受政府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顾问机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与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顾问团)的意见不一致时,律师仅应对自己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第四条【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原则律师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过程中,应始终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原则,不断推动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立法、依法行政的水平,防范法律风险。(二)独立性原则律师就政府重大决策、政府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要行政行为等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及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顾问服务时,应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三)积极谨慎执业原则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别于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责任重大,应积极谨慎执业,除了应不断提高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水平以外,并可采取以下方式:团队化服务。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所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需要,遴选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律师组建服务团队为政府及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尽量避免采取单一律师服务方式。可视化服务。律师可根据所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需要合理运用各种文书、图表、网页、音像资料等有形载体,将所办理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的流程、过程和结果以有形的、可视化的方式及时地提供给政府及政府部门。全覆盖服务。律师应依法积极引导政府将权力运行中涉法方面及环节置于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之内。第五条【服务范围】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可以包括:(一)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二)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三)参与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四)为政府重大投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五)处理政府日常法律事务;(六)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服务范围以律师事务所与政府所签订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第六条【服务类型】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一)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聘请,在约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上),为聘请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顾问关系随期限届满而结束的服务类型。(二)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聘请处理某项专门法律事务,顾问关系随该事务的完成而结束的服务类型。第七条【顾问律师的推荐与选派】律师事务所参与政府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聘法律顾问时,应尽可能推荐政治道德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执业经验较丰富或者执业时间较长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合同过程中,所指派的律师应符合顾问合同约定的条件。第八条【业务拓展】目前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正在依法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拓展政府顾问单位。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仍很有限,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积极拓展自己的业务,以便为政府及政府部门权力运行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第九条【风险提示】鉴于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重要协议签订、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理等领域责任重大,律师应通过自身的法律顾问服务,促进政府依法办事,立足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协助政府防范法律风险。鉴于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将成为政府决策的附件,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始终应忠于事实与法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符合出具意见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积极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第十条【律师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禁止行为】(一)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法律事务;(二)不得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办理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三)不得利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施加影响;(四)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所承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五)未经授权,不得向新闻媒体就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发表评论性意见;(六)不得利用承办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第十一条【其他】本指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为本省律师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参考。第二章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类型】政府法律顾问合同主要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第十三条【定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是指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保障律师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为聘请方与受聘方就提供日常性、基础性法律服务所签订的以年度为服务期间的传统法律服务合同。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是指突破传统法律顾问模式,为有效应对政府常规法律服务外的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涉法事项,确保政府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防范政府专项事务中的法律风险,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为聘请方与受聘方就该专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法律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事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合同主要条款】(一)法律顾问合同主要条款(1)律师事务所及所服务的政府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主体事项;(2)双方协商确定的律师团队或服务律师;(3)具体服务范围;(4)服务费用及给付方式;(5)工作方式;(6)双方权利义务;(7)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8)利益冲突防范;(9)法律顾问合同续签与变更、解除、终止;(10)违约责任;(11)解决争议的处理原则及方式;(12)合同生效日期及有效期限;(13)双方认为需约定或者写明的其他事项。(二)法律顾问合同权利义务条款顾问律师的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有权知悉、查阅、获取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全部信息、文件、资料;(2)有权组织、参加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座谈会、听证会及其他会议,进行现场调研等;(3)在约定的顾问事项范围内,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顾问律师的义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对受聘方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2)按照聘请方规定的使用用途和方式,正当、合理、审慎地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留存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载体或介质。(3)未经聘请方同意不得将获取的含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文件或资料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第十五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签订要点】(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服务范围条款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基本覆盖政府决策行为及权力运转的全过程,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论证意见;(2)参与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3)协助政府起草、审查或修订重大合同、项目合作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4)参与政府信访接待事务;(5)协助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举办专题法治讲座、法律培训等活动;(6)参与政府内部人事管理;(7)代理非诉强制执行;(8)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案件;(9)协助办理其他政府日常法律事务。(二)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条款常年法律顾问收费通常采取年费制,受聘方提供合同条款列明的政府日常涉法事务法律服务,由顾问律师按年收取固定费用。顾问律师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非诉强制执行案件、仲裁案件,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双方协商确定收取律师费。顾问律师针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日常法律服务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项目,可引导聘请方通过采购专项法律服务解决,并另行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第十六条【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签订要点】(一)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服务内容条款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是突破传统常年法律顾问模式,通过签订专业性、机动性强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由受聘方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就政府日常法律事务外的重点难点工作提供全过程、全方位法律支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2)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3)为政府重大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4)为政府重大融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5)为政府专项诉讼项目提供法律服务;(6)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提供法律服务;(7)为政府征收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二)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服务期限条款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是以完成某一专业性、特定性服务事项为服务期限,该服务期限的条款表述建议科学合理,有利于合同履行。(三)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服务费用条款专项法律服务内容具有专业性、特殊性,法律服务费收取应当根据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和服务期限等综合因素,具体约定。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可约定按工作内容计费、按工作时间计费或按工作进度计费。对工作内容可明确的项目,建议按工作内容计费,约定范围内的顾问服务可根据项目标的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固定费用;对于约定范围外其他法律服务另行商定收费标准。对工作内容较难确定的项目,建议按工作时间计费,基础工作时间内收取基础费用,超过基础工作时间按一定费率收取法律服务费。根据专项法律服务内容,也可约定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工作进度支付律师费,建议聘请方与受聘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进度及付款节点。对于同一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多个专项法律服务的,聘请方与受聘方可以“一事一标准”原则,在合同中逐项列明专项法律服务内容及对应的收费标准。也可采取将各专项法律服务打包方式,综合收取法律服务费。(四)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工作方式条款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除采取电话、传真、电邮等传统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在政府重大项目中通常要求受聘方派驻律师全程参与并即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所派驻律师的人数、时间、派驻要求建议明确约定。第三章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流程第十七条【谈判签约】(一)通过谈判方式签约一般分为以下六步:1、了解目标单位的基本业务范围及业务需求;2、设计服务方案;3、起草合同文本;4、商务谈判;5、修改完善合同;6、签订合同。(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签约的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步骤及要求进行。第十八条【服务需求调研】(一)服务需求调研是律师为了全面掌握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涉法事务,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而开展的一项情况调研工作,一般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二)调研可采取的方式方法有:查阅政府部门的三定方案,以厘清顾问单位的法定职责和职权;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明确顾问单位履职的规范要求;整理顾问单位以前发生过的涉访涉诉案件,以排查顾问单位工作的法律风险点;开展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活动,以掌握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三)调研结束后及时进行归纳总结,梳理出顾问单位的涉法事务、法律风险点以及防范措施,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工作预案。第十九条【团队组建】(一)律师事务所根据顾问单位的法务需求及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组建律师团队,为顾问单位提供专业化的团队服务。(二)律师团队一般由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工作秘书等人员组成。主办律师通常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承办人和责任人牵头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并对工作的法律后果负责;协办律师负责协助主办律师收集资料、草拟校核文稿、普通业务咨询的答复及其他辅助性工作;工作秘书负责协助顾问律师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如会议纪要的整理制作、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等。(三)组建律师团队应注重律师业务专长的合理搭配。在为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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