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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安全生产法“规定”与“处罚”对应表
规定条款内容处罚条款17条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08条91条92条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91条20条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90条22条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93条21条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94条第一款24条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考核94条第二款25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26条“四新”培训27条特种作业培训94条第七款安全生产法(2014年新版)中的“规定”与“处罚”对应表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18条94条第三款、第四款38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94条第五款78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94条第六款29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95条第一款30条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报有关部门审查95条第二款31条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及安全设施的验收95条第三款95条第四款32条安全警示标志96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96条第二款安全设备的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保持记录96条第三款34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检测检验合格96条第五款42条提供劳动防护用品96条第四款35条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96条第六款36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报主管部门审批97条36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98条第一款37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及制制定应急预案98条第二款38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8条第四款40条危险作业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98条第三款33条38条对安全隐患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99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102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出口102条第二款45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活动,要求签定协议,明确职责,采取措施,专人检查与协调101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100条第一款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100条第二款47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时擅离职守106条49条第二款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不得免除或者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103条54条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04条39条46条63条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安监部门的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105条4条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管理,改善作业条件,确保安全生产;111条14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09条处罚措施停产整顿;关闭,吊销证照。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见上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下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限期改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2014年新版)中的“规定”与“处罚”对应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一般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规定”与“处罚”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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