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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同审核办法》
1/23北京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管理部合同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北京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风控管理部合同审核工作、防范控制合同风险、减少合同履行纠纷、提高合同执行效率,根据等相关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审核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从事投/融资业务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认购协议》、《基金合同》(含《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投/融资合同。第三条执行机构及职责风控管理部负责投/融资合同的接收、论证、审核及建议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产品部门应及时将拟签订的投/融资合同送交风控管理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项目相关资料(企业基本情况/投资人基本情况等)。(二)合同的论证风控管理部对接收的合同所涉项目进行论证,必要时补充项目相关2/23资料或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三)合同的审核和建议风控管理部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要素等进行审核,并对合同风险提出建议。(四)审核意见的反馈风控管理部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形成书面意见反馈至递送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原件退还递送部门。第四条合同审核期限(一)一般期限在合同初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依据项目涉及的金额,合同审核期限分为以下3种:1.审核项目标的在2000万元以内的合同,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2.审核项目标的在2000万元至1亿元的合同,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3.审核项目标的在1亿元以上及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二)例外情形1.对于有效材料未能提供齐全的合同,在材料补充期间不计入合同审核期限;2.对于需要对合同所涉项目进行实地考的合同,在考察期间不计入合同审核期限;3/233.对于风控管理部连续接收各部门递送合同的情形,在先收到的合同审查结束前,在后收到的合同进入等待期,在等待期间不计入合同审核期限。第二章合同的审查第五条合同有效性审查(一)合同主体的审查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其《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等,以判断是否依法成立、是否有必要的财产、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对于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3.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能独立签订。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1)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5.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4/23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代理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是否超出代理期限。6.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许可证、或资质证明。(二)合同形式的审查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信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业务相关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紧急情况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三)合同内容的审查1.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的规定。2.合同一般条款的完备性;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5/23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内容。(3)数量;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取得股权数量、资产管理数量。(4)质量;对于服务的质量,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资产的质量,一般需要评估确定。(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几日内支付。(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7)保密条款;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须注意合同的公平性。除违约责任外,为避免产生6/23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9)解决争议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诉讼管辖地点应力争作对我公司有利的约定,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3.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及要求(在下文中详细介绍)。4.投资合同的风控条款(在下文中详细介绍)。(四)合同订立程序的审查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应审查条件是否具备;5.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涉及股权质押的,应当办理股权出质登记;6.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及修改之处签字或盖章;如合同为多页的,检查是否有骑缝签字(盖章)或在每页最下方创建签字7/23(盖章)处。第六条合同可操作性的审查(一)文字、词句应当规范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要避免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二)合同应当公平权利义务的约定要具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相对平衡,不能显失公平。第七条合同结构的合理性审查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审查合同中,力求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一)首部审查审查合同时,首部一般应当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等。(二)主体部分审查合同主体部分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应采取专门章节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其后应各方的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条款及8/23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应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三)尾部审查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一般应放在合同结尾。第三章私募基金合同的审查第八条契约型基金合同的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参考《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基金合同。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一)基金合同的名称私募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二)基金合同的主体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合同进行约9/23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基金合同的正文基金合同正文包含释义、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私募基金募集和认购的有关事项、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和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私募基金有关事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的设置及运行事宜、私募基金的投资和财产处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私募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事项、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违约情形、争议处理等事项。(四)基金的募集私募基金合同应约定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和认缴期限以及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等。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私募基金合同中不得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五)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应当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订明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的程序和方式,还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和程序。基金份额必须向合格投资者转让,且转让后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200人)。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购买金额应10/23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追加购买的除外。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六)基金的分级安排根据私募基金投资的具体安排,私募基金可以进行分级。私募基金进行分级的,应在私募基金合同中订明分级安排、份额配比、杠杆比例、风险承担等内容,并且需明确分级基金的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内容。私募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不得进行保本保收益安排,不得约定为保障某一类别份额持有人预期本金收益。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关联方不得通过分级安排损害投资者利益。(七)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终止私募基金合同中应订明成立、生效、变更及终止等问题。如当事人之间未做出特殊约定,私募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变化需变更基金合同的,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向投资者披露;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可由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变更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果存在重大事项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合同期限届满未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六个月内没有承11/23接等三种。(八)基金的清算私募基金合同应订明私募基金财产清算的相关事宜,如财产清算小组、清算程序、清算费用、剩余资产分配、清算报告文件保存等。同时,私募基金合同也需要对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问题进行约定。《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的清算事宜,包括组织清算组、清算报告及剩余财产分配等,私募基金合同可以进一步约定。第九条公司型基金公司章程的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载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要求的必备条款。需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一)股东权利义务除规定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外,必须明确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二)入股、退股及转让章程应列
本文标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合同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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