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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1全面“营改增”倒计时下的政策深度解析与应对操作实务主讲老师:隋文辉课程大纲•一、“营改增”试点情况分析•二、增值税基本规定政策解析•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及适用范围•四、四大行业政策深度解析与应对操作实务•五、新政策对原有增值税纳税人的影响分析•六、增值税征收管理•七、“营改增”中相关部门的事宜课程收益•1、新增四大行业的营改增新政的详尽深度解析;•2、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新政与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无缝对接;•3新增四大行业过渡项目和新项目如何划分操作;•3、新增四大行业过渡项目和新项目如何划分操作;•4、新的营改增政策对其他行业的影响;•5、所有行业的过渡期运作思维和方法;•6、各行各业全员如何从“两税并存思维”转为“增值税思维”。第一部分“营改增”试点情况分析•一、营改增路径的背景分析•最近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总理描绘:•2011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2012年: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3年: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2014年:把“营改增”试点扩大到铁路运输、邮政服务、电信等行业•2015年: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营改增扩大试点持续释放改革红利表现的方面1、现代服务业迎来多重利好,发展势头强劲。营改增扩大试点给服务业带来解决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扩大业务领域等多重利好增强了服企业税负、扩大业务领域等多重利好,增强了服务业竞争力,吸引各类投资和生产要素向现代服务业集聚,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如2016预计减税5000亿。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22、促进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服务外包和主辅分离。营改增打通了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使一些企业将研发、设计等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促进了分工的专业化,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制造业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3、企业更新设备和扩大投资的积极性大幅提升。4、结构性减税效应显现,企业普遍受益。各省(区、市)普遍反映,营改增从制度上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已经试点纳税人减负面均在90%以上。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四、简介增值税计算方法及对纳税筹划影响三种计算方法的关系及基本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公式适用范围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差额计税方法五、营改增政策的四轮整合完善过程•2012年以来营改增的•“头雁先飞”→“雁阵排列”→“一字推开”头雁先飞雁阵排列字推开•的渐进过程的意义和政策变化?(一)一轮(2011、11--2013年5月):2012前期试点过程中(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各个试点地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先后出台了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先后出台了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2]53号财税[2012]71号等若干文件。•这些文件中主要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4号公告)(2016.7.1作废)(二)二轮(2013.6--2013.12)2013年8月1日推向全国(1+7)•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试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为了便于征纳双方了解和执行政策,为了规范税制,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将适用统一的增值税制度,上述过渡规定已无必要。财税[2013]37号、公告32、33、39、47、52号文将第一轮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完善。统一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原来的大量文件作废。•第二轮政策目前有效的如下:•【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3(三)三轮(2013.12--2016.4)2014年1月1日将铁路、邮政和6.1电信纳入营改增•随着铁路和邮政纳入营改增,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对政策进行完善,颁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至此计入第三轮政策整合。然后又出台了,公告2013年75号、76号,财税[2013]121号,公告2014年第5号、6号、7号和11号等文件。•1、统领第三轮营改增的综合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作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2016.5.1作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2、纳税人认定重新明确,2015年改为登记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8号【2015.4.1】•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59号【2015年8月19日】•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74号【2015112】••3、【纳税申报】•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32号等若干文件全部作废•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4、【征收管理】•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76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5、【发票方面】•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8.1执行】•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43号【8.1执行,旧版继续使用】•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调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7号【7.1启用,原来2015.1.1作废】•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9号【7.1废止。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4•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2015.1.1执行】•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2015.1.1执行】•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2015.4.1】•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36号【2015.6.15】•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4号【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6、【电信业】•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2016.5.1作废】•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6号•7、【简易征收】•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7.1执行】•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36号【7.1执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0号【2016年2月1日执行】•8、【优惠政策】•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7.1执行】•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42号【9.1执行】•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49号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49号【10.1执行】•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2016.5.1废止】•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10.1执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财税〔2014〕71号【10.1执行】•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2015.6】(四)四轮(2016年5月1日)将建筑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统领营改增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最大财税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5•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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