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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广州市【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35号【发布日期】2008-07-03【生效日期】2008-07-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广州市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穗府办〔2008〕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日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进一步健全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法律咨询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必须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尽职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或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担任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律师应当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办理过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四条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为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有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三)具有其他不适合作为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情形的。第五条第五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选聘程序,应当采用以下公开方式:(一)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政府部门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自荐;(二)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筛选、公示后,将建议名单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三)经市政府同意聘用的人员,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聘书》。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聘期为2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第六条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编印《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专家名册》提供给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联系、组织法律咨询专家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法律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法律咨询专家库进行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报请市政府增加法律咨询专家;对于因犯罪或者其他事由而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报请市政府予以解聘。第七条第七条法律咨询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义务为市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接受委托承办具体法律事务时,酌情书面约定报酬。聘请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相关经费,专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第八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根据需要参与下列工作:(一)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决策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二)对重大决策,重点、难点、热点或者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可操作性意见;(三)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法律评估,对本市法治建设进行理论性分析总结,形成指导性的理论和经验;(四)参与拟定地方立法建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讨论;(五)对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重大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六)参与重大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七)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九条第九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承办委托事务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调查有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各部门应予以配合;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会议可邀请法律咨询专家列席,解答有关问题,提出独立意见。第十条第十条在接受委托工作期间,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守工作秘密;(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合法权益;(三)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的身份从事商业等营利性活动;(四)如与委托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五)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在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标题: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穗府办〔200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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