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诸子均分与遗产继承――中西古代家产继承制起源与性质比较
诸子均分与遗产继承——中西古代家产继承制起源与性质比较摘要:诸子均分制是中国自给自足农业经济和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共同规定的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它是一种在祖先崇拜观念支配下、以伦理为依据、旨在保证家族的生存与繁衍的诸子继承制,与西方基于货币商品经济和个体私有制,在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的支配下,以法律为依据、旨在保证财产的传承与发展的遗产继承制度,具有质的不同。关键词:常数;均平;生存;积累、扩张;发展一、诸子均分制诸子均分制是自给自足农业经济和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共同规定的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它包含着“袭位”与“析产”两个基本内涵。“袭位”是为了“传宗”,即保障父家长集权的传承;“析产”是为了接代,即保障族群分脉枝叶同生共长。二者相辅相成保证了“祖业”传承。捉襟见肘的“常数”与缺乏边界的“共有”中华文明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它不仅仅意味着一家一户生存的自给自足,还意味着整个社会生产的剩余价值是个有限的“常数”。就像一个家庭收支平衡之后节余所剩无几一样,自给自足国家的税赋劳役在“收支平衡”之后的“结余”同样有限。正是这一捉襟见肘的“常数”,不仅限制了社会的发展——聚敛财富、开疆扩土、商品经济、奢侈享乐、发明创造……等所有属于发展范畴的社会行为,统统受到遏制,从而使中华文明成为一种发展缓慢的生存态文明;而且决定了“载舟之水,亦可覆舟”的底线——贫富差距一旦突破这一底线,便很容易将承受力十分薄弱的小农逼上梁山。由此便形成了中华文明“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大学》)的均平意识。所以孔子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换言之,就是必须将“常数”按“位”之等差分配得体,分配均匀,分配公平,才能子孙家业永继、国家运祚绵长。中华文明的经济制度是血缘拟血缘共有制,它不仅意味着一家一户财产的血缘共有,还意味着整个社会和国家财产的拟血缘共有。“其相与为共的,视其伦理关系之亲疏厚薄为准,愈亲厚,愈要共,以次递减。……其财产不独非个人有,非社会有,抑且亦非一家庭所有。而是看作凡在其伦理关系中者,都可有份的了”也就是说,财产在中国缺乏明确的边界。如果将国家或社会比作一个大一统的圈子,那么,其结构就是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相互纠缠、边界难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小圈子。每一个人都可以同时归属于几个圈子,因而也就同时具有几份权利和责任。孟子所谓的五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便是每个人皆具有的五个最基本的圈子,换言之,每个人名下的财产也都按亲疏远近的差序分属这五个圈子中人;同时也具有按亲疏远近的差序分享这五个圈子这人名下财产的权利。正因为财产缺乏明确边界,所以,从一家之主到一国之君的所有父家长,对于他名下的财产,都没有所有权而只有管理权或使用权。{iii}相应的是,子辈也不得有个人的私产,——“父母存……不有私财”(《礼记·曲礼上》),“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礼记·内则》)。作为拟血缘国家之家长的皇帝,则可以根据“全国一盘棋”的共有原则,随意剥夺或支配子民的财产(如朱元璋抄没沈万三的家产)、强令富户迁徙集中(如汉高帝祖徙旧贵族与豪杰名家十余万口于长安附近)或任意增加富裕地区的税赋(如明代苏州、松江、常州三府的耕地占全国耕地2.85%,财政负担却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3.96%)。也就是说,“常数”决定了均平意识;“共有”决定了差序等级。而“常数”与“共有”在继承制度上的体现便是按差序等级的诸子均分制。大权独揽的“袭位”与利益均沾的“析产”脱胎于原始氏族制度的中华文明,在其形成过程中,祖先崇拜不是越来越淡化,而是越来越强化——强大的族群内靠尊祖、敬宗、收族,外靠战争、联姻、结盟,将异血缘族群逐渐像滚雪球一样,凝聚成以中原为中心的华夏拟血缘大家庭。因此,“祖权”便成为集正统权、产权及族权为一体父家长集权。