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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企業資格認定有關問題的函商建農函[2005]59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為切實貫徹落實《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商建發〔2005〕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在試點企業聯合審定會上就試點企業資格提出的意見,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對試點企業材料進行審查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接到本通知後,立即嚴格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對擬推薦的試點企業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重點放在企業資格而不是專案上,資格審查側重以下要點:(一)試點企業應至少具備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之一。其中農產品批發市場除年交易額應在10億元以上外,還應滿足食用農產品年銷售額東部地區在60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在4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在1500萬元以上;在城市開辦農產品連鎖超市的流通企業,無論在城市開辦了多少家連鎖超市,至少有5家以上(含5家)連鎖超市的食用農產品銷售額不低於總銷售額的25%。(二)企業提交的申請書中應明確企業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的哪一項要求,並詳細說明食用農產品銷售額及占總銷售額比例的計算方法,加蓋企業財務章;(三)企業提交的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碼影本應加蓋企業公章;(四)審計部門或仲介機構出具的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不是原件的,應加蓋企業財務章;(五)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情況的認定,是指縣及縣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六)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聯合推薦試點企業,其中稅務部門包括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二、準確填寫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企業申請情況匯總表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對本省推薦的試點企業材料嚴格按照檔規定審查後,根據審查結果,如實、完整填報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企業申請情況匯總表(見附件),並在指定位置加蓋公章。調整試點企業名單的,應與同級財政、稅務部門重新聯合上報,推薦試點企業總量原則上不超過4家。三、工作程式要求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要求,認真進行試點企業材料審查,於2006年2月24日之前,將審查後試點企業補報材料及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企業情況匯總表以正式檔報市場建設司(農村市場處),同時將電子版發送至郵箱jsnongcunchu@mofcom.gov.cn。望各地切實嚴格把關,認真審核企業資格,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時補送材料的企業及地區,將取消本年度試點資格。特此通知。附件: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企業基本情況匯總表商務部市場建設司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文标题:关於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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