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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文件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武人社发〔2011〕51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印发关于武汉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的通知各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市直各部委办局、市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关于武汉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2关于武汉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使用以及岗位认定登记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暂行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已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初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各等级岗位的数量,均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尚未核准各等级管理岗位数量的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再按规定报市人社局核准设置各等级管理岗位数。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岗位设置方案可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报市人社局申请变更:(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调整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的;(三)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印发正式文件,确定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发生变化的;(四)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在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时,可一并提出各等级管理岗位数以及管理岗位总量的调整意见。四、现有职员数超过核准的管理岗位数的,各区人力资源(社3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所辖事业单位职员数在2015年底达到核准的岗位数。五、已核准各等级管理岗位数的事业单位,相应等级管理岗位出现空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新聘工作人员到所空缺的管理岗位任职。尚未核准各等级管理岗位数的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新聘工作人员到相应等级管理岗位任职:(一)市、区委或市、区委组织部任命(聘任)并下发任命(聘任)文的;(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分解下达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已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且相应等级管理岗位有职数空缺的;(三)事前报经市、区政府人社部门同意使用相应等级管理岗位的。六、各区、市直主管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可在不低于下列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本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岗位任职条件:(一)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6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4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以下要求:1、3级、5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4级、6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2、4级、6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5级、7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3、7级、8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8级、9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44、拟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二)原认定登记在专业技术岗位,同时兼任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可视同具有相应等级管理岗位任职经历。(三)本单位范围内,拟选拔聘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相应等级管理岗位任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可视同具有相应等级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其任职年限条件可参照前述下一级管理岗位任职年限规定执行。1、拟提拔担任5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在专业技术6级或7级岗位任职的经历,可视同具有1个6级管理岗位任职经历;2、拟提拔担任6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在专业技术8级或9级岗位任职的经历,可视同具有1个7级管理岗位任职经历;3、拟提拔担任7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在专业技术10级岗位任职的经历,可视同具有1个8级管理岗位任职经历;4、拟提拔担任8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在专业技术11级或12级岗位任职的经历,可视同具有1个9级管理岗位任职经历。(四)本单位范围内,拟聘任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到管理岗位任职的,应在相应等级管理岗位空缺情况下,和具有竞聘资格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一并参加竞聘上岗。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一般只能竞聘7级或以下等级管理岗位,且至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拟竞聘7级管理岗位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龄满10年,且具有高级工或以上技术等级;2、拟竞聘8级管理岗位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龄满5年,且具有中级工或以上技术等级;3、拟竞聘9级、10级管理岗位的,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5度,工龄满5年,且具有初级工或以上技术等级。七、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应等级管理岗位任职,按下列程序办理岗位认定登记手续:(一)拟聘任人员系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含组织任命、公开招聘、政策安置、人才引进等情形),在单位编制、岗位空缺前提下,分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分别填写《武汉市市属事业单位20XX年度新进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或《武汉市区属事业单位20XX年度新进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并在《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作记载,分别报市人社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单位内部提拔任用的,填写《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认定登记手续。其中,领导班子成员的认定登记,分别报市人社局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岗位认定登记手续;其他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认定登记,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研究制定认定登记办法。(三)拟聘任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到管理岗位任职的,填写《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分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分别报送市人社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岗位认定登记手续。八、下列情形,不得办理岗位认定登记手续:(一)管理岗位未出现空缺(计划安置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任职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受此限),且未能提供符合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手续的;6(二)拟聘任人员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三)拟聘任人员未按第七点意见规定履行必要程序的;(四)出现其他情形暂不宜认定登记的。九、计划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被聘任到相应等级管理岗位,但该等级管理岗位数没有空缺的,可按特设岗位处理。今后拟提拔到较高等级管理岗位任职的,应占新聘岗位数和单位管理岗位总数。十、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应在本单位管理岗位限额内,聘任在七级或以下等级管理岗位:(一)中专毕业生,可以聘用在十级管理岗位;(二)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以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三)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四)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在八级管理岗位;(五)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在七级管理岗位。十一、事业单位两类岗位任职人员数量一般不得突破首次岗位设置明确的数量。今后,确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在核准的管理岗位数额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填写《武汉市事业单位两类岗位任职审批表》、《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和《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分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分别报市人社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以在两类岗位任职:(一)已被任命或聘任担任本单位领导职务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本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任命或聘任的领导职务所对应的管理岗位职责任务,确需专业技术背景,负责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7(三)原已在主系列专业技术7级及以上岗位任职。小学、幼儿园,街道(乡镇)所属其他事业单位、设立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隶属于区直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已在主系列专业技术十级或以上岗位任职;十二、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任职人员,按其所承担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实行双重管理和考核。十三、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任职人员,两类岗位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两类岗位任职资格,并根据其工作情况重新确定新的工作岗位:(一)在年度(聘期)考核、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2次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三)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聘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五)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被罢免职务的;(六)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现聘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十四、两类岗位任职人员因故免去管理岗位职务的,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十五、职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兑现,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8主题词:人力资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意见通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5月24日印发共印160份
本文标题:武人社发-2011-51号(三家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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