“位”即是祖权的象征。而“袭位”则是祖权的延续。因此,位可袭,亦可篡,却不可分。所谓“天无二日,土无二主、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礼记·丧服四制》)。至于袭的方式,在家庭或家族的血缘范畴中,通常是按伦理由长子或长房承袭;在拟血缘的国家形态中,则具有“禅让”、“昭穆制”、“兄终弟及”、“嫡长子继承”、“密诏指定”……等多种方式。但基于传统的伦理观念和袭位的历史经验教训,嫡长子继承制不仅是占主导地位的袭位方式,而且是袭位方式的象征。秦始皇统一天下后,用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在传统的昭穆制度基础上,确立了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从而也就剥夺了其他世家大族嫡长子的“监国治民”的“官位”世袭权。这不仅意味着国家权力从血缘族群权力中分化出来,还意味着它越来越成为控制血缘族群的强大力量。随宗法制降解为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也演化为诸子均分制。对已无官位可袭的官宦大族,除了保留“食禄食封”的爵位世袭权外,只能与无权无势的平民之家一样,在血缘系统内部实行“宗祧之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和“绝次不绝长”的过继传统。作为祖权象征和延续的“位”,意味着大权独揽。然而,所揽的不仅仅是权力和权利,还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这种责任与义务,归根结底也就是按差序等级尽可能地将那个捉襟见肘的“常数”,分配得“得体”、“均匀”、“公平”;并努力在上下、左右、内外各方势力对于这“常数”的争夺中,维持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父家长实际上也就是“常数维持会长”。如果不大权独揽,从小家到国家便很容易为那点捉襟见肘的“常数”争得大打出手、头破血流,从而四分五裂,家不成家,国将不国。但大权可以独揽,权利却不可独占,否则就会群起而攻之,不但位将不保,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如《清律辑注》明确规定:“家政统于尊长,家财则系公物”。《唐律疏义·户婚》规定:“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明律规定:“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其罪按“卑幼私自动用家财”论,“每二十贯杖二十”。(《明会典·刑部·卑幼私擅用财)。若皇上偏心,虽无法律制裁,却会激发和加剧立储袭位之争,甚至遭到“覆舟”之报。而承袭皇位的“嫡长子”,也只有保证诸皇弟和所有皇亲国戚按差序均分到财产与权力,才能保住皇位;承祧血缘宗位的长房长子,则同样具有“一碗水端平”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同样难以保住他的宗位。也就是说,“袭位”是“析产”的保证;而“析产”则是“袭位”是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立储袭位的“搏奕”与分家析产的“伦理”由于皇位的传承就不仅仅是“皇家”内部的事,更是关系到国家命运和各方政治势力——皇家宗室、外戚贵勋、文武官宦、世家大族——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所以,自古烛影斧声、血雨腥风的袭位之争便绵延不绝。尤其秦代确立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后,立储袭位之争更是愈演愈烈。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说,立储袭位之争归根结底也就是各方政治势力争夺“常数”的管理和支配权之争。由于“位”至高无上,有了它便有了一切,所以,斗争异常激烈。基于血缘拟血缘共有制体制,这一斗争并非个体之间的争夺,而是血缘或拟血缘群体之间的争夺,因此,立储袭位之争,便往往意味着一场以身家性命为赌注的豪赌,胜方“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败方则“倾家荡产,永劫不复”。不仅如此,袭位的是奸佞操纵的昏君还是贤良拥戴的明主,直接关系到子民和国家的命运,因此,立储袭位之争常常也就是一场以国家命运为赌注的豪赌,闹不好,便会天下大乱,改朝换代,甚至蛮族入侵,江山易主。其惨烈可想而知。然而,无论是如何地惨烈,也无论江山是怎样地易主,由于那个捉襟见肘的“常数”的决定性作用,其最终结果,都是克服政治的过于腐败,抹平贫富的过分悬殊,回归等差的均平社会。然后,“而今迈步从头越”。换言之,无论立储袭位之争造成什么样的烂摊子,总会由百姓或蛮族的“大民主”来加以收拾。中华文明能够穷变通久,长盛不衰的奥秘,就在于此。更确切地说,就在于那个捉襟见肘的“常数”。既然对于“常数”的争夺控制与管理使用,都是血缘拟血缘的群体行为,所争得、分得或挣得的那份“结余”自然必须按伦理的差序等级实行“诸子均分”。所谓“诸子均分”,不能顾名思义地理解为:只有“诸子”才能享有的继承权,而是意味着以诸子为主、所有共居的亲属按差序等级共同享有的继承权。例如,分家时,除了在世的父母必须享有一份养老产外,“在室之女(姑、姊妹)……所分家财,大抵以陪嫁资财形式分得,也占家产相当份额”或“预立遗嘱,分一部分钱财给女儿”{iv}(P101)宋《户令》还允许寡妇以夫家财产订立遗嘱,但限定只有:“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v}(P141)《大清律例·户令》中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1]。此外,若儿子不孝,“遂致其父母老病无归”,只得“依栖女婿”,由女婿养老送终,官府亦判定“财产当归之婿”[5](P126)。更何况,他们所分得的财产,也并非完全归他们所有,按伦理,还需与五服之内的亲属共享——凡遇节庆或亲戚家有婚丧嫁娶之事,必须按亲疏尊卑加以应酬。如“族人遇有丧葬、疾病无力治者,有余者无论族分远近,宜加周恤”(光绪《江阴六氏族谱》卷二)。至于承祧宗位的“长子”或“长房”,更是当仁不让肩负支撑家庭或家族生存与繁衍的重任,其狼狈与艰辛,只要看看巴金的《家》中长孙觉新的遭际,便会感同身受。除非遇到需要特殊交待的身后事,中国的父家长通常不立遗嘱。如立遗嘱,也多属“家训”一类对子女品行的谆谆教诲及对其人生方向性的指导与规定,或“父祖有虑子孙争讼”而“预为遗嘱之文”(袁采:《袁氏世范》)。也有例外,如宋人赵鼎宣布:“三十六娘,吾所钟爱,他日吾百年之后,于绍兴府租课内拨米二百石充嫁资。仍经县投状,改立户名。”(赵鼎:《家训笔录》)这种遗嘱的自由度十分有限,至多只能凭借父家长之威或治家之功,在一定的限度内,满足他某些偏心,还得经由亲族或官方的见证与认同。而官府之所以容忍他的偏心,除了惑于他家的权势外,主要还是出于对其父家长权力(利)及其家产祖业的保护,使之更有利于亲子的均平继承,而不是承认他拥有独立自由地处置个体私有权。不仅如此,一些贤明官吏还会恪守伦理原则,酌情处理那些不合情理的遗嘱。如“有民家子与姊婿讼家财。婿言妻父临终,此子裁三岁,故见命掌赀产;且有遗书,令异日以十之三与子,余七与婿。咏览之,索酒酹地,曰‘汝妻父,智人也,以子幼故托汝。苟以七与子,则子死汝手矣。’亟命以七给其子,余三给婿,人皆服其明断”(《宋史·张咏传》)。可见,中国财产传承制度的本质,不在于依照法律传统保障财产的传承与增值,而在于遵照伦理传统保障血缘的传承(“保根合族”)与繁衍(“群生共长”)。或者说,不在于图谋发展而在于保证生存。因此,分家析产既不是父家长个人私事,诸子所分财产也不是他们个人的私有财产,即使是独子继承全部家业,也不能说他拥有“单纯的个人所有权”[2],只能说他作为唯一的子辈父家长单独承担起传宗接代、光宗耀祖的重任。[1]总体说来,古代女子无“袭位”权,却有按伦理差序等级应分的家产继承权。当父家长缺位时,亦可代行父权并相应地支配家产。关于女性地位与财产关系,将另文别论。[2]如一些学者认为:“当某一共同团体中只剩下单独一个男性时,个人共有权事实上已转化为单纯的个人所有权。……如一父数子的家庭终止原共财关系而各人财产分立,父之财产便成为个人所有物。因为他与子已结束共有关系,妻又无权成为共有人;与其父财产分立的诸子,其中若有无男性后裔者,因暂无其他共有人,也获得了单纯的个人所有权”。参见魏道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J].历史研究,2000(6):P156-165。{i}汪兵.论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J].社会科学战线.2003(2):264-266.{ii}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iii}汪兵.所有权还是使用权[J].天津师大学报.2000(5).{iv}王玉波.中国古代的家[M].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5.{v}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1987.二、遗产继承制遗产继承制
本文标题:诸子均分与遗产继承――中西古代家产继承制起源与性质比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8280